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章程是什么?如何制定一份标准公司章程? 在创业的浪潮中,许多老板把精力聚焦在产品研发、市场拓展上,却往往忽略了一份看似“形式化”却至关重要的文件——公司章程。曾有位餐饮行业的客户找到我,说他和合伙人因为“谁能决定餐厅装修方案”吵得不可开交,最后翻出当初注册时随便从网上下载的章程,发现里面只写了“重大事项需股东会决议”,根本没明确“重大事项”的范围和表决程序。结果呢?公司停滞了半年,租金、工资照付,差点散伙。这个案例让我深刻意识到:**公司章程不是工商登记的“敲门砖”,而是企业的“根本大法”,是股东间“不打不相识”的“游戏规则”**。 那么,公司章程究竟是什么?它为何有如此大的效力?又该如何制定一份既能合规合法、又能规避风险的“标准章程”?作为一名在加喜财税深耕企业服务10年的老兵,今天我就结合《公司法》规定、实操案例和行业经验,和大家好好聊聊这个话题。

章程的法律地位

公司章程,简单来说,就是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的、规定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从法律层面看,它的地位堪称“企业的宪法”。根据《公司法》第11条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这句话里藏着三个关键点:**一是“依法制定”,章程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二是“共同制定”,体现全体股东的合意;三是“多方约束”,不仅约束公司本身,还约束股东、董事、高管等内部主体**。

公司章程是什么?如何制定一份标准公司章程?

现实中,很多人误以为章程只是工商局备案的“一张纸”,其实不然。它就像一份“股东合同”,但比普通合同效力更高——普通合同约束签约双方,而章程约束的是公司“生态圈”里的所有人。举个例子,我曾遇到一个科技公司的股东,觉得自己是技术入股,没实际出资,就想按“零分红”比例参与决策,结果章程里白纸黑字写着“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他这才哑口无言。这就是章程的“刚性约束力”,一旦签字确认,就得按规矩来。

章程和营业执照的关系也常被混淆。营业执照是公司的“身份证”,载明公司名称、类型、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而章程是公司的“说明书”,详细解释了公司“怎么运作、谁说了算、利益怎么分”。没有章程,公司根本无法成立;没有规范的章程,公司就像“没有导航的船”,遇到风浪很容易迷航。比如某初创公司章程里没约定法定代表人职权,结果两个股东都抢着用公章对外签合同,导致第三方对债务追讨时,公司陷入“谁代表公司”的争议,最终股东承担了连带责任——这代价,可就大了。

核心内容框架

一份“标准”的公司章程,绝不是简单罗几条就完事,它需要覆盖公司运作的“全生命周期”。根据《公司法》规定,章程必须包含“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否则工商局不予备案;同时可以包含“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前者是法律建议记载的,后者是股东根据需求自主约定的。先说说“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这可是章程的“骨架”,缺一不可:**公司名称和住所**(名称得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住所要具体到门牌号,不能写“某市某区某街道”这种模糊地址);**公司经营范围**(要规范表述,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涉及许可项目的需注明“凭许可证经营”);**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要明确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货币出资还是非货币出资,非货币的得评估作价);**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自然人股东写身份证号,法人股东写营业执照注册号);**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比如知情权、分红权,按期出资、不抽逃资本的义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的设置和运作机制);**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由章程约定);**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比如股权转让规则、利润分配方式)。

除了“骨架”,“血肉”部分就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这些内容能让章程更具“个性”和“实操性”。比如“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股东出资的转让程序**(《公司法》第71条允许股东自由约定股权转让条件,比“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更灵活)、**公司解散事由**(除法定解散情形外,股东可约定“连续三年亏损且无法扭转时解散”等);“任意记载事项”则更灵活,比如**股权继承规则**(家族企业可约定“继承人需具备行业经验,否则由其他股东优先购买”)、**关联交易回避制度**(避免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竞业禁止条款**(高管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我见过一个做跨境电商的客户,在章程里约定“股东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否则需赔偿公司因客户流失造成的损失”,后来果然有股东跳槽搞竞品,公司直接按章程起诉,挽回了大半损失——这就是“任意约定”的价值。

特别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公司,章程侧重点也不同。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初创团队),章程要突出“人合性”,股东间的信任比资本更重要,所以表决权、分红权、退出机制必须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拟上市公司),章程要更规范,符合证监会监管要求,比如“三会一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职权要分清,信息披露要到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章程要避免“一言堂”,比如可以约定“重大事项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股东签字确认”,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制定流程规范

制定公司章程,不是老板拍脑袋就能定的,得走一套“规范流程”,否则很容易留下“后遗症”。第一步,**前期调研与需求梳理**。很多老板觉得“章程就是工商要的,随便填就行”,大错特错!制定前得先搞清楚“公司的基因”:是什么行业?股东结构是怎样的?未来有融资或上市计划吗?股东间有没有“特殊约定”(比如技术股东不参与管理但要求高比例分红)?我见过一个做教育的客户,三个股东中有一个是“资源型”,不出资但负责对接学校,他们没在章程里明确资源入股的作价方式和分红比例,后来资源股东认为“我拉来的项目就该多分钱”,其他股东觉得“没出资就不能多分”,吵得不可开交——这就是前期没调研清楚“股东需求”的代价。

第二步,**草案起草**。起草章程时,建议“先找模板,再改模板”,而不是“从零开始写”。可以去工商局官网下载标准模板,或参考同行业公司的章程模板,但千万别直接照搬!模板是“通用款”,而你的公司是“定制款”。比如科技公司,要突出知识产权条款(职务发明归属、专利作价入股);餐饮公司,要突出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约权限(避免厨师长私自签食材采购合同)。在加喜财税,我们通常会给客户提供“章程条款清单”,列出“必选条款”“推荐条款”“可选条款”,让股东逐条确认,避免遗漏关键内容。记得有个客户是做环保设备的,他们一开始没写“研发费用占比要求”,后来股东因为“要不要投入巨资研发新技术”产生分歧,后来我们在章程里补充“每年研发费用不低于利润的15%”,这才统一了意见——这就是“定制化起草”的价值。

第三步,**股东审议与表决**。章程是“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审议通过。根据《公司法》,章程修改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有个“坑”:很多股东以为“股权比例=表决权比例”,其实章程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比如某科技公司的创始团队占股60%,投资方占股40%,但约定“创始团队拥有一票否决权”,这种约定只要不违法,就是有效的。我曾遇到一个客户,四个股东各占25%,按“简单多数”表决,结果两个股东联合就能通过决议,另外两个股东很被动——后来我们在章程里改成“重大事项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这才平衡了权力。表决时,最好形成书面《股东会决议》,明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本章程”,并由所有股东签字(法人股东需盖章),避免后续争议。

第四步,**工商登记与备案**。章程制定完成后,需要连同其他注册资料(如公司登记申请书、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等)提交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局)备案。备案时,工商局会对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进行审核,如果内容不合规(比如经营范围涉及许可但未注明、法定代表人不符合任职资格),会要求修改。备案通过后,章程就具有了“对外公示效力”。提醒一句:**工商备案的章程不是“最终版”**,后续如果修改章程,同样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备案,否则修改无效。我曾见过一个客户,股东会修改了法定代表人,但没及时更新章程备案,结果新法定代表人签的合同被对方以“章程未登记”为由主张无效,公司损失了20万——这就是“不及时备案”的教训。

常见误区避坑

制定公司章程时,老板们最容易犯“想当然”的错误,结果“一步错,步步错”。第一个误区:**照搬模板,搞“一刀切”**。网上随便下载的模板,可能适用于贸易公司,但不适用于科技公司;适用于5人小团队,不适用于20人团队。比如某生物科技公司的章程直接套用模板,写“股东按出资比例分红”,但公司有两个核心技术人员,技术入股占股30%,按出资比例分红显然不公平——后来我们帮他们改成“分红=基础分红(按出资比例)+绩效分红(按贡献度)”,技术人员这才安心。模板只是“参考”,真正的“标准”是“适配公司实际情况”。

第二个误区:**表决权设计失衡,埋下“权力斗争”隐患**。很多初创公司觉得“谁出资多谁说了算”,于是简单按股权比例分配表决权,结果小股东完全没话语权,要么“躺平不作为”,要么“闹着退股”。我曾服务过一个电商公司,大股东占股70%,小股东占股30%,章程约定“所有事项按股权比例表决”,结果大股东决定“all in直播带货”,小股东认为“风险太大”,想阻止却无能为力,最后只能低价转让股权——如果当初章程里约定“重大事项(如单笔超过100万的投资)需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就不会有这样的结局。表决权设计要“兼顾公平与效率”,既要保护大股东的决策权,也要给小股东“话语权”。

第三个误区:**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约定模糊**。《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很多老板没注意到“但书”部分,直接写“按出资比例分红/承担亏损”,结果想给技术股东“特殊分红”时,发现“没章程约定,不行”。我见过一个互联网公司,创始团队出资占比60%,但技术团队占股40%,他们想约定“前三年利润的20%作为团队激励”,但章程里没写,最后只能从大股东份额里出,导致大股东不满——后来我们帮他们修改章程,明确“每年利润的10%-20%可用于团队激励”,这才解决了问题。亏损承担也一样,不能简单写“按出资比例”,比如某股东“认缴100万但实缴0”,如果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相当于“没出钱却要赔钱”,这对其他股东不公平,可以约定“未实缴部分股东在未实缴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第四个误区:**法定代表人权限不明确,导致“越权风险”**。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对外签字人”,但很多章程里只写“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经理)担任”,却不写“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结果法定代表人可能“越权签约”,公司要担责。比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总经理,章程没约定“总经理对外签约超过50万需股东会批准”,结果总经理私自以公司名义签了一份100万的采购合同,货物有质量问题,公司被起诉,最后赔了客户80万——如果当初章程里明确“总经理对外单笔合同金额超过50万需经股东会批准”,就可以避免损失。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要“量化、明确”,比如“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金额不超过XX万元,超过需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第五个误区:**股权转让规则缺失,导致“股东退出难”**。股东间合作难免有矛盾,如果章程里没约定“股权转让规则”,想退股的股东可能“卖不掉”,想买的股东“买不进”。《公司法》第71条虽然规定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过半数”是指“人数过半”还是“表决权过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是多少”?这些都需要在章程里明确。我见过一个客户,三个股东各占1/3,其中一个股东想退股,另外两个股东一个“同意但没钱买”,一个“不同意但也不买”,结果退股的股东被“卡”了两年——后来我们在章程里补充“股东转让股权,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30日内未回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逾期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这才解决了退出问题。

动态管理机制

很多老板以为“章程制定完就一劳永逸了”,其实不然。公司是“动态发展”的,章程也需要“与时俱进”,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才能避免“章程僵化”。什么时候需要修改章程?**公司注册资本变化时**(增资、减资)、**股东结构变化时**(股权转让、新增股东、股东退出)、**组织架构调整时**(一人公司变更为多人公司,撤销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等)、**业务转型时**(经营范围大幅调整,比如从“贸易”变“科技研发”)、**融资或上市时**(投资方会对章程提出特殊要求,比如“一票否决权”“反稀释条款”)。比如某科技公司融资时,投资方要求“股东会决议需经投资方同意的事项包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这就需要修改章程;再比如某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需要全面调整,符合《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规定。

修改章程的流程,和制定章程类似,但更严格:**第一步,提议修改**(由董事会、监事会或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第二步,起草修改案**(针对修改内容,明确新旧条款对比);**第三步,股东会表决**(章程修改属于“特别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非章程另有约定);**第四步,办理变更备案**(将修改后的章程提交工商局备案,换发营业执照)。这里有个细节:**修改章程的股东会决议,必须明确“修改章程的具体内容”**,不能只写“同意修改章程”,否则工商局可能不予备案。我曾见过一个客户,股东会决议只写了“同意修改章程第三条”,但没写第三条具体改成什么,工商局退回了三次,最后才补充完整——这就是“流程不严谨”的教训。

如何确保章程“动态更新”不遗漏?建议公司建立“章程定期审查机制”,比如**每年年底结合年度股东会,同步审查章程是否需要调整**;或者在发生重大事项(如融资、并购)时,将“章程审查”作为前置步骤。在加喜财税,我们有个“章程健康度评估”服务,会帮客户检查章程与公司实际运作的匹配度,比如“当前股东结构是否与章程一致”“法定代表人权限是否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方式是否仍符合股东需求”。有次我们帮一个连锁餐饮企业做审查,发现他们开了20家分店,但章程里还是“初创时3个股东的约定”,比如“股东会需全体一致通过”,结果开新店时,三个股东因为“选址”意见不合,耽误了半年——后来我们帮他们改成“单店投资超过50万需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这才提高了决策效率。

特殊行业适配

不是所有行业的章程都能“通用”,特殊行业需要“特殊条款”,才能满足监管要求和行业特性。比如**外商投资企业**,除了遵守《公司法》,还要符合《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章程需要约定“外资股权比例限制”(负面清单行业禁止外资控股)、“利润汇出规则”、“技术进口和出口审批”等内容。我曾帮一个外资设计公司做章程,他们想在境内设立独资子公司,但“工程设计”属于“限制外商投资行业”,章程里必须明确“中方合作方需具备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并通过商务部门审批——最后折腾了两个月才搞定,如果一开始没注意这些“行业特殊条款”,可能直接被驳回。

**高新技术企业**,章程要突出“知识产权保护”和“研发投入”。比如“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公司所有”“股东以非货币出资(如专利、技术秘密)的,需评估作价并办理权属转移”“每年研发费用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有个做人工智能的客户,技术股东用“算法专利”作价出资,但章程里没写“专利权属转移时间”,结果公司一直没拿到专利证书,无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错失了税收优惠——后来我们在章程里补充“技术股东应在公司成立后30日内完成专利权属转移手续”,才解决了问题。

**涉及金融、医疗、食品等特殊行业的公司**,章程还要符合行业监管部门的“特别规定”。比如金融类公司(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章程里要明确“风险控制指标”(如“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医疗类公司(诊所、医院),要约定“医师资质要求”“医疗事故处理机制”;食品类公司,要约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原料采购标准”。我见过一个食品加工企业,章程里没写“供应商资质审核条款”,结果采购了不合格原料,导致产品出现安全问题,被市场监管局处罚50万,还上了“黑名单”——如果当初在章程里明确“供应商需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每半年审核一次资质”,就能避免这种风险。

总结与展望

说了这么多,其实公司章程的核心就八个字:“**量身定制,动态调整**”。它不是“法律条文的堆砌”,而是股东间“合作共赢的基石”;不是“一成不变的教条”,而是“随公司发展进化的指南”。从法律效力上说,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大法”;从实操层面说,它是股东间“不打不相识”的“游戏规则”,是避免“一言堂”的“权力制衡器”,是解决纠纷的“裁判依据”。 作为在企业服务一线摸爬滚打10年的老兵,我见过太多因章程不规范导致的“兄弟反目”“公司散伙”,也见证过因章程设计合理而“基业长青”的案例。所以,给各位老板的建议是:**制定章程时,别怕麻烦,多花点时间“把丑话说在前头”;修改章程时,别怕折腾,及时跟上公司发展的脚步**。如果自己拿不准,一定要找专业机构协助——毕竟,一份规范的章程,比“100个商业计划书”更能保护你和公司的未来。

加喜财税见解总结

在加喜财税10年的企业服务实践中,我们始终认为“公司章程是企业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它不仅是工商登记的必备文件,更是股东间权利义务的“契约基石”。我们见过太多客户因照搬模板、约定模糊而陷入纠纷,也帮许多企业通过定制化章程避免了潜在风险。未来,随着《公司法》修订(如“股权可质押”“董监高责任加重”)和商业环境复杂化,章程的“个性化”和“前瞻性”将更加重要。加喜财税将持续深耕企业治理领域,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和实操经验,为每家企业打造“量身定制”的章程,让企业从“出生”就赢在起跑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