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章程中董事长职责明确? 在为企业提供章程定制服务的十年里,我见过太多因职责模糊导致的“内耗”:有董事长和总经理为“是否需要联签”争吵不休,导致重要项目延误;有股东会指责董事长“越权决策”,却翻出章程发现“重大事项”的定义语焉不详;更有企业因董事长职责不清,在融资时被投资人质疑“治理结构不完善”而错失机会。这些案例背后,都指向一个核心问题——**公司章程中董事长职责是否明确**? 公司章程是企业的“根本大法”,而董事长作为公司治理的“操盘手”,其职责边界直接关系到决策效率、风险控制和战略落地。《公司法》仅对董事长的职权做了原则性规定(如“主持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但“如何主持”“哪些事项需最终拍板”“对谁负责”等关键问题,往往需要章程进一步细化。现实中,不少企业要么照搬模板导致条款空泛,要么因股东博弈留下模糊地带,最终埋下治理隐患。本文将从法律界定、权责平衡、治理结构等七个维度,拆解董事长职责明确的深层逻辑,并结合实操案例为企业提供优化思路。 ## 法律界定模糊:原则性条款下的“灰色地带”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董事长“行使法定职权”,第四十七条明确董事会“行使股东会授予的职权”,但对董事长个人职权的具体范围,法律仅用“主持”“召集”“检查”等概括性词汇描述。这种“立法留白”本意是尊重企业自治,却导致实践中**职责边界依赖章程补充**,而章程制定又常陷入“三个模糊”: 一是“主持权”模糊。董事长“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究竟是指流程把控还是议题主导?某制造业企业的章程仅写“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结果在审议年度预算时,董事长临时增加“缩减研发投入”的议题,并主导通过,引发股东强烈反对。后来我们协助修订时,明确“董事长仅对列入议程的事项进行主持,无权临时增加需特别表决的议案”,才避免了类似争议。 二是“代表权”模糊。董事长是否当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章程若未明确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可能引发“双重代表”风险。我们曾服务过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原章程未明确董事长代表权,导致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别以公司名义签署两份冲突的合作协议,最终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修订后补充“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签署一般性合同;超过500万元的重大合同需董事会决议通过”,既明确权责又降低风险。 三是“检查权”模糊。董事长“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检查范围是执行结果还是过程监督?某餐饮连锁企业章程规定“董事长监督总经理落实董事会决议”,但未明确“监督方式”,导致董事长要求每周提交书面报告,总经理认为“过度干预”影响运营,双方矛盾激化。最终我们在章程中细化“董事长可通过季度经营分析会听取汇报,对执行偏差提出整改建议,不得直接干预总经理日常管理”,平衡了监督与授权的关系。 学者王保树在《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中指出:“公司法对董事长职责的概括性规定,本质是将‘具体化’任务交给了章程,而章程制定者的法律意识、谈判能力,直接决定了条款的实操性。”现实中,不少企业因忽视“法律界定模糊”的问题,将本应章程明确的职责留待“内部默契”,最终因默契破裂导致治理失灵。 ## 权责失衡:一把手“越位”与“缺位”的双重困境 董事长职责不明确,最直接的后果是**权责失衡**——要么“一把手”意识膨胀,将管理权等同于决策权,越位干预日常经营;要么因权责不清导致“集体决策、无人负责”,出现缺位。这两种极端,都会侵蚀企业治理效能。 “越位”问题在创始人型企业中尤为突出。某科技初创企业的董事长是技术出身,章程虽规定“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但董事长总觉得“技术方向必须自己把控”,直接绕过总经理研发团队,拍板决定产品功能迭代。结果因脱离市场需求,产品上线后用户量惨淡,总经理愤而离职。复盘时我们发现,章程中“董事长不得直接干预具体经营业务”的条款被刻意回避,股东为“给创始人面子”未明确限制,最终为企业发展埋下隐患。这类案例中,**创始人常将“董事长”等同于“老板”,混淆了战略决策与战术执行**,而章程若未用“负面清单”明确禁止事项,极易导致管理混乱。 与“越位”相对的是“缺位”。某传统制造企业由三家股东合资成立,章程规定“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会”,但三家股东势均力敌,谁也不愿推举董事长,导致连续半年董事会无法召开。企业错失行业转型窗口期,市场份额被对手蚕食。后来我们协助修订章程,明确“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连续三次未召集董事会视为自动辞职,并由副董事长代行职责”,才解决了“群龙无首”的问题。这类“缺位”本质是**职责与责任不匹配**——董事长没有明确的责任约束机制,导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更隐蔽的是“权责不对等”。某房地产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对重大投资负最终责任”,但未明确“重大投资”的界定标准(如金额、比例),也未规定“决策失误后的追责程序”。结果董事长盲目拍板拿地,导致项目亏损20亿元,却以“集体决策”为由推卸责任。股东会想追责时,才发现章程中“董事长需承担个人责任”的条款缺失。这种“有权无责”的状态,让董事长职责沦为“橡皮图章”。 ## 治理结构冲突:三会权责的“交叉地带” 公司治理的核心是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权责划分,而董事长作为董事会“掌舵人”,其职责必然与治理结构其他主体产生交集。**章程若未厘清三会边界,易导致职责重叠或真空**,尤其体现在“决策链条”和“执行反馈”两个环节。 在“决策链条”上,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职权划分常出现模糊。某零售企业章程规定“董事会制定年度经营计划”,但同时规定“总经理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结果在制定促销方案时,董事长认为“方案需董事会审批”,总经理认为“日常促销属于经营计划范畴,可自行决定”,双方僵持不下。我们介入后,在章程中补充“年度经营计划需董事会审批,具体促销方案(单次费用不超过年度预算5%)由总经理审批,报董事长备案”,用“金额比例”和“备案制”明确了分层决策边界。这种“交叉地带”的模糊,本质是**未将《公司法》中的“职权列举”转化为“场景化条款**”,导致实践中各执一词。 “执行反馈”环节的冲突同样典型。某化工企业章程规定“董事长监督董事会决议执行”,但未明确“监督方式”和“反馈路径”。于是董事长要求总经理每周提交书面报告,总经理认为“增加不必要工作量”,双方矛盾升级。实际上,治理结构的高效运转需要“闭环管理”——董事会决议后,需明确“执行主体(经理层)”“反馈周期(如季度)”“汇报对象(董事长向董事会反馈,总经理向董事长反馈)”。我们在修订时引入“执行跟踪表”机制,要求重大决议标注“关键节点”,董事长定期核对节点完成情况,既避免过度干预,又确保监督落地。 更复杂的是“股权结构对治理结构的影响”。某家族企业章程规定“董事长由大股东委派”,但未明确“董事长与董事会的关系”,导致大股东认为“董事长就是董事会意志的延伸”,随意否决董事会决议。实际上,在股权集中型企业,章程需特别强调“董事长召集董事会时需提前通知全体董事,不得隐瞒或筛选议题”,防止“一言堂”;而在股权分散型企业,则需强化“董事长的中立性”,如“董事长不得在关联交易中参与表决”。**治理结构没有“标准模板”,章程必须结合股权特征设计董事长职责**,才能避免“结构冲突”。 ## 监督职能缺位:合规与战略的“双失守” 董事长不仅是决策者,更应是监督者——对经理层的履职监督、对合规风险的把控、对战略执行的跟踪。但现实中,**章程对董事长监督职责的规定往往流于形式**,导致“监督缺位”成为企业治理的“隐形杀手”。 对经理层的监督是董事长的核心职责之一,但不少章程仅写“董事长监督总经理工作”,却未明确“监督内容”和“监督手段”。某互联网企业总经理挪用公款,事后股东会发现章程中“董事长需审阅月度财务报告”的条款被长期搁置,根本原因是未规定“未审阅的责任”。我们在协助修订时,要求“董事长必须在月度财务报告上签字确认,连续两次未审阅视为失职,股东会有权罢免”,用“签字确认+责任条款”倒逼监督落地。这种“监督不能停留在‘原则要求’,必须转化为‘动作清单’”,是我们服务中反复强调的要点。 合规监督的缺位更易引发致命风险。某医药企业董事长为追求业绩,默许总经理通过“学术推广”名义变相行贿,最终被药监局处罚,企业信用受损。复盘时发现,章程中“董事长负责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条款,从未转化为具体的“合规审查流程”(如重大合同需法务+财务双审)。实际上,合规监督需要“制度抓手”——比如在章程中明确“董事长每季度组织合规检查,对高风险业务(如医药代表费用)实行专项审计”,才能避免“口号式监督”。 战略监督的缺位则会让企业“迷失方向”。某教育机构在“双减”政策后仍坚持K12业务,董事长以“战略需保持稳定”为由拒绝调整,最终企业陷入经营危机。章程中“董事长负责跟踪战略执行”的条款,因未规定“政策变化时的战略评估机制”而失效。我们建议企业在章程中补充“当行业政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长需提议召开战略评估会,必要时调整战略方向”,让战略监督具备“动态响应能力”。 监督职能的缺位,本质是将董事长视为“权力中心”而非“责任中心”。正如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强调:“董事长的监督职责不应是‘橡皮图章’,而应嵌入公司治理的全流程。”章程必须将抽象的“监督责任”转化为可执行的“动作、标准、责任”,才能真正发挥董事长的“守门人”作用。 ## 决策边界不清:重大事项的“模糊地带” “重大事项决策”是董事长职责的核心,但章程若未明确“哪些事项属于重大事项”“董事长在决策中的角色”,极易导致**决策效率低下或决策风险失控**。实践中,决策边界不清主要表现为“三不”:界定标准不明确、决策流程不规范、责任追溯不到位。 “界定标准不明确”是最常见的问题。某建筑企业章程规定“重大投资需董事会决议”,但未明确“重大投资”的金额或比例,结果董事长将500万元的项目投资视为“小事”直接拍板,而股东会认为超过300万元即属“重大事项”,要求追责。这种“模糊标准”让决策陷入“事后争议”。我们在服务中通常建议“双维度界定”:一是金额(如超过净资产10%),二是性质(如涉及核心业务、关联交易),同时设置“授权机制”(如300万元以下由总经理审批,300万-1000万元由董事长审批,1000万元以上由董事会审批),让重大事项“可预期、可管理”。 “决策流程不规范”则会导致“程序空转”。某食品企业章程规定“董事长对重大事项有最终决定权”,但未规定“是否需听取独立董事意见”“是否需进行专家论证”,结果董事长仅凭个人经验拍板引进新生产线,因市场需求误判导致设备闲置。实际上,决策边界不仅包括“事项范围”,更包括“流程节点”。我们在修订章程时,要求“重大事项决策前需进行可行性研究,涉及技术问题的需专家论证,涉及关联交易的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通过“流程前置”降低决策风险。 “责任追溯不到位”会让决策成为“无头案”。某矿业公司董事长在未做地质勘探的情况下,拍板购买矿区开采权,导致企业损失上亿元。事后追责时,章程中“董事长对决策失误负主要责任”的条款,因未明确“决策失误的认定标准”(如是否尽到审慎义务)而无法执行。我们建议在章程中引入“决策追溯机制”:要求重大事项决策时详细记录“讨论过程、反对意见、论证依据”,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失,董事长需承担相应责任(如赔偿部分损失、降薪)。这种“权责对等”的设计,才能让董事长在决策时“如履薄冰”。 决策边界的核心是“平衡”——既要避免“议而不决”的效率损耗,也要防止“一言堂”的风险失控。章程必须用“量化标准+流程节点+责任追溯”的三维框架,为董事长决策画出清晰的“地图”。 ## 选人用人权责:高管任免的“权力博弈” 董事长在选人用人中的角色,直接关系到企业核心团队的稳定性和战斗力。但章程若未明确“董事长在高管任免中的权责”,极易引发**“人事权争夺”或“用人失察”**。这种博弈在股东背景复杂或创始人转型的企业中尤为突出。 “提名权”是选人用人的核心争议点。某合资企业章程规定“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但未明确“提名范围”(如是否需内部竞聘、外部猎头推荐),结果董事长提名自己的亲信,而股东方认为应从内部骨干中选拔,双方僵持三个月,导致管理岗位空缺。我们在协助修订时,补充“董事长提名总经理需提供候选人资质报告(包括履历、能力评估、背景调查),若董事会连续两次否决提名,需重新启动提名程序”,既尊重董事长的提名权,又引入“制衡机制”。 “任免标准”模糊则会导致“用人失察”。某电商企业董事长因“个人喜好”频繁更换高管,一年内换了三任运营总监,导致团队人心惶惶。章程中“董事长负责高管团队建设”的条款,因未规定“高管任期”“绩效考核标准”而成为“橡皮图章”。我们建议在章程中明确“高管任期三年,每年进行绩效考核,连续两年未达标的由董事长提出罢免建议”,用“任期+考核”约束董事长的用人权。 更微妙的是“退出机制”的缺失。某国企改制后,章程规定“董事长由上级委派,无任期限制”,导致该董事长“能上不能下”,企业连续五年未完成经营目标。实际上,选人用人不仅是“选进来”,更要“管得好、出得去”。章程需明确“董事长的罢免条件”(如连续两年未完成经营目标、重大决策失误)和“罢免程序”(由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形成“能上能下”的良性循环。 选人用人的本质是“责任授权”——董事长拥有提名权,就必须对高管团队的能力负责;董事会拥有任免权,就必须对股东利益负责。章程必须通过“提名范围、任免标准、退出机制”的细化,让选人用人从“权力博弈”走向“责任共担”。 ## 责任追究机制:失职行为的“追责真空” 董事长职责明确的关键,不仅在于“授权”,更在于“问责”。但现实中,不少章程对董事长的责任追究避而不谈,形成**“有权无责”的追责真空**,导致失职行为难以被有效约束。这种“追责缺失”,不仅损害股东利益,更会侵蚀公司治理的公信力。 “责任类型”模糊是追责的首要障碍。《公司法》规定董事需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章程未明确“违反义务的具体情形”。某上市公司董事长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未履行披露程序,导致公司损失。事后股东会想追责,却发现章程中“董事长违反忠实义务需赔偿”的条款,未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和“未披露的责任认定标准”。我们在协助修订时,细化“关联交易需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董事长隐瞒关联关系的,需承担全部损失”,让“责任类型”可识别、可追诉。 “追责程序”缺失会导致“追责难”。某家族企业董事长挪用公司资金,股东会发现章程中“股东会有权罢免董事长”的条款,但未规定“罢免的启动程序”(如由监事会还是股东代表提出)和“调查机制”(如是否需聘请第三方审计)。结果董事长以“程序不合法”为由拒绝配合,追责拖延半年之久。实际上,追责程序需要“全流程设计”——从“责任线索的收集(如监事会监督)”“调查机构的确定(如独立董事、第三方审计)”“表决权的行使(股东会投票)”,到“赔偿的执行(个人财产连带责任)”,每个环节都需在章程中明确。 “责任豁免”条款的滥用更需警惕。某企业章程规定“董事长的决策失误只要履行了审慎义务即可免责”,但未明确“审慎义务的认定标准”,结果董事长以“已开会讨论”为由,为所有失误开脱。我们建议在章程中补充“审慎义务的认定需考虑‘是否进行充分调研’‘是否听取反对意见’‘是否符合公司利益’,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同时规定“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不得豁责”,平衡“保护履职”与“约束失职”的关系。 责任追究不是“秋后算账”,而是“过程防控”。正如学者朱慈蕴所言:“董事长的责任机制,本质是通过‘追责的威慑’倒逼‘履职的规范’。”章程必须将“责任类型、追责程序、豁免条件”转化为可操作的条款,让董事长在行使权力时“心中有戒”,才能真正实现“权责对等”。 ## 总结与前瞻:让职责明确成为企业治理的“压舱石” 章程中董事长职责明确,不是简单的“文字游戏”,而是企业治理的“基础工程”。从法律界定到权责平衡,从治理结构到决策边界,每个维度的模糊都可能成为治理失灵的“导火索”。通过十年的企业服务经验,我们深刻体会到:**职责明确的章程,既要“守住底线”(避免法律风险),也要“留足弹性”(适应企业变化),更要“压实责任”(形成闭环管理)**。 未来,随着公司治理专业化、精细化的发展,董事长职责的界定将呈现两个趋势:一是“差异化”,不同行业(如科技、制造、金融)、不同发展阶段(如初创、成长、成熟)的企业,董事长职责的重点将更加聚焦——科技企业可能强化“战略决策”和“技术创新监督”,传统企业则侧重“风险防控”和“运营优化”;二是“动态化”,章程不再是“一制定终身”,而是需根据股权结构变化、战略调整、政策环境定期修订,让职责始终与企业发展同频共振。 ### 加喜财税见解总结 在加喜财税十年的企业服务中,我们发现董事长职责明确是公司治理的“地基”。我们建议企业制定章程时,既要参考《公司法》框架,又要结合自身股权结构、行业特性,用“负面清单”明确董事长“不能做什么”(如直接干预日常经营),用“正面清单”明确“必须做什么”(如召集董事会、监督战略执行),同时建立“权责对等”机制(如决策失误与追责条款挂钩)。例如,为科技企业设计章程时,我们会突出董事长的“技术路线把控”和“融资决策”职责;为传统制造企业,则侧重“供应链优化”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明确不是限制权力,而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唯有如此,企业才能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