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 ## 引言:股东出资的“游戏规则”,你真的看懂了吗? 作为在加喜财税摸爬滚打十年的企业服务老兵,我见过太多初创公司因为“股东出资”问题栽跟头——有的股东以为“口头承诺出资就行”,结果公司缺钱时互相推诿;有的用“不值钱的专利”凑数,最后闹上法庭对簿公堂;还有的觉得“钱进了公司账户就是自己的”,偷偷转走资金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这些问题背后,都藏着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误解。 股东出资,从来不是“股东自己的事”,而是公司资本制度的基石。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公司资本从“实缴制”转向“认缴制”,股东出资自由度提高,但随之而来的纠纷也呈爆发式增长。为统一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出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2020年、2023年又两次修订,专门针对股东出资中的疑难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今天,咱们就来掰扯掰扯:解释三到底对股东出资划了哪些“红线”?实务中又该如何避坑?

出资义务性质:法定义务不容“商量”

股东出资义务,到底是“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却是解决出资纠纷的“总开关”。解释三开篇就明确: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股东间协议随意免除。记得2018年,我给一家科技公司做合规咨询,三个股东在《出资协议》里写“若公司连续两年亏损,股东可免除30%出资义务”——后来公司真亏损了,小股东拿着协议拒绝出资,大股东急得团团转。当时我就提醒他们:这种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果然,法院最终判决小股东必须足额出资。为什么?因为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债务的“担保池”,如果允许股东随意约定免除出资,债权人利益将无从保障。解释三第一条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点:即便公司未成立,发起人也要按约定出资,不能以“公司未成立”为由抗辩。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

有人可能会问:“公司章程是我自己定的,约定灵活点不行吗?”这里要区分“章程约定”和“法定底线”。公司章程可以对出资方式、时间、比例作出细化约定,但不能突破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不能用劳务、信用出资(除非是有限责任公司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2022年我处理过一个案例,某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可用‘客户资源’作价50万出资”,结果在工商登记时被驳回——因为“客户资源”无法用货币准确估价,也不具备可转让性,最终只能改成货币出资。这提醒我们:章程约定虽自由,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跳舞”。

实务中还有一个常见误区:股东以“公司未实际经营”为由拒绝出资。解释第三条明确:只要公司依法设立,股东就不能以“公司未开展业务”为由免除出资义务。去年我遇到一个客户,股东A在2020年认缴100万出资,直到2023年公司还没业务,A就说“公司没赚钱,我没钱出资”。我告诉他:出资义务和公司经营状况无关,只要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到了,就必须履行。后来我们帮公司发了《催告函》,A最终在期限内完成了出资。说实话,这种“等公司赚钱了再出资”的想法,很多初创股东都有,但法律可不惯着——资本信用,从来都是“说多少是多少,到期必须给”。

出资违约责任:违约了,后果有多严重?

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就是“违约”了。但违约不是“说说而已”,解释三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规定得清清楚楚,核心就两条:对内“赔偿损失”,对外“补充赔偿责任”。先说对内,也就是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责任。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比如补足出资、承担违约金。2019年我代理过一个案子,股东B认缴50万,只实缴了10万,公司债权人起诉后,我们代表公司起诉B补足40万,法院支持了诉讼请求。这里的关键是:违约金的约定可以在章程或股东协议中明确,没有约定的话,其他股东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比如因公司资金不足错失商机造成的损失)。

更麻烦的是对外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出资股东要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对此作了规定,这也是债权人最常“盯上”的条款。2021年,我帮一家建材公司的债权人维权,该公司欠供应商80万无力偿还,我们查到股东C认缴200万,只实缴了50万,于是起诉C在150万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C很委屈:“我还没到出资期限呢!”但法院认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要提前缴纳出资(这个后面“加速到期”还会细说)。最终C赔了80万。这个案例给我的教训是:股东别以为“认缴期限长就高枕无忧”,一旦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随时可以“穿透”认缴期限,要求你提前出资。

除了股东自身,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也要担责。解释第十二条:这些“帮凶”要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D通过关联交易高价采购设备,资金回流到自己账户,这属于“抽逃出资”。如果公司因此无法清偿债务,不仅D要补足出资,协助操作的财务总监、关联公司的股东也要连带担责。2020年我处理过一个案子,股东E的配偶担任公司出纳,帮忙把100万出资转走,结果债权人起诉时,E的配偶也被列为共同被告,最终在1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提醒我们:别以为“帮忙操作一下没关系”,法律对“协助抽逃”的认定很宽泛,只要客观上帮助了资金回流,就可能担责。

非货币出资:别拿“不值钱的东西”凑数

股东出资不一定是钱,房子、车子、专利、股权都能用,但非货币出资可不是“随便估个价就行”。解释三第八条、第九条对非货币出资的程序和责任作了严格规定,核心是“评估作价+权利转移+价值不足补足”。先说评估作价: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委托合法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不能股东自己拍脑袋定价。2017年我见过一个极端案例,两个股东合伙开公司,一个股东说“我的旧车值20万,直接出资”,结果没评估,公司经营不久车就坏了,另一个股东才发现这车市场价才5万,最后起诉要求补足15万,法院支持了。为什么?因为非货币出资的“价值真实性”是资本维持的关键,自己说了不算,必须有第三方评估背书。

评估完了,还得办理权利转移手续。解释第九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补办手续。2022年我帮一家科技公司处理专利出资纠纷,股东F承诺用一项专利出资,评估值30万,但一直没办理专利权转移登记,公司想用专利申请政府补贴,才发现专利还在F名下。我们起诉F要求办理转移,F抗辩“专利在我手里,使用权归公司就行”,法院驳回了他的抗辩——出资不是“给使用权”,而是“给所有权”,专利没过户,等于没出资。后来F不仅办了转移,还被公司索赔因延迟办理导致的补贴损失。

最头疼的是“非货币出资价值显著不足”怎么办。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如果评估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定价,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请求该股东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关键是“显著低于”——实务中一般以评估值与章程定价相差30%以上为标准。2020年我处理过一个案例,股东G用一套设备出资,章程定价50万,评估后实际值20万,差额30万,公司起诉G补足,同时要求发起人H承担连带责任(因为H是验资报告的签字人)。G辩解“评估机构估低了”,但法院认为,评估机构具备合法资质,评估报告有效,G必须补足。H作为发起人,因为没有尽到审慎核查义务,也要连带担责。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非货币出资别“想当然”,选什么财产、怎么评估、怎么转移,每一步都要合规,否则“坑”的是自己和公司。

抽逃出资:钱进了公司账户,还能“拿回来”吗?

股东把钱投进公司,账户有钱了,又想“拿回来”,怎么办?抽逃出资就是最常见的“拿回来”方式,也是解释三重点打击的行为。解释第十二条列举了六种抽逃出资的情形,核心标准是“损害公司权益”——即股东通过某种手段,将公司资本转归自己所有,导致公司资本减少。最常见的虚构债权债务:比如股东I通过关联公司“借款”给公司,公司账上多了笔“应收账款”,然后股东I直接从公司账户把钱转走,这属于典型的“假借款、真抽逃”。2021年我处理过一个案子,股东J让朋友的公司“采购”公司100万货物,钱没付,直接从公司账户转给朋友公司,朋友公司又把钱转给J——整个链条看起来像“正常交易”,但法院查实货物没实际交付,最终认定为抽逃出资。

另一种高发形式是关联交易不合理定价。比如股东K控制的A公司给B公司(股东K出资的公司)提供原材料,定价是市场价的2倍,B公司支付后,A公司再把钱转给K——这种“高价采购、资金回流”属于抽逃出资。2019年我遇到一个客户,公司股东L通过关联交易“服务费”名义,每年从公司转走200万,占公司利润的80%,后来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起诉L抽逃出资,法院不仅判L补足出资,还要求其赔偿利息损失。这里的关键是:交易是否“公允”——如果价格、条款明显偏离市场,且资金最终流向股东,就可能被认定为抽逃。

抽逃出资了,怎么补救?解释第十六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返还抽逃的出资及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吐出来”是必须的,还要算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23年我代理过一个公司维权,股东M在2018年抽逃出资50万,直到2022年才被发现,我们起诉要求返还50万及利息(从2018年抽逃之日起算),法院支持了利息诉求——抽逃出资的成本远高于正常出资,不仅要还本金,还要承担资金占用成本。更麻烦的是,抽逃出资的股东可能丧失股东权利(比如利润分配请求权、表决权),解释第十七条: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丧失分红权”,这种约定有效。所以别以为“抽逃了没事”,法律上的“代价”可不小。

出资期限加速到期:未届期能否“提前还钱”?

认缴制下,股东可以约定几十年后出资,但如果公司“快不行了”,股东还能“赖着不交”吗?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制度就是针对这种情况设计的,解释第十六条(对应2023年修订后的解释)明确了两类情形: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公司破产或者解散清算。这两种情况下,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要提前缴纳出资。2022年我帮一家餐饮公司债权人维权,该公司欠供应商120万无力偿还,我们查到股东N认缴100万,出资期限是2035年,但公司账上只有10万现金,于是起诉要求N提前出资。N很生气:“我还有十几年才到期呢!”但法院认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出资,最终N赔了120万。这个案例说明:认缴期限不是“挡箭牌”,公司一旦资不抵债,股东的“出资特权”就没了。

加速到期的适用,还有一个关键点:“债权人请求”是前提。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公司或股东不能主动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只有债权人能起诉。2021年我遇到一个公司,股东O认缴200万,出资期限2028年,2023年公司想扩大经营,主动要求O提前出资,O不同意,公司起诉后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因为不符合“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破产清算”的前提。这提醒我们:加速到期是“被动触发”的,不是公司想用就能用。实务中,债权人怎么证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一般需要提供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显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材料,这些证据是关键。

2023年公司法修订后,认缴期限限制更严(五年内缴足),但加速到期制度仍有适用空间。比如2024年设立的公司,章程约定股东2030年出资,但2026年公司破产,债权人仍可要求股东提前出资。作为实务工作者,我的建议是:别把认缴期限定得太长,尤其是对初创公司,股东要结合自身实力和公司经营需求设定期限,避免“期限到了钱不够,期限没到公司垮了”的尴尬。去年我给一家设计公司做章程设计,股东们本来想约定20年出资期限,我劝他们改成5年,理由很简单:“你们做的是创意服务,回款快,没必要把期限拉太长,免得给债权人留下‘没实力’的印象。”后来他们采纳了我的建议,公司融资时也更容易获得投资人信任。

瑕疵出资救济:权利受限,还能“补救”吗?

股东没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就是“瑕疵出资”股东。这些股东是不是就“没权利”了?也不是,解释三规定了权利限制+救济途径,既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也给瑕疵股东“改过自新”的机会。先说权利限制,解释第十七条: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可以约定,瑕疵出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受限。比如章程规定“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按实缴比例分红”,这种约定有效。2020年我处理过一个案子,股东P实缴10万(认缴50万),公司当年盈利100万,P要求按50万比例分红20万,其他股东不同意,按实缴比例分红2万,法院支持了其他股东的诉求——出资多少,权利多少,这是资本制度的“铁律”。

瑕疵股东最关心的可能是“股权能不能转让”。解释第十八条:瑕疵股东转让股权后,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资瑕疵的,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的,由该股东补足,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想“甩锅”给下家没那么容易。2022年我遇到一个客户,股东Q未足额出资,想把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R,我们代表公司起诉要求Q补足,R不承担责任。结果R说“我查了工商登记,Q已经实缴了”,法院查明Q提交的验资报告是假的,R作为“专业投资者”,应当核查验资报告原件,最终R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提醒我们:受让股权时,别只看工商登记,一定要核查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否则“接盘侠”可能变成“替罪羊”。

瑕疵股东能不能“恢复权利”?当然可以,解释第二十一条:瑕疵股东在合理期限内补足出资+赔偿损失后,可以请求恢复股东权利。这里的“合理期限”,一般由法院根据公司情况确定,比如3-6个月。2021年我代理过一个瑕疵股东维权案,股东S未足额出资,公司限制了其表决权,S在3个月内补足了出资并赔偿了利息损失,我们起诉要求恢复表决权,法院支持了。这给我们的启示是:瑕疵出资不是“终身污点” ## 总结:出资合规,是企业的“生命线” 解释三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核心逻辑很明确:既要保障公司资本真实,又要平衡股东自由与债权人利益。从出资义务的法定性,到违约责任的严厉性,再到非货币出资的规范性、抽逃出资的禁止性、加速到期的必要性,以及瑕疵出资的救济性,每一项制度都在为“资本信用”保驾护航。作为在企业服务一线摸爬滚打十年的老兵,我见过太多因出资不规范导致的“公司崩塌”——股东反目成仇、债权人围追堵截、创始人锒铛入狱……这些悲剧的根源,往往是对“出资规则”的漠视。 未来,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认缴期限五年内缴足)和资本制度的不断完善,股东出资的合规要求会更高。对创业者而言,“量力而行”是底线——别为了“面子”把认缴金额定得过高,也别为了“灵活”把期限定得太长;对出资方式而言,“真实公允”是关键——非货币出资别“玩虚的”,评估、转移每一步都要合规;对股东而言,“权利义务对等”是铁律——想当股东,就得承担出资义务,别想着“空手套白狼”。 加喜财税作为深耕企业服务十年的机构,我们始终认为:出资合规不是“额外成本”,而是“投资”——它能帮企业建立信任、降低风险、吸引资本。我们见过太多企业因为前期出资规范,后期融资、上市一路畅通;也见过太多企业因为出资问题,错失发展良机,甚至破产清算。所以,如果你正在创业、经营企业,不妨花点时间翻翻解释三,或者找专业机构做个“出资合规体检”——毕竟,企业的“生命线”,往往就藏在这些看似枯燥的法律条文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