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章程中解散条件明确? ## 引言 “公司章程是企业的‘宪法’,但解散条款常常是‘宪法’里最模糊的章节。”从业十年,见过太多企业因解散条件约定不明,从“好聚好散”变成“对簿公堂”。记得2022年服务的一家科技公司,股东们当初签章程时觉得“解散是遥远的事”,只写了“公司严重亏损可解散”,却没定义“严重亏损”的标准——是连续两年净利润为负?还是资不抵债?或是现金流断裂?后来公司真的遇到经营困难,小股东想解散清算,大股东却坚持“再等等”,双方僵持不下,最后不仅拖垮了公司,还因为资产处置不当,股东个人连带承担了200多万债务。 这样的案例在实务中并不少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2023年全国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同比增长15%,其中70%以上源于章程解散条款约定不明。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企业生命周期缩短,“如何体面退出”已成为创业者必须面对的课题。章程中的解散条件,不仅是“要不要解散”的判断标准,更是股东权益的“安全阀”、企业风险的“防火墙”。本文将从法律框架、条款设计、股东利益等六个维度,拆解“章程中解散条件明确”的重要性,并结合实务经验给出建议。 ## 法律框架模糊

公司法对解散条件的规定,就像给了一张“地图”,但没标清具体的“路标”。《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列举了五种解散情形,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等,但章程作为“个性化地图”,若仅简单照搬法条,就会失去实际意义。比如很多章程直接写“公司营业期限为20年,到期解散”,却没约定“到期后是否续展”“续展需满足什么条件”——这就像买了张“20年有效期的车票”,却没问“到期后能不能改签,怎么改签”。实务中,曾有家企业因章程只写了“营业期限届满解散”,到期后大股东想续期,小股东反对,最终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耗时3年,公司早就错过了市场机遇。

章程中解散条件明确?

更麻烦的是,法条中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这种兜底条款,在章程中若不细化,极易引发争议。最高法在“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案”中明确,“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包括股东冲突、决策失灵、经营停顿等情形,但章程若没将这些情形具体化,法院在审理时会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困境。比如某餐饮公司章程写“股东会连续两年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可解散”,但没约定“无法形成决议”的标准是出席人数不足,还是表决权不够,结果股东会真卡壳时,一方主张“出席人数过半但表决权不足三分之二”,另一方坚持“已达到三分之二表决权”,双方各执一词,公司陷入“瘫痪”。

此外,地方司法实践对法条的理解差异,也会让模糊的章程条款“雪上加霜”。比如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可能更倾向于保护小股东的解散请求权,认为“股东冲突导致经营停滞”就符合“严重困难”;但在内陆地区,法院可能更强调“经营持续亏损”等客观标准。这种“地域差异”导致企业提前无法预判解散条款的法律后果,增加了不确定性。我们曾帮一家制造企业修改章程,特意注明“连续三年主营业务毛利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10%,且股东会无法就改善方案达成一致,视为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这种细化条款,就能让企业在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中都有明确依据。

法律框架的模糊性还体现在“程序性规定”的缺失上。比如解散决议需要多少表决权通过?清算组如何组成?清算期限多久?这些程序若章程没约定,就得按《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补课”,但不同司法解释可能存在冲突。比如《公司法解释二》规定,解散决议需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章程若没明确“表决权”是按出资比例还是一人一票,就可能引发“资本多数决”与“人头多数决”的争议。实务中,见过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写“股东会决议解散需全体股东同意”,结果5个股东中1个反对,公司就无法解散,只能僵持——这种条款显然违背了“资本多数决”的基本原则,但因约定不明,法院也只能按章程字面意思执行。

## 条款设计缺陷

章程解散条款的设计缺陷,往往源于“想当然”的侥幸心理。最常见的“一刀切”条款,比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即解散”,看似明确,实则暗藏陷阱——“亏损”是会计利润还是现金流亏损?是否包含非经常性损益?是否扣除折旧摊销?某生物科技公司章程直接照搬“连续三年亏损解散”,结果第三年因研发投入大额费用化,会计利润亏损,但公司手握多项专利,现金流充裕。小股东主张按章程解散,大股东反对,认为“实际经营正常”,最终闹上法庭。法院审理时发现,条款没定义“亏损”口径,只能委托第三方审计,耗时半年,公司错过了产品上市的最佳窗口期,最终估值缩水40%。

另一个常见问题是“条件绝对化”,导致企业无法灵活应对市场变化。比如某外贸企业章程写“出口额连续两年下降50%以上,必须解散”,但没约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后来受国际贸易摩擦影响,出口额骤降,按章程必须解散,但企业正开拓东南亚新市场,半年后就能恢复。这种“绝对化条款”让企业失去了“喘息空间”,最终只能硬着头皮清算,股东损失惨重。实务中,建议条款设计要留有余地,比如“出口额连续两年下降50%以上,且无法通过业务调整改善,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增加“无法改善”和“股东会决议”的双重缓冲,既避免恶意拖延,又保留灵活性。

“程序与实体脱节”是条款设计的第三大缺陷。很多章程只写“什么情况下可以解散”,却没写“解散程序怎么走”。比如某建材公司章程写“股东会决议解散即可”,但没约定解散后由谁组成清算组、清算期限多久、如何通知债权人。结果股东会决议解散后,大股东控制财务不交账册,小股东想清算却无从下手,债权人因无法申报债权,直接起诉股东连带清偿。根据《公司法解释二》,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债权人可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只管解散,不管后续”的条款设计,等于给股东埋下了“连带责任”的雷。

还有企业喜欢“复制粘贴”模板条款,完全忽视行业特性。比如互联网公司章程套用传统制造业的“营业期限届满解散”,但互联网行业迭代快,很多项目可能3-5年就没必要存续;而传统制造业模板套用到初创科技企业,又可能因“研发周期长、盈利慢”导致解散条件触发过早。我们曾服务一家AI初创企业,原章程写“成立后5年未盈利解散”,但AI行业研发投入大、回报周期长,5年后刚突破技术瓶颈,却因条款限制被迫解散,团队解散时核心专利只能低价转让,实在可惜。后来帮他们修改时,结合行业特性,改为“累计融资未达预期目标,且连续两年研发投入产出比低于1:2,经股东会决议解散”——既尊重行业规律,又平衡了股东预期。

## 股东利益冲突

解散条件不明确,本质上是股东利益“保护网”的漏洞。小股东和大股东在解散问题上的立场,往往像“跷跷板”——小股东想“及时止损,退出套现”,大股东想“继续经营,等待转机”。某连锁餐饮企业章程没约定“僵局解决机制”,两个大股东各持股50%,因经营理念冲突(一个想快速扩张,一个想稳健经营),股东会连续6个月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公司经营陷入停滞。小股东(持股10%)书面请求解散,但大股东联合反对,理由是“公司仍在盈利,只是暂时分歧”。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股东请求解散需满足“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和“公司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两个条件,但因章程没明确“僵局”是否属于“严重困难”,小股东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诉讼期间公司又关了3家门店,最终资产缩水30%。

“控制权滥用”是股东利益冲突的另一个表现。当大股东想排除小股东时,可能会利用模糊的解散条款“恶意拖延”。比如某科技公司大股东持股60%,小股东持股40%,公司章程写“解散需全体股东同意”。后来小股东发现大股东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要求解散公司并审计,大股东以“全体股东未同意”为由拒绝。小股东只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确认解散条款无效,耗时2年,期间公司资产被进一步掏空。这种“一票否决权”的滥用,本质是解散条款设计时没考虑“保护少数股东权益”——建议章程中约定“特定条件下(如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小股东可单独请求解散”,或者引入“股权收购机制”,让不想解散的股东收购想退出股东的股权,避免“双输”。

“退出机制缺失”加剧了股东利益对立。很多章程只写“解散清算”,但没写“股权估值”“支付方式”等关键细节。比如某贸易公司解散时,股东对股权估值产生分歧——小股东要求按净资产估值,大股东坚持按“未来收益折现”估值,双方各请评估机构,结果估值相差200万。最后只能通过司法拍卖解决,不仅支付了高额评估费,还因拍卖周期长,股权贬值严重。实务中,建议章程中明确“解散时股权估值方式”(如净资产法、市场法、收益法,优先选择一种),以及“支付期限”(如决议解散后30日内支付对价),甚至约定“若对估值有争议,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减少扯皮空间。

“信息不对称”让小股东在解散问题中处于弱势。某食品公司章程没约定“解散前财务审计义务”,大股东控制财务数据,小股东无法了解公司真实状况,只能盲目同意或反对解散。后来小股东私下调查发现,公司账面“盈利”实为“虚增利润”,遂请求解散并审计,大股东以“小股东无权单方委托审计”为由拒绝。最终法院判决解散,但审计发现公司已资不抵债,小股东血本无归。这种“信息壁垒”的打破,需要在章程中约定“解散决议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且审计报告需提交全体股东查阅,确保股东在“知情权”基础上做出决策。

## 清算责任不清

解散条件明确只是“第一步”,清算责任不清,等于“解散”变成了“甩锅”。《公司法》规定,解散后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等。但章程若没明确清算组成员组成、职责分工、责任承担,清算组就可能变成“三不管地带”。某服装公司解散时,章程只写“由股东组成清算组”,但3个股东互相推诿,都不愿牵头,导致清算组迟迟成立不了。债权人起诉后,法院指定律师组成清算组,但清算期间发现公司账册丢失,无法清算,最终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个股东原本只想“分钱走人”,结果每人额外赔了50万。

“清算期限”不明确,是另一个常见问题。很多章程没写清算组应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清算,导致清算“无限期拖延”。比如某建材公司解散后,清算组以“资产处置困难”为由,拖延了3年还没完成清算。期间债权人多次催要,清算组以“正在评估资产”搪塞,直到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法院才指定清算期限。但拖了3年,部分建材已过保质期,只能低价处理,债权人最终受偿率不足30%。实务中,建议章程中约定“清算期限自成立清算组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确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股东会同意可延长3个月,并明确“超期未完成清算的,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倒逼清算组高效履职。

“清算责任分配”模糊,容易导致“谁都管,谁都不管”。某科技公司清算时,章程没写清算组成员的具体职责,结果3个股东分别负责财务、资产、债权,但财务负责人拒绝交出账册,资产负责人私下低价转让设备,债权负责人没及时申报债权,导致公司财产大量流失。债权人起诉后,法院认定清算组未尽到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判决3名股东连带赔偿损失。这种“责任真空”的避免,需要在章程中细化清算组成员职责,比如“清算组组长负责统筹协调,财务负责人负责账册保管和资金清算,资产负责人负责资产盘点和处置,债权负责人负责债权申报和债务清偿”,并约定“若成员履职不当,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剩余财产分配顺序”不明确,是清算争议的“重灾区”。某贸易公司解散时,章程只写“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但没约定“是否优先支付股东借款”“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结果清算中发现,大股东曾向公司借款100万(未约定利息),小股东主张“借款应先于股东分配清偿”,大股东坚持“按出资比例分配”,双方争执不下。最终法院判决“股东借款视为公司对股东负债,应优先于股东剩余财产分配清偿”,但小股东因诉讼成本,实际分得的财产更少。实务中,建议章程明确“剩余财产分配顺序”:①支付清算费用;②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③缴纳所欠税款;④公司债务;⑤股东借款(如有);⑥股东剩余财产分配,避免模糊地带。

## 司法实践差异

“同案不同判”是司法实践中最让企业头疼的问题,解散条款的模糊性,加剧了这种不确定性。同样是“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在A法院可能认定“股东会长期无法决议”符合解散条件,在B法院可能要求“经营持续亏损”才支持。某餐饮连锁企业在甲地起诉解散,法院因“股东会连续8个月未形成有效决议,且公司已停业3个月”判决解散;而类似案例在乙地,法院却认为“公司仍在经营,只是利润下降,未达到严重困难标准”,驳回了解散请求。这种“地域差异”导致企业无法提前预判章程条款的法律后果,只能“听天由命”,增加了经营风险。

“举证责任分配”的差异,也让模糊条款的“命运”扑朔迷离。根据《公司法解释二》,股东请求解散需举证“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和“股东利益受损”。但“严重困难”的证明标准,各地法院把握不一。有的法院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记录、财务报表等客观证据”,有的法院接受“股东陈述、经营异常等间接证据”。某科技公司小股东请求解散,提交了“股东会连续6个月未开会”“公司核心员工离职率超过50%”等证据,A法院认为“已构成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支持解散;B法院却认为“未提供公司亏损证据,不足以证明严重困难”,驳回请求。这种“举证门槛”的差异,本质是章程条款没将“严重困难”具体化,导致股东无法有效举证。

“解散与僵局的认定标准”不统一,进一步增加了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最高法在“指导案例8号”中明确,股东会僵局、董事僵局、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是解散的三大要件,但具体到章程条款,若没将“僵局”情形列明,法院就会自由裁量。比如某制造企业章程没约定“董事连续三次未出席董事会视为僵局”,结果3名董事因意见不合均不出席,公司无法决策。股东请求解散时,A法院认为“董事不出席导致决策失灵,构成僵局”,支持解散;B法院却认为“未达到章程约定的僵局条件,应通过股东会罢免董事解决”,驳回请求。这种“自由裁量空间”的存在,要求企业在章程中尽可能列举“僵局”的具体情形,减少法院的“主观判断”。

“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也让模糊条款的“走向”难以预测。当前法院审理公司解散纠纷时,普遍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即使符合解散条件,也可能先组织股东调解。某食品公司股东请求解散,法院虽认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但仍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大股东同意收购小股东股权,公司不解散。但如果章程条款明确“僵局持续3个月必须解散”,法院调解的空间就会缩小。实务中,建议企业在章程中约定“解散条件触发后,若30日内无法达成和解,必须启动解散程序”,既尊重司法调解,又避免“无限期拖延”。

## 行业特性忽视

“通用条款”无法适应“行业特性”,是章程解散条款设计的“致命伤”。不同行业的生命周期、风险特征、盈利模式差异巨大,解散条件若“一刀切”,必然导致“水土不服”。比如互联网行业讲究“快速迭代,及时止损”,章程若套用传统制造业的“连续三年亏损解散”,可能错过最佳退出时机;而传统制造业讲究“长期稳定”,章程若套用互联网行业的“研发周期超1年解散”,可能导致“半途而废”。某电商平台章程写“用户增长率连续两个季度低于5%必须解散”,但2023年行业整体增速放缓,公司实际用户增长率3%,按章程必须解散,但公司正布局直播电商,半年后用户增长率回升至8%。这种“脱离行业实际”的条款,让企业陷入了“自我设限”的困境。

“政策敏感型行业”的解散条款,更要预留“政策缓冲空间”。比如教育培训行业受“双减”政策影响巨大,若章程写“营收下降30%必须解散”,2021年后大量培训机构会因政策冲击触发解散条件,但部分机构通过转型(如职业教育、素质教育)可能恢复经营。某K12培训机构章程没约定“政策因素除外”,营收因“双减”下降40%,按章程必须解散,但团队正探索成人职业教育,半年后已实现扭亏。最终股东只能通过诉讼修改章程,错过了转型黄金期。实务中,政策敏感型行业(如房地产、教培、医药)的章程解散条款,建议增加“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导致经营困难的,给予6个月整改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方可解散”,为企业预留“政策缓冲带”。

“轻资产与重资产行业”的清算逻辑差异,也需在章程中体现。重资产行业(如制造业、房地产)清算时,资产处置周期长、贬值风险大,解散条款应“缩短清算期限,加快资产处置”;轻资产行业(如咨询、互联网)清算时,核心是“客户资源、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处置”,解散条款应“明确无形资产估值方式,优先保障核心团队稳定”。某制造企业章程套用轻资产行业的“清算期限1年”,结果厂房、设备处置耗时18个月,期间支付了高额仓储费,最终资产贬值20%。后来帮他们修改时,约定“重资产处置需在6个月内完成,超期未处置的,清算组需承担贬值损失”,有效控制了风险。

“初创企业与成熟企业”的解散诉求差异,同样需要章程“区别对待”。初创企业更关注“及时止损,股东退出”,解散条款可设定“较短观察期(如2-3年),未达融资或盈利目标即可解散”;成熟企业更关注“品牌维护,平稳过渡”,解散条款可设定“较长观察期(如5-7年),且需经2/3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我们曾服务一家成立10年的成熟软件企业,章程沿用初创时的“3年未盈利解散”,结果因行业周期波动,第4年未盈利,股东差点解散。后来修改为“连续3年未盈利,且市场份额下降超过20%,经2/3以上股东同意方可解散”,既保留了“退出通道”,又避免了“因短期波动解散”的风险。

## 总结 章程中的解散条件,看似是企业“退出机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实则是企业治理的“第一道关卡”。从法律框架的模糊到条款设计的缺陷,从股东利益的冲突到清算责任的不清,从司法实践的差异到行业特性的忽视,每一个“不明确”都可能成为企业解散时的“导火索”,甚至导致股东“两败俱伤”。实务中,我们见过太多因解散条款约定不明,从“好聚好散”变成“对簿公堂”的案例——有的企业因“亏损定义不明”拖垮了资产,有的股东因“清算责任不清”承担了连带责任,有的行业因“行业特性忽视”错过了转型机遇。 明确章程解散条件,不是“杞人忧天”,而是“未雨绸缪”。企业应根据自身行业特性、股东结构、发展阶段,将“解散条件”具体化、程序化、责任化——比如细化“严重亏损”“经营管理困难”的判断标准,明确清算组成员组成和职责,约定股权估值和剩余财产分配顺序,甚至引入“僵局解决机制”和“股权收购条款”。只有这样,才能在企业真的需要解散时,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既保护股东权益,又维护市场秩序。 未来,随着企业治理理念的升级和司法实践的完善,章程解散条款或许会向“更灵活、更细化、更人性化”方向发展——比如加入“ESG因素”(若企业严重违反环保、社会责任,股东可请求解散),或约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行业发展周期定期修改解散条件)。但无论如何,“明确”始终是核心——只有明确的条款,才能成为企业的“安全阀”,而非“导火索”。 ## 加喜财税见解总结 在加喜财税十年企业服务经验中,章程解散条款的“明确性”直接关系到企业风险防控能力。我们发现,80%的解散纠纷源于条款“照搬法条”或“复制模板”,忽视企业实际。我们建议企业:一是结合行业特性细化标准(如科技企业明确“研发周期与投入产出比”,制造企业明确“产能利用率与毛利率”);二是引入“缓冲机制”(如设置3-6个月整改期,给予企业“喘息空间”);三是明确“责任清单”(清算组成员职责、超期清算赔偿责任等)。通过“定制化条款”替代“通用模板”,既能避免“条款无用”,又能防范“法律风险”,让企业在“进退”之间都有章可循。 本文从法律框架、条款设计、股东利益等六个维度,分析章程中解散条件不明确的问题,结合实务案例与经验,提出细化条款、明确责任、适应行业特性的建议,助力企业规避解散纠纷,保障股东权益。通过揭示模糊条款背后的法律风险与实践挑战,为企业制定“明确、可操作”的解散条件提供参考,强调章程条款在企业经营治理中的核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