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协议制定,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税费由谁承担? 在商业世界的棋盘上,股权转让无疑是一步关键的“棋子”——它可能是企业融资扩张的“跳板”,也可能是创始人功成身退的“终点站”,甚至是并购重组中的“胜负手”。但无论是哪种场景,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税费承担问题,都像棋盘上的“暗礁”:若处理不当,轻则让双方陷入纠纷、增加交易成本,重则可能导致协议无效、引发税务稽查风险。我见过太多案例:有的企业因协议中一句“税费由双方承担”的模糊约定,在交易后互相扯皮数月;有的股东因未提前预缴个税,导致股权转让款被法院冻结;更有甚者,因试图通过“阴阳合同”逃避税费,最终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这些问题的根源,往往在于对“税费由谁承担”的认知偏差——有人认为“协议约定就行”,有人觉得“税法说了算”,还有人干脆“走一步看一步”。事实上,税费承担绝非简单的“谁付钱”问题,它涉及税法强制性规定、合同自由原则、交易实质判断等多重维度,是股权协议制定中必须“啃下”的硬骨头。 ## 法律框架下的税费承担原则 税法优先,合同约定为辅是处理股权转让税费承担问题的核心原则。从法律层面看,税法属于强制性规范,纳税义务人的身份、税种、税率等要素由国家税法直接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改变法定纳税义务。比如《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款由转让方(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法》则规定,股权转让书据的立据双方均为纳税义务人,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各自按合同金额的0.05%缴纳。这些规定是税务机关征税的直接依据,任何协议约定都不能推翻——即便协议中写“税费由受让方承担”,税务机关仍会向法定纳税义务人(转让方)追缴税款,受让方最多只是基于合同约定向转让方追垫款项,而非直接替代履行纳税义务。 但合同约定并非“无用功”。在法定纳税义务确定的前提下,协议可以约定税费的最终承担主体。这种约定本质上是对交易成本的分配,属于合同自由范畴。比如转让方可以约定“受让方需承担本次交易的全部税费”,这相当于将税费成本计入转让对价的一部分;受让方也可以约定“转让方净到手XX万元,税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摊”。这种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约定由非纳税义务人直接缴纳税款),就是有效的。不过,实践中常有人混淆“纳税义务”与“承担主体”的区别:比如某协议约定“受让方负责代扣代缴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税”,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代扣代缴是税法赋予扣缴义务人的义务),但如果约定“受让方直接以自己名义缴纳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税”,则可能因违反税法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而无效。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例:某协议约定“税费由受让方承担”,但未明确是“代缴”还是“最终承担”,交易后税务机关向转让方催缴税款,转让方以“协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为由拒绝缴纳,最终导致双方对簿公堂。法院最终认定,协议中的“承担”指的是“最终承担”,转让方仍需履行纳税义务,受让方可在支付转让款时扣除相应税款后向转让方追偿——可见,明确“承担”的性质(代缴/最终承担)对避免纠纷至关重要。 ## 常见税种及法定承担方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种并非单一,而是根据转让主体(个人/企业)、转让标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交易性质(平价/溢价/折价)等不同有所差异,厘清各税种的法定承担方是协议制定的前提。 个人所得税:转让方的“必答题”。个人转让股权是最常见的场景,也是税务监管的重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这里的“转让收入”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等各种形式对价,“股权原值”为股东投资时实际支付的金额,“合理费用”包括印花税、交易佣金等。法定纳税义务人是转让方(个人股东),需由受让方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若受让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仍会向转让方追缴,同时可能对受让方处以罚款)。实践中,个人股东常通过“平价转让”或“阴阳合同”试图避税,但税务机关有权按“净资产核定法”重新核定转让收入(即以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转让股权比例作为转让收入),近年来随着“金税四期”的推进,个人股权转让税务监管已趋严格,某上市公司股东曾因通过“壳公司”间接转让股权、未申报个税,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滞纳金超2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企业股东的“必修课”。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合伙企业等)转让股权,涉及的税费处理更为复杂。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是转让方(企业股东),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股权计税基础-相关税费,适用25%的基本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享受优惠税率)。这里的“股权计税基础”不是简单的“投资成本”,而是包括初始投资成本、后续增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形成的权益金额。例如,某A公司以1000万元投资B公司,持股10%,后B公司未分配利润累计5000万元,A公司以3000万元转让股权,其股权计税基础=1000+5000×10%=15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3000-1500-相关税费=1500万元(假设无其他税费),应缴企业所得税=1500×25%=375万元。需要注意的是,若被投资企业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企业)需按“先分后税”原则,将股权转让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为居民企业之间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如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还可享受免税优惠(股息红利所得免税,股权转让所得需按规定纳税)。 印花税:双方的“共同责任”。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征收的税,股权转让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按合同金额的0.05%缴纳。根据《印花税法》,股权转让书据的立据双方(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纳税义务人,各自按合同金额的0.05%缴纳,合计0.1%。例如,股权转让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双方各需缴纳印花税=1000万×0.05%=5000元。印花税虽然金额不大,但属于“必缴税种”,且实行“自行贴花或汇总缴纳”方式,若未缴纳,除补缴税款外,还可能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我曾遇到一个案例:某企业因股权转让合同未缴纳印花税,被税务机关处以应纳税款50%的罚款,导致交易成本增加,这提醒我们:印花税虽小,但协议中仍需明确缴纳方式和时间,避免遗漏。 ## 协议约定与法律冲突的处理 实践中,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税费承担的约定常与税法规定存在“冲突”,或因表述模糊引发争议,如何平衡合同自由与税法强制性,是协议制定的关键。 约定无效的情形:触碰税法红线。并非所有协议约定都有效,若约定内容直接违反税法强制性规定,则该部分条款无效。例如,约定“受让方以自己名义缴纳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税”,因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无效;约定“通过关联交易转移收入,降低股权转让价格以逃税”,因违反税法“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公允价值重新核定收入),无效;约定“税费由税务机关承担”,因税务机关是征税主体,非合同当事人,该约定也属无效。我之前处理过一个跨境股权转让案例:某内资企业约定“境外受让方承担全部税费,包括预提所得税”,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税收协定,预提所得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是内资企业(转让方),境外受让方最多作为扣缴义务人,该约定中“由受让方承担预提所得税”的部分因违反税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最终双方只能重新协商税费承担比例。 约定有效但需明确“承担性质”。若协议约定未违反税法强制性规定,但表述模糊,可能导致双方对“承担”的理解差异。例如,“税费由双方承担”未明确是“各自承担己方税费”还是“平均分担所有税费”,“税费由受让方承担”未明确是“代扣代缴后由转让方承担”还是“最终由受让方承担”。这种情况下,需结合合同上下文、交易习惯、行业惯例等解释。我曾遇到一个案例:某协议约定“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后因转让方需缴纳个税500万元,受让方以“协议未明确是代缴”为由拒绝支付,法院最终结合交易背景(受让方为大型企业,对税费承担应有更专业的认知)和行业惯例(“税费由受让方承担”通常指“最终承担”),认定受让方需承担该笔税费。为避免此类争议,协议中应明确税费承担的“性质”——例如“受让方应代扣代缴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税,该税款包含在转让对价内,由受让方实际承担”或“转让方净到手金额为XX万元,所有税费(包括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由双方按7:3比例分摊”。 “税负转嫁”条款的设计技巧。在合法前提下,协议可通过“税负转嫁”条款实现税费成本的合理分配。例如,对于溢价转让,转让方可要求“受让方承担本次交易的全部税费”,相当于将税费成本计入转让对价;对于平价转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承担个人所得税,转让对价不变”(此时转让方需自行承担个税成本,可能影响交易意愿)。某科技企业在股权转让时,因涉及高额溢价(转让价格5000万元,股权原值800万元),在协议中约定“受让方承担本次交易的全部税费(包括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转让方的“净到手金额”为5000万元(税费由受让方额外支付),既保证了转让方的实际收益,又明确了税费承担主体,避免了后续纠纷。需要注意的是,税负转嫁条款需结合交易实质设计,若转嫁比例明显偏离合理范围(如约定受让方承担100%税费且转让对价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为“不合理安排”并调整。 ## 不同主体(个人/企业)的差异处理 个人与企业作为转让方,在税费承担的法律依据、计算方式、风险点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协议制定时需“因人而异”,针对性设计条款。 个人转让:关注“核定征收”与“代扣代缴”。个人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主要集中在“收入核定”和“代扣代缴”两方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转让股权需如实申报收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按“净资产核定法”核定收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转让方无法提供股权原值凭证等。例如,某个人股东以100万元转让一家净资产2000万元的公司10%股权,因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按“2000万×10%=200万元”核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200万-股权原值(假设为50万)=150万,个税=150万×20%=30万元。协议中需明确“转让方保证提供的股权原值凭证真实有效,若因虚假申报导致税务机关核定收入,增加的税费由转让方承担”,以约束转让方行为。同时,受让方作为扣缴义务人,需在协议中约定“代扣代缴的时间、方式及逾期责任”——例如“受让方应在支付股权转让款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导致税务机关处罚的,由受让方承担罚款,但转让方应补缴税款”。 企业转让:关注“股权计税基础”与“递延纳税”。企业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更复杂,核心在于“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和“递延纳税”政策的适用。股权计税基础不是简单的“投资成本”,而是包括初始投资成本、后续增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形成的权益金额。例如,某A公司以1000万元投资B公司,持股10%,后B公司盈利5000万元(未分配),A公司以3000万元转让股权,其股权计税基础=1000+5000×10%=15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3000-1500=1500万元,企业所得税=1500×25%=375万元。协议中需明确“转让方提供的股权计税基础凭证(如投资协议、财务报表等)真实有效,若因计税基础错误导致税费增加,由转让方承担”。此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例如,居民企业之间符合条件的股权划转(如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可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协议中需明确“本次交易符合递延纳税条件,若因政策变化或交易实质不符合条件导致税费增加,由转让方承担”。某集团企业在子公司股权转让时,因未明确递延纳税政策的适用条件,后因子公司业务调整导致不符合政策,需补缴企业所得税2000万元,最终通过补充协议约定“税费由双方按6:4比例分摊”才解决纠纷。 ## 特殊情形:股权置换与跨境转让 除常规现金转让外,股权置换、跨境股权转让等特殊情形下的税费承担更为复杂,需结合税法特殊规定和交易结构设计协议条款。 股权置换:非货币性资产处置的双重税务处理。股权置换是指以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受让另一项股权,本质上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但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的可暂不确认所得。例如,A公司持有甲公司100%股权(计税基础5000万元,公允价值8000万元),用于置换B公司持有的乙公司60%股权(计税基础6000万元,公允价值8000万元),若符合“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等条件,可暂不确认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未来转让乙公司股权时再纳税。协议中需明确“本次交易符合特殊重组条件,若因政策变化或交易实质不符合条件导致税费增加,由双方按5:5比例分摊”,并约定“股权置换的公允价值确定方式(如资产评估报告)”,避免后续争议。个人股权置换同样需视同销售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个人股东以股权置换房产,需按股权公允价值减去原值后缴纳个税,协议中需明确“置换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方式及税费承担主体”。 跨境转让:预提所得税与税收协定的适用。跨境股权转让涉及复杂的国际税收问题,核心是预提所得税和税收协定的适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股权,所得来源为中国境内,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某香港公司转让内地企业股权,若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可适用中港税收协定(5%的预提税率);若不符合,则需缴纳10%预提税。协议中需明确“转让方为非居民企业,受让方作为扣缴义务人需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税收协定的适用条件及责任承担”——例如“转让方应提供‘受益所有人’证明材料,若因材料不实导致无法享受协定优惠,增加的税费由转让方承担”。我曾处理一个案例:某新加坡公司转让内地企业股权,协议中未约定税收协定适用条件,后因无法提供“受益所有人”证明,需按10%而非5%缴纳预提税,导致税费增加300万元,最终通过补充协议约定“税费由双方按7:3比例分摊”才解决。此外,跨境转让还需考虑“反避税规则”,若交易缺乏合理商业目的且减少中国境内税收,税务机关可能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协议中需明确“若因反避税调查导致税费增加,由双方协商解决”。 ## 税务筹划与风险防范 股权转让税费承担不仅是“分钱”问题,更涉及税务筹划与风险防范,合理的协议条款可有效降低交易成本,避免税务风险。 合理定价:避免“价格核定”风险。股权转让定价是税务筹划的核心,也是税务机关监管的重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收入。例如,某个人股东以100万元转让净资产2000万元的公司10%股权,因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按“2000万×10%=200万元”核定收入,导致个税增加。协议中需明确“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为准,或约定价格核定标准(如‘不低于每股净资产×转让比例’)”,并保留“价格偏低”的正当理由(如亲属间转让、被投资企业连续亏损等)。企业股权转让同样需关注定价合理性,若转让价格与股权公允价值差异过大,可能面临特别纳税调整风险。 递延纳税:政策红利的应用。符合条件的股权交易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降低当期税负。例如,居民企业之间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股权划转可选择暂不确认所得,协议中需明确“本次交易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双方应配合办理相关税务备案手续,若因未备案导致无法享受政策,由责任方承担税费”。个人股权转让暂无递延纳税政策,但可通过“先分后转”(先分配股息再转让股权)降低税负:例如,某个人股东持股的公司有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若直接转让股权,需按“转让收入-股权原值”缴纳个税;若先分配股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税),再按“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已分配股息”缴纳个税,可能降低综合税负。协议中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设计“股息分配+股权转让”的交易结构,并明确“股息分配的时间、方式及税费承担”。 风险防范:条款设计的“三重保障”。为避免税务风险,协议中需设置“三重保障”:一是“信息披露条款”,要求转让方如实提供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股权结构、未分配利润等信息,若因信息不实导致税费增加,由转让方承担;二是“税费计算条款”,明确税费的计算方式(如“个人所得税按转让收入×20%计算,印花税按合同金额×0.05%计算”)、承担比例及支付时间;三是“违约责任条款”,明确一方未履行税费承担义务的违约责任(如“逾期支付每日按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导致税务机关处罚的,承担全部罚款及滞纳金”)。某企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三重保障”,后因转让方隐瞒被投资企业负债,导致转让价格虚高,受让方依据“信息披露条款”要求转让方补偿税费损失,成功避免了200万元损失。 ## 争议解决机制 即便协议条款设计再完善,仍可能因税费承担问题引发争议,建立明确的争议解决机制是“最后一道防线”。 协商优先:商业谈判的灵活性。争议发生后,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这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方式。协议中可约定“税费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在X日内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进入其他争议解决程序”。例如,某股权转让交易因“净资产核定”导致税费增加,双方通过协商约定“增加的税费由双方按6:4比例分摊”,避免了诉讼成本。协商的优势在于灵活性,可根据交易背景、双方实力等因素达成“双赢”方案,而非单纯依据法律条款判断胜负。 仲裁与诉讼:法律途径的选择。若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仲裁的优势是“一裁终局”,效率较高,且仲裁不公开,适合注重商业保密的企业;诉讼的优势是程序严谨,可上诉,但周期较长、成本较高。协议中需明确“争议解决方式(仲裁/诉讼)及管辖地(如仲裁委员会、法院所在地)”。例如,某跨境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预提税承担争议,双方通过仲裁解决了纠纷。需要注意的是,税务争议(如税务机关核定收入、处罚)不属于合同争议,需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协议中不能约定“由仲裁解决税务争议”。 证据保存:争议解决的“弹药”。无论是协商、仲裁还是诉讼,证据都是关键。协议中需明确“双方应保存与税费相关的所有凭证(如股权转让合同、财务报表、完税证明、税务机关文书等)”,并在争议发生时及时提供。例如,某企业因“代扣代缴”争议被税务机关处罚,通过保存的“协议中代扣代缴条款”和“支付凭证”,成功证明已履行代扣义务,避免了罚款。证据保存不仅是协议要求,也是税务合规的基本要求,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税务档案管理制度。 ## 总结与前瞻性思考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税费承担问题,本质是税法强制性规定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平衡,也是交易双方商业利益的博弈。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核心结论:第一,税法优先于合同约定,法定纳税义务人不能通过协议改变,但协议可约定税费的最终承担主体;第二,不同税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的法定承担方不同,需分别明确;第三,协议约定需清晰、具体,避免模糊表述导致争议;第四,特殊情形(股权置换、跨境转让)需结合税法特殊规定设计条款;第五,税务筹划与风险防范是协议制定的重要环节,需通过合理定价、递延纳税、风险条款设计等降低成本。 未来,随着“金税四期”的推进和数字经济的发展,股权转让税务监管将更加严格:一方面,税务机关将通过大数据比对(如工商登记、银行流水、发票信息等)实时监控股权转让交易,打击“阴阳合同”、收入核定等避税行为;另一方面,跨境股权转让的反避税规则将进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判定、一般反避税条款等适用范围将扩大。因此,企业在制定股权协议时,需更加注重税务合规,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规划”,必要时寻求专业财税机构的支持——毕竟,在税务监管趋严的背景下,“省下的税费”可能远不及“违规的代价”。 ### 加喜财税对股权协议制定,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税费由谁承担?相关内容的见解总结 在加喜财税10年的企业服务经验中,我们发现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税费承担问题,根源在于“税法认知”与“商业约定”的脱节。很多企业认为“协议约定就行”,却忽视了税法的强制性;有的试图通过“模糊条款”转嫁风险,最终引发纠纷。我们始终强调:税费条款设计需“双管齐下”——既要符合税法规定(明确法定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又要满足商业需求(通过合理约定分配成本)。例如,在溢价转让中,我们常建议“受让方承担全部税费,转让方净到手金额固定”,既保证转让方收益,又明确责任;在跨境转让中,我们会提前评估税收协定适用条件,协助客户准备“受益所有人”证明,降低预提税成本。总之,股权协议中的税费承担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唯有“税法+商业”双重视角,才能实现风险可控、交易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