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协议审核中,如何界定“不可抗力”范围? 在商业合作的棋盘上,合作协议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游戏规则”,而“不可抗力”条款则是规则中的“安全阀”——它能在突发意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为双方提供免责的缓冲地带。但现实中,这个“安全阀”却常常成为争议焦点:一场暴雨算不算不可抗力?政府临时禁令是否属于?供应商因疫情停产能否免责?这些问题不仅关乎企业的直接利益,更可能引发连锁诉讼,让合作双方陷入“扯皮”泥潭。作为在企业服务一线摸爬滚打十年的财税法律老兵,我见过太多因“不可抗力”界定不清导致的合同纠纷:有的企业因未明确“通知义务”错失免责机会,有的因将“商业风险”混入不可抗力条款最终败诉,更有甚者因对行业特性考虑不足,在突发事件中损失惨重。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合作协议审核中,如何精准界定“不可抗力”范围,让这个“安全阀”真正发挥作用。

法律渊源:不可抗力的“法理根基”

要界定不可抗力范围,首先得搞清楚它的“法律出身”。在我国,《民法典》第180条是核心依据,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短短一句话,包含三个核心要件,缺一不可。第一个是“不能预见”,指在签订合同时,一个理性人根据当时的科学知识、技术水平和经验,无法预见到该事件的发生。比如2020年初新冠疫情初期,多数企业确实无法预见其全球蔓延和封控影响,此时若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主张不可抗力相对容易;但到了2022年,疫情防控已常态化,若企业仍以“疫情”为由主张不可抗力,就需要证明具体影响确实“不能预见”(如当地突发临时封控且无预警)。第二个是“不能避免”,指事件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通过合理措施阻止的,比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即使提前预警,人类也无法完全避免其破坏力;但若企业未采取合理减损措施(如未购买保险、未备选供应商),则可能被认定为“可以避免”,从而丧失免责资格。第三个是“不能克服”,指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即使尽到最大努力,也无法消除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比如政府征收土地导致厂房无法使用,企业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恢复土地用途。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

合作协议审核中,如何界定“不可抗力”范围?

除了《民法典》,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也在不断丰富不可抗力的内涵。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明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需结合“疫情发生时间、地域、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这意味着,同样是疫情影响,在疫情严重封控地区和未受影响地区,其“不可抗力”的认定结果可能完全不同。我在审核某餐饮企业的合作协议时,曾遇到对方主张因疫情停业属于不可抗力,但通过核查当地政策发现,该餐厅所在区域并未实施封控,仅因客流减少自主停业——这显然不符合“不能避免”要件,最终我们通过补充“因政府防疫措施直接导致停业”的限定条款,帮客户规避了被滥用的风险。

国际层面,不可抗力的界定还需参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比如CISG第79条将“不可抗力”定义为“非他能控制的非所能避免的或不能克服的事件”,与我国民法典的表述高度一致,但在实践中更强调“非当事人能控制”这一要件。我曾协助某外贸企业处理出口纠纷,因目的国突发政策禁止进口相关产品,对方以“不可抗力”拒收货物。我们援引PICC中“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的条款,同时提供目的国官方禁令文件,最终成功主张免责。可见,跨境合作协议审核中,对不可抗力的界定还需兼顾国际规则,避免“水土不服”。

类型划分:不可抗力的“家族图谱”

不可抗力不是“筐”,不能什么都往里装。根据其成因和特征,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三大类,每类都有明确的“边界”。第一类是自然灾害,这是最典型的不可抗力类型,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火山爆发、海啸等。这类事件的特点是“自然发生、人力不可抗拒”,且通常有科学依据可循(如气象部门对台风的预警)。但需注意,并非所有自然灾害都必然构成不可抗力——比如某建筑合同约定工期为6-10月,期间遭遇台风,但当地台风季集中在7-9月,承包商作为专业机构应预见此风险,若未采取防护措施导致工期延误,可能被认定为“可以避免”,从而无法免责。我曾遇到一个案例:某施工企业因暴雨导致工地积水无法施工,主张工期顺延,但法院查明该暴雨强度为“十年一遇”,且施工方未按合同要求修建排水设施,最终认定其未尽减损义务,不可抗力抗辩不成立。

第二类是政府行为,指因政府颁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或采取行政强制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常见的包括征收、征用、进出口禁令、行政禁令、战争等。这类事件的关键在于“非当事人意志能左右”,且通常具有突发性和强制性。比如2021年某地为落实“双碳”目标,突然对高耗能企业实施限电政策,导致某制造企业无法按期交货——这种因政府环保政策导致的停产,属于典型的政府行为不可抗力。但需注意,若政府行为是“可预见的”,则可能不被支持。比如某企业明知某地块位于规划限建区,仍签订租赁合同,后因政府拆迁无法使用,此时主张不可抗力就可能被驳回,因为“限建”属于公开信息,企业应预见风险。

第三类是社会异常事件,指非因自然或政府原因,而是社会特殊状况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如罢工、骚乱、疫情、恐怖袭击等。这类事件的特点是“社会性、突发性、不可控性”。其中,疫情的认定最具争议性——如前所述,需结合疫情阶段、防控措施严格程度等综合判断。比如2020年初武汉封城,全国多地实施交通管制,此时因疫情无法履行合同,主张不可抗力成功率较高;但到了2022年,若某地仅因个别病例就采取“一刀切”封控,而该封控措施被上级政府认定为“过度防控”,此时企业以此主张不可抗力,就需要提供更多证据证明措施的“必要性和不可克服性”。我曾协助某教育机构处理培训合同纠纷,因当地突发疫情线下课程暂停,机构主张线上授课替代履行,但合同中明确约定“线下授课为唯一方式”,此时我们通过补充“因疫情导致线下无法举办且线上无法替代”的条款,成功争取了部分退款。

排除情形:不可抗力的“禁区清单”

明确了不可抗力的类型后,更要警惕那些容易被误判的“伪不可抗力”。根据司法实践和合同法理,以下情形通常不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企业审核时需格外注意。第一类是商业风险,指市场波动、价格变化、需求萎缩等因市场规律导致的经营困难。比如原材料价格上涨、客户违约、汇率波动等——这些属于商业活动的“常态”,企业应通过合同约定(如调价条款、违约责任)或市场手段(如期货套保、多元化客户)自行承担,不能动辄以“不可抗力”推卸责任。我曾审核过一份合作协议,对方试图将“原材料价格上涨超过30%”列为不可抗力,这显然混淆了商业风险与不可抗力的界限:原材料价格波动可通过市场预测、长期采购协议等方式管理,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最终我们建议删除该条款,改为约定“情势变更”下的调价机制(这属于另一个法律概念,需单独约定)。

第二类是对方当事人原因导致的履行障碍,比如供应商延迟交货、合作方破产等。这类风险属于合同相对方的“可控范围”,当事人可通过严格筛选合作方、设置违约责任条款等方式防范,不能主张不可抗力。比如某企业与供应商约定“因供应商设备故障导致延迟交货,供应商需支付违约金”,此时供应商不能以“设备故障”属于不可抗力为由抗辩——因为设备故障是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属于“可以避免”的情形。我曾遇到一个典型案例:某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包工头”,后因“包工头”卷款跑路导致工期延误,建筑公司却试图以“分包方原因”主张不可抗力,法院最终认定其未尽审查义务,需承担主要违约责任。

第三类是当事人自身过错导致的履行不能,比如未采取合理减损措施、未及时通知对方等。即使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若当事人存在过错,也可能丧失部分或全部免责权利。《民法典》第59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这意味着,若合同已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逾期后才发生不可抗力,则不能免责;此外,若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导致损失扩大,对扩大的损失也不能免责。比如某企业因洪水导致仓库进水,货物受损,但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和合作方,导致货物霉变加重,此时对“霉变加重”的损失就不能主张免责。我在审核某物流合同时,曾发现对方未约定“不可抗力通知时限”,立即补充“需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否则视为放弃免责权利”,帮客户堵住了这个风险漏洞。

证明标准:不可抗力的“证据门槛”

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光有“说法”还不够,还得拿出“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证明三件事:一是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二是该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三是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三个环节缺一不可,且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关联”。比如主张自然灾害,需提供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灾害证明、政府部门发布的灾情通报、现场照片或视频等;主张政府行为,需提供行政机关发布的正式文件(如禁令、通知)、新闻报道等权威材料;主张疫情,则需提供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封控政策、核酸检测报告、停业通知等。

实践中,企业最容易栽跟头的是“因果关系证明”。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就能免责,却忽略了“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明。比如某企业因疫情导致工厂停产,主张与买方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但若买方能证明该企业有其他未受影响的工厂可以供货,或者企业可以通过第三方代工履行合同,那么“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不成立,免责主张可能被驳回。我曾协助某食品企业处理纠纷,对方因疫情封控无法交付生鲜产品,但法院查明其周边有合作仓库可临时存储,且物流公司有“无接触配送”资质,最终认定其未穷尽减损措施,因果关系不成立。因此,审核不可抗力条款时,需提醒客户:不仅要约定“不可抗力事件”,更要明确“该事件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因果关系要件,避免被对方“钻空子”。

另一个常见问题是“证据形式瑕疵”。比如有的企业用“内部邮件”“工作群截图”代替正式书面通知,有的提供的“政府文件”是复印件无法核实真伪,有的“灾情证明”来自非权威机构(如行业协会而非气象部门)。这些证据在诉讼中可能因“形式不合法”被排除。我在审核某外贸合同时,曾发现对方主张“目的国港口罢工”导致无法交货,但提供的证据仅为“当地新闻链接”和“客户口头告知”,没有罢工工会的正式通知或港口管理局的公告,立即建议客户补充权威证据,否则该主张可能不被支持。此外,证据还需及时固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企业应第一时间通过公证、第三方机构见证等方式固定证据,避免事后“举证不能”。

条款设计:不可抗力的“实操指南”

与其事后争辩,不如事前约定。合作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不是简单的“模板粘贴”,而是需要结合行业特点、交易模式、风险点“量身定制”。一份完善的不可抗力条款,至少应包含五个核心要素:不可抗力范围、通知义务、减损措施、合同解除或变更条件、损失分担。其中,“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是重中之重——既不能过于笼统(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一切损失”),也不能过于狭窄(如“仅限于地震、战争”),而是要采用“概括+列举”的方式,既保留兜底条款,又明确典型情形,避免争议。

以某跨境电商合作协议为例,我们可以这样设计条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2)政府行为:进出口禁令、关税调整、征收征用、战争、骚乱等;(3)社会异常事件:疫情、罢工、恐怖袭击、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因上述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政府部门、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这种“概括+列举”的方式,既覆盖了典型情形,又通过“等”字保留了兜底空间,避免因“列举不全”导致争议。我曾给一家新能源企业审核合同时,对方坚持加入“技术迭代导致的设备淘汰”作为不可抗力,这显然属于商业风险,我们通过列举“政策变动”和“技术突破”作为兜底条款,既尊重了对方的风险担忧,又规避了商业风险混入。

通知义务和减损措施的约定同样关键。很多企业认为“发生了不可抗力,通知一声就行”,但法律对“通知时限、方式、内容”有严格要求。《民法典》第590条要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因此,条款中需明确“及时”的具体时限(如24小时内、48小时内)和通知方式(如书面邮件、快递、公证送达),并要求通知内容包括“事件性质、对履行的影响程度、预计无法履行的期限”。减损措施方面,条款可约定“受影响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部分主张免责”。比如某建筑合同约定“因暴雨停工,承包商应覆盖裸露建筑材料,防止雨水浸泡,否则对材料损失自行承担”,这种约定就明确了减损义务,避免了后续扯皮。

行业特性:不可抗力的“定制适配”

不同行业的业务模式、风险点差异巨大,不可抗力的界定不能“一刀切”。审核合作协议时,需结合行业特性,对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定制化”设计,让条款更贴合实际风险。比如建筑行业,受天气、地质条件影响大,“自然灾害”中的“暴雨、台风、洪水”需明确量化标准(如“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风力达到10级以上”),避免因“小雨”“微风”等主观判断引发争议;同时,需约定“工期顺延的具体计算方式”(如“停工1天顺延1天,最多顺延XX天”),避免无限期拖延。我曾审核过一份厂房建设合同,对方未约定“暴雨”的量化标准,结果因“连续3天小雨”停工,却主张工期顺延15天,最终我们通过补充“日降雨量超过50mm方可顺延”的条款,帮客户控制了风险。

对于外贸行业,“政府行为”是不可抗力的“高频雷区”。需重点关注“目的国政策变动、禁运、战争、外汇管制”等风险,并在条款中明确“是否包括第三国政府行为”(如经停国的禁令)。比如某出口合同约定“因目的国、中转国或出口国政府政策导致无法交货,属于不可抗力”,这种“多国覆盖”的约定能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此外,国际贸易周期长,还需约定“不可抗力持续超过XX天,双方有权解除合同”,避免长期僵持。我曾协助一家家具企业处理出口纠纷,因目的国突然提高关税导致利润倒挂,合同中约定了“关税调整超过5%属于不可抗力”,企业成功主张解除合同并止损。

互联网和科技行业则需关注“技术故障、数据安全、黑客攻击”等新型风险。这些风险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实践中存在争议——通常认为,若“技术故障”因第三方不可抗力(如地震导致数据中心损毁)引发,可认定为不可抗力;若因企业自身系统漏洞或未及时升级导致,则属于“可以避免”的商业风险。因此,互联网合作协议中可约定“因第三方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导致服务器宕机、数据丢失,属于不可抗力”,同时明确“企业需具备符合行业标准的系统防护措施”,避免因“自身过错”丧失免责权利。我曾给一家SaaS企业审核服务协议,对方试图将“黑客攻击”列为不可抗力,我们通过补充“因企业未采取加密等防护措施导致的数据泄露,不属于不可抗力”,既防范了风险,又平衡了双方责任。

动态调整:不可抗力的“与时俱进”

商业环境在变,不可抗力的界定标准也不能“一成不变”。随着气候变化、全球疫情、地缘政治等“黑天鹅”事件频发,过去“百年一遇”的不可抗力,如今可能“十年一遇”;某些过去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也可能因政策变化被纳入范围。因此,合作协议审核时,需建立“动态调整”思维,通过“定期审查机制”“重大变化条款”等,让不可抗力条款适应时代变化。

“定期审查机制”是指在合同中约定“每年/每两年对不可抗力条款进行重新评估,结合最新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市场环境进行调整”。比如疫情后,很多企业将“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明确列入不可抗力范围,并约定“疫情防控措施升级导致停工,可主张部分免责”;再比如“双碳”目标下,高耗能企业需关注“能耗双控政策”是否被纳入政府行为不可抗力。我曾协助某化工企业修改合同,将“因环保政策导致生产线停产”补充为不可抗力情形,并约定“停产超过3个月,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帮客户适应了政策新常态。

“重大变化条款”则是指“若发生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事件(如战争、全球性危机、颠覆性技术变革),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将其纳入不可抗力范围”。这种条款给了合同“弹性空间”,避免因“未列举”导致风险无法覆盖。比如2022年俄乌冲突爆发后,某能源企业因天然气价格暴涨无法履行供气合同,通过“重大变化条款”与对方协商调整了价格,避免了诉讼。当然,动态调整的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因此条款中需明确“协商不成时的解决方式”(如提交仲裁、解除合同),避免陷入僵局。

总结:让不可抗力条款成为“风险防火墙”而非“争议导火索”

合作协议审核中,界定“不可抗力”范围,本质上是在法律框架内平衡商业风险与交易安全。从法律渊源的“法理根基”到类型划分的“家族图谱”,从排除情形的“禁区清单”到证明标准的“证据门槛”,再到条款设计的“实操指南”、行业特性的“定制适配”、动态调整的“与时俱进”,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企业以“风险前置”的思维,精准把握“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核心要件,避免“商业风险”混入、“因果关系”断裂、“证据不足”等常见陷阱。作为企业服务者,我们的目标不仅是审核一份合同,更是帮客户构建一套“风险识别-预防-应对”的体系,让不可抗力条款真正成为合作中的“安全阀”,而非“导火索”。

未来,随着数字化、全球化深入发展,不可抗力的认定将面临更多新挑战:比如AI算法故障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元宇宙中的虚拟财产损失能否免责?这些都需要法律界与企业共同探索。但无论环境如何变化,“诚信审慎”的合同态度、“明确具体”的条款设计、“及时有效”的风险应对,始终是规避不可抗力争议的“金钥匙”。

加喜财税的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十年的企业服务经验中,我们发现“不可抗力”条款的争议,往往源于“法律理解与商业实践的脱节”。我们始终坚持“法律为骨,商业为魂”的审核理念:一方面严格遵循《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确保条款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深入客户行业,理解其业务模式和痛点,让条款更具实操性。我们曾为某制造业客户设计“分层不可抗力条款”,将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按影响程度分为“完全免责”“部分免责”“协商解决”三级,并配套详细的证据清单和通知流程,帮助客户在疫情封控期间成功减免违约金300余万元。未来,我们将继续结合财税视角,为企业提供“合同+税务+风控”的一体化解决方案,让不可抗力条款真正成为企业风险管理的“护城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