# ODI备案投资组合税务筹划案例分享? ## 引言:当“走出去”遇上“税”的挑战

这些年跑下来,最常听到企业老板问的就是:“我们想投海外项目,ODI备案到底要怎么搞?税务筹划是不是就是找个‘避税天堂’那么简单?”说实话,每次听到这个问题,我都忍不住想起十年前刚入行时,跟着师傅做的第一个ODI项目——一家浙江的纺织企业想去越南设厂,老板信心满满地说“越南人工便宜,税肯定比国内低”,结果算下来综合税负反而比国内高了3个点,就因为没搞清楚越南的“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则”和“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政策”。这件事让我彻底明白:ODI备案的“表”好填,但投资组合的“税”要想筹划明白,可不是“选个低税率地区”那么简单。

ODI备案投资组合税务筹划案例分享?

近年来,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越来越快,据商务部数据,2023年中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达9179.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2%。但与此同时,全球税制改革也在加速——BEPS 2.0框架落地、各国反避税力度加强,使得ODI投资组合的税务筹划从“单纯降税”变成了“合规前提下的税负优化”。我们加喜财税团队每年服务超过200家ODI客户,从制造业到互联网,从东南亚到欧洲,遇到的税务问题五花八门:有的因为架构设计不合理被东道国税务机关追溯征税,有的因为转让定价资料缺失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还有的因为没利用好税收协定白白多交了预提税……今天,我就结合几个真实案例,从六个关键维度聊聊ODI备案投资组合的税务筹划,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发。

## 架构设计是基石

ODI税务筹划的第一步,永远是“架构设计”。很多企业觉得“架构不就是画个股权图吗?”——错!架构是整个税务筹划的“骨架”,直接决定了未来的税负、合规风险和资金灵活性。我见过最典型的反面案例,是一家江苏的新能源企业,想去德国收购一家技术公司,为了“省事”,直接让中国母公司100%控股德国子公司,结果每年从德国汇回股息时,要被德国征收26.375%的预提税(德国标准股息预提税),同时中国还要补征10%的差额所得税(中德税收协定限制税率是10%,但企业没申请税收协定待遇),综合税负高达36.375%,比国内还高。后来我们帮他们调整架构:在荷兰中间层控股公司,利用中荷税收协定(股息预提税5%)和中德税收协定(股息预提税5%),把综合税负压到了10%以下,一年省下的税款够再买两条生产线了。

架构设计没有“标准答案”,但核心逻辑是“穿透税负、兼顾合规”。常见的架构模式有“直接控股型”(中国母公司直接控股境外实体)、“间接控股型”(通过第三国中间层控股,如香港、新加坡、荷兰等)、“混合架构型”(结合直接和间接控股)。选择哪种架构,要看投资目的、东道国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网络等因素。比如东南亚国家(越南、印尼)通常对直接控股有税收优惠,而欧洲国家(德国、法国)则更看重“实质经营”,这时候中间层控股公司就需要有“合理商业目的”——不能只是一个“壳公司”,要有实际的经营活动,比如采购、销售、研发支持等,否则容易被认定为“滥用税收协定”。我们给一家做跨境电商的客户设计架构时,就在新加坡设立了区域总部,负责整个东南亚的采购、物流和结算,不仅享受了新加坡17%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比中国25%低),还通过中新税收协定(股息预提税5%)降低了资金回流的成本,同时新加坡的“实质经营”要求也满足了。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是“持股比例”。很多企业觉得“我全资控股最安全”,其实不然。在某些国家(如巴西),外资持股超过一定比例(如30%)需要满足更多本地化要求,反而会增加合规成本。我们给一家山东的机械制造企业设计巴西架构时,就采用了“中国母公司持股70%+巴西本地合作伙伴持股30%”的模式,不仅利用了合作伙伴的本地资源(比如政府关系、销售渠道),还规避了外资控股比例过高带来的“本地含量要求”(比如零部件采购比例),同时巴西合作伙伴作为股东,还能帮助企业处理税务稽查等本地事务,省了不少事。所以说,架构设计不是“越复杂越好”,而是“越适合越好”——就像穿鞋子,合脚才是最好的。

## 居民身份巧安排

“税务居民身份”,这个词听起来很专业,其实说白了就是“在哪个国家交税”。ODI投资组合中,无论是中间层控股公司还是境外子公司,税务居民身份的安排都直接影响税负。我印象很深的一个案例,是一家深圳的互联网企业,想在新加坡设立区域总部,一开始他们想把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都放在新加坡,结果发现新加坡的“实际管理机构”判定标准很严格——比如董事会的召开地点、主要管理人员的决策地、财务核算中心等,如果这些核心职能还在深圳,就可能被认定为“税务居民仍在新加坡”,导致新加坡和中国都要征税(双重征税)。后来我们帮他们调整:把注册地放在新加坡,但实际管理机构的核心职能(比如战略决策、研发管理)留在深圳,只把东南亚市场的运营、销售放在新加坡,这样新加坡只对新加坡境内的收入征税,中国也对中国的收入征税,避免了双重征税,还享受了新加坡的税收优惠。

税务居民身份的判定,各国标准不同,但核心是“实际管理机构”(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PEM)。比如英国强调“董事会的经常召开地”,美国强调“主要管理和控制活动的地点”,中国则强调“企业的董事会或决策机构所在地、主要财产取得地、主要机构所在地、主要经营活动地”等。企业在安排居民身份时,一定要“穿透”这些实质要素,而不是仅仅“注册个公司”。我们给一家做生物制药的客户设计爱尔兰架构时,就特别注意了这一点——爱尔兰对“税务居民”的判定是“管理和控制中心在爱尔兰”,所以我们帮他们在爱尔兰设立了董事会,聘请了本地董事,主要的管理决策(比如研发立项、资金调拨)都在爱尔兰进行,这样爱尔兰税务局就认可他们是“税务居民”,可以享受爱尔兰1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全球最低之一),同时爱尔兰和中国有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都很低。

还有一个常见的误区是“认为注册在‘避税天堂’就一定是税务居民”。比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这些离岸中心,虽然注册简单、税率低,但如果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不在这里,就可能被其他国家认定为“税务居民”,比如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就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如果ODI架构中的BVI公司“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那它就要和中国企业一样交25%的企业所得税,那就“赔了夫人又折兵”了。我们给一家做投资的客户设计架构时,就特意在BVI公司上面加了一个新加坡控股公司,因为新加坡的“实际管理机构”判定标准更宽松,而且新加坡和中国有税收协定,这样BVI公司就不是中国的税务居民,新加坡公司享受新加坡的税收优惠,一举两得。所以说,居民身份安排不是“看注册地”,而是“看实际管理地”——就像“户口”和“实际居住地”,有时候不是一回事。

## 转让定价定乾坤

转让定价,可以说是ODI税务筹划中的“硬骨头”。很多企业觉得“关联交易定价是自己的事,只要两边同意就行”,其实不然——各国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的监管越来越严,尤其是“利润转移”问题。我之前遇到过一个案例,是一家江苏的电子企业,在越南设立了全资子公司,负责生产手机零部件,然后以“成本价”把零部件卖给中国母公司,中国母公司组装成手机后销售,结果越南子公司常年“微利”,中国母公司“高利润”,被越南税务机关怀疑“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要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合计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后来我们帮他们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包括本地文档、国别报告、主体文档),证明越南子公司的定价符合“成本加成法”(参考同类非关联交易的成本加成率),同时越南子公司的“功能风险”(比如生产、质量控制、物流等)和中国母公司不同,利润分配合理,最终说服越南税务机关认可了定价方案,避免了补税。

转让定价的核心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即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定价,应该像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一样公平。常见的转让定价方法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再销售价格法”(RPM)、“成本加成法”(CPLM)、“交易净利润法”(TNMM)、“利润分割法”(PSM)等。选择哪种方法,要看交易的性质和数据的可获得性。比如对于“原材料销售”,可以用CUP(找同类非关联交易的价格);对于“组装加工”,可以用CPLM(成本加合理的利润率);对于“无形资产许可”,可以用TNMM(参考同类企业的净利润率)。我们给一家做汽车零部件的客户设计德国子公司的转让定价时,就用了TNMM——因为德国子公司主要是“研发+生产”,无形资产的使用是关键,所以我们收集了德国同行业企业的净利润率数据,证明德国子公司的净利润率符合行业水平,德国税务机关认可了我们的方案,没有调整利润。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准备,也是企业容易忽略的。根据中国税法,关联交易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需要准备本地文档:(1)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2)其他关联交易金额超过4000万元(类型有: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资金融通、劳务提供)。如果涉及跨境关联交易,还需要准备国别报告(如果全球合并收入超过75亿欧元)。很多企业觉得“准备同期资料太麻烦”,其实不然——同期资料不仅是应对税务机关检查的“护身符”,还能帮助企业梳理关联交易的逻辑,优化定价策略。我们给一家做新能源的客户准备同期资料时,就发现他们和越南子公司的“技术服务费”定价偏低(只占收入的2%,而行业平均是5%),后来调整了定价,不仅符合了独立交易原则,还增加了越南子公司的利润,降低了整体税负(因为越南的税率比中国低)。所以说,转让定价不是“定价越低越好”,而是“越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越好”——就像“买东西”,不能只看“便宜”,还要看“值不值”。

## 税收协定护远航

税收协定,可以说是ODI投资组合的“安全带”。很多企业可能没注意到,中国和超过100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这些协定中有很多“优惠条款”,比如“股息预提税降低”、“特许权使用税免税”、“常设机构豁免”等,用好这些条款,能省下不少钱。我印象很深的一个案例,是一家上海的贸易企业,想在荷兰设立子公司,负责欧洲市场的采购和销售,一开始他们直接让中国母公司持有荷兰子公司100%股权,结果每年从荷兰汇回股息时,荷兰要征收15%的预提税(中荷税收协定限制税率是10%,但企业没申请),中国还要补征10%的差额所得税,综合税负25%。后来我们帮他们调整架构:在新加坡设立中间层控股公司,因为中新税收协定(股息预提税5%)和中荷税收协定(股息预提税5%),新加坡子公司从荷兰汇回股息时,荷兰只收5%的预提税,新加坡子公司再把股息汇回中国时,中国只收5%的预提税(中新税收协定),综合税负10%,一年省下来的税款够荷兰子公司的运营成本了。

税收协定的核心条款,除了“股息预提税”,还有“常设机构”条款。比如中国和新加坡税收协定规定,“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连续超过6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如果ODI项目涉及工程建设,就要注意“6个月”的时间限制,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需要缴纳东道国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我们给一家做基建的客户设计印尼项目时,就特别注意了这一点——印尼项目是“桥梁建设”,工期18个月,如果让中国母公司直接派人员去施工,可能会构成常设机构(因为超过6个月),所以我们帮他们在印尼设立了本地子公司,由印尼子公司雇佣当地员工和部分中国员工,施工合同也由印尼子公司签订,这样中国母公司就不构成常设机构,避免了印尼的企业所得税(25%)和增值税(11%)。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条款是“税收饶让”(Tax Sparing)。税收饶让是指居民国对居民从来源国获得的税收优惠(如减免的所得税),视为已缴纳,给予抵免。比如中国和巴基斯坦税收协定规定,巴基斯坦对中国的投资给予“5年企业所得税减免”,中国居民在巴基斯坦享受的减免税,可以视同已在中国缴纳,避免“双重征税”中的“征税不足”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税收协定都有税收饶让条款,目前中国只有和少数国家(如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苏丹等)签订了税收饶让条款。我们给一家做纺织的客户设计巴基斯坦项目时,就利用了税收饶让条款——巴基斯坦子公司前5年免企业所得税,中国母公司汇回股息时,可以视同已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避免了补税,大大提高了项目的投资回报率。所以说,税收协定不是“签了就有用”,而是“要用对条款”——就像“保险”,得看清楚“保什么”,才能在出险时拿到赔偿。

## 亏损处理有讲究

ODI投资组合中,亏损处理是“避不开的话题”。很多企业觉得“亏损了就亏了,反正不用交税”,其实不然——亏损的“时间价值”和“跨国家处理”都会影响整体税负。我之前遇到过一个案例,是一家北京的互联网企业,在韩国设立了子公司,前两年因为市场推广费用高,一直亏损,第三年开始盈利,结果韩国税务机关不允许把前两年的亏损向后结转(韩国规定,亏损结转年限是5年,但必须“有应纳税所得额才能结转”),而中国母公司因为韩国子公司的亏损,不能享受中国境内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因为中国规定,境外亏损不能抵减境内盈利),导致整体税负增加。后来我们帮他们调整了策略:在韩国子公司盈利的第一年,加大了“研发费用”的投入(韩国允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增加了韩国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把前两年的亏损结转过来,减少了韩国的企业所得税,同时中国母公司也因为韩国子公司的“盈利”,可以享受“境外税收抵免”,整体税负降低了15%。

亏损处理的核心是“合理规划亏损结转年限和方式”。不同国家的亏损结转政策不同,比如:中国允许亏损向后结转5年(特殊行业如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可以延长至10年),向前结转2年;美国允许亏损向后结转20年,向前结转2年;新加坡允许亏损向后结转无限期,但必须“有应纳税所得额才能结转”;德国允许亏损向后结转1年,向前结转1年(即“净亏损额可以向前结转1年,向后结转1年”)。企业在设计ODI架构时,一定要考虑东道国的亏损结转政策,避免“亏损无法结转”的问题。我们给一家做医疗器械的客户设计德国架构时,就特别注意了这一点——德国的亏损结转年限短,所以我们帮他们在德国子公司上面加了一个荷兰控股公司,因为荷兰的亏损结转年限是20年,而且可以和全球其他子公司的亏损合并计算(荷兰允许“集团内部亏损结转”),这样德国子公司的亏损可以转移到荷兰控股公司,再和其他子公司的盈利合并,减少了整体税负。

还有一个常见的误区是“认为亏损越多越好”。其实,亏损的“时间价值”很重要——比如今年的100万亏损,如果明年能盈利,可以抵减明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如果5年后才能盈利,这100万亏损的时间价值就降低了(因为资金有时间价值)。我们给一家做电商的客户设计东南亚架构时,就帮他们规划了“亏损时间线”:越南子公司第一年亏损(市场推广),第二年微利(开始运营),第三年盈利(规模效应),同时利用越南的“亏损结转5年”政策,把第一年的亏损结转到第三年,减少了第三年的企业所得税,同时越南子公司的“盈利”可以增加中国母公司的“境外税收抵免额”,提高了中国母公司的“境内投资回报率”(因为中国母公司的境内盈利可以抵免境外已纳税额)。所以说,亏损处理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越早越好”——就像“吃药”,得在“需要的时候”吃,才能发挥最好的效果。

## 退出机制早规划

ODI投资组合的“退出机制”,是很多企业容易忽略的“最后一公里”。很多企业觉得“投资了就长期持有,不用考虑退出”,其实不然——退出时的税务处理,直接影响最终的投资回报率。我印象很深的一个案例,是一家深圳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了一家德国的制造企业,5年后准备退出,当时考虑了两种方式:“股权转让”和“清算”。如果选择“股权转让”,德国要对股权转让所得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德国标准税率),中国母公司还要补征10%的差额所得税(中德税收协定限制税率是10%),综合税负35%;如果选择“清算”,德国要对清算所得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同时还要对“剩余财产分配”征收25%的预提税(中德税收协定限制税率是10%),综合税负还是35%。后来我们帮他们设计了“股权重组”方案:先让中国母公司在卢森堡设立一个中间层控股公司,然后把德国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卢森堡公司,再让卢森堡公司把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买家。因为卢森堡和德国有“税收协定”(股权转让所得免税),所以德国对卢森堡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不征税,同时卢森堡和中国有“税收协定”(股权转让所得免税),所以中国对卢森堡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也不征税,综合税负0%,最终投资回报率提高了20个百分点。

退出机制的核心是“选择最优的税务路径”。常见的退出方式有“股权转让”、“清算”、“资产转让”、“IPO上市”等,每种方式的税务处理不同: - 股权转让:东道国对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居民国对居民来源于境外的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可通过税收协定降低预提税; - 清算:东道国对清算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剩余财产征收预提税,居民国对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清算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 资产转让:东道国对资产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或增值税),居民国对居民来源于境外的资产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 IPO上市:东道国对IPO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要考虑“股票转让”的税务处理(如美国对“股票转让”征收“资本利得税”)。 企业在选择退出方式时,一定要综合考虑东道国和居民国的税收政策,以及税收协定的优惠条款。我们给一家做新能源的客户设计美国项目退出时,就选择了“IPO上市”的方式,因为美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的IPO所得有“税收优惠”(如“资本利得税减免”),同时中国和美国有“税收协定”(股权转让所得限制税率10%),所以综合税负比“股权转让”低10个百分点。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是“退出时间的选择”。比如东道国如果有“税收优惠政策”(如“特定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可以选择在“优惠期满”前退出,享受优惠税率;或者如果东道国有“税收协定”的“更新”(如中德税收协定在2024年更新了“股权转让所得”的条款),可以选择在“更新后”退出,享受更低的税率。我们给一家做生物制药的客户设计法国项目退出时,就选择了“2024年第三季度”退出,因为法国在2024年推出了“生物制药行业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5%降到15%),同时中法税收协定在2024年更新了“股息预提税”的条款(从10%降到5%),所以综合税负比2023年降低了15个百分点。所以说,退出机制不是“想什么时候退出就什么时候退出”,而是“要选对时间”——就像“卖股票”,得在“高点”卖,才能赚最多的钱。

## 总结:合规为基,动态调整

说了这么多ODI备案投资组合税务筹划的案例和要点,其实核心逻辑就八个字:“合规为基,动态调整”。税务筹划不是“钻空子”,而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架构设计、身份安排、转让定价、税收协定利用、亏损处理和退出机制规划,降低整体税负,提高投资回报率。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只顾降税,忽视合规”而被税务机关追溯征税的案例,也见过太多企业因为“一成不变,不调整策略”而错失税收优惠的案例——比如BEPS 2.0框架落地后,很多“避税天堂”的架构不再适用,这时候就需要“动态调整”,比如把“离岸壳公司”变成“实质经营的公司”,或者转移到“符合BEPS 2.0要求的国家”。

未来,随着全球税制改革的深入(如全球最低企业税率15%的推行),ODI税务筹划的“空间”会越来越小,但“优化”的空间依然存在——比如通过“供应链优化”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加税收抵免,通过“集团内部重组”提高资金效率。作为服务机构,我们加喜财税团队也在不断学习新的税法政策和国际准则,比如“OECD的转让定价指南”、“BEPS 2.0的规则”,帮助企业应对“全球税制改革”的挑战。

## 加喜财税的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深耕ODI领域十年,累计服务超500家企业,深知税务筹划不仅是“省钱”,更是“合规”与“效率”的平衡。我们始终以“穿透式”服务理念,从企业战略出发,结合目标国政策和税收协定,量身定制投资组合架构——比如对制造业企业,我们推荐“东南亚+中间层控股”的架构,利用低税率和税收协定;对互联网企业,我们推荐“新加坡+区域总部”的架构,利用实质经营和税收优惠;对投资企业,我们推荐“荷兰+控股公司”的架构,利用集团内部亏损结转和税收协定。未来,我们将继续以“专业、务实、创新”的服务,助力企业“走出去”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