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主体审查
国际货物买卖的第一道“防火墙”,永远是签约主体的合法性。很多企业觉得“对方要了货款就行,主体信息不重要”,这种想法堪称“定时炸弹”。记得2021年有个做农产品出口的客户,和一家号称“欧洲最大零售商”的公司签了200万美元的合同,合同上盖的是“XX欧洲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章,客户没多想就发了货。结果货到港口后,对方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客户一查才发现,这家公司的注册地是个离岸岛,实际控制人早已卷款跑路,所谓的“欧洲总部”不过是租来的写字楼。更麻烦的是,合同里没约定管辖法院,客户想起诉都找不到被告,最终只能自认倒霉。
主体审查的核心,是穿透“表面信息”看“实质控制”。首先,必须核实对方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基础文件,确认其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比如在欧洲,要查欧盟的VAT税号(增值税识别号)和公司注册信息(通过欧盟企业注册信息平台);在美国,要查邓白氏编码(D-U-N-S Number)和州务卿的注册记录。这些信息看似枯燥,却是判断对方“是不是正经做生意”的关键。其次,要调查对方的资信状况,包括银行信用等级、过往履约记录、涉诉情况等。我们常用的方法是让对方提供近3年的财务报表,或者通过国际征信机构(比如邓白氏、Experian)出具信用报告。去年有个客户要和巴西买家合作,对方一开始不愿意提供资料,我们坚持做了背景调查,结果发现这家公司有3起未执行完的债务纠纷,及时终止合作避免了500万损失。
特殊主体的“隐形风险”更需警惕。比如中间商,很多企业为了开拓市场会通过中间商签合同,但中间商往往不持有货物所有权,一旦上游供应商出现问题,中间商“跑路”,企业只能两头落空。2019年有个化工品进口客户,通过香港中间商采购德国原料,合同约定“中间商负责对接德国工厂”,结果德国工厂因技术问题延迟交货,中间商以“已付款”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客户只能自己承担违约金。后来我们帮客户重新拟定合同,要求中间商提供德国工厂的授权书,并约定“直接由德国工厂对买方负责”,才彻底规避了风险。此外,国有企业的审批流程、上市公司的合规要求,这些特殊主体的“内部规则”也必须在签约前摸清楚,否则合同签了也可能因“内部未批准”而无效。
贸易术语选准
贸易术语是国际货物买卖的“交通规则”,它决定了双方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划分。INCOTERMS 202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有11种术语,但实践中最常用的FOB、CIF、CFR、DAP、EXW这几种,选错一个就可能让企业“赔了夫人又折兵”。记得2018年有个做家具出口的客户,和法国买家约定用“FOB上海港”,客户以为“FOB就是买方负责运费”,结果货物装船后,买家突然说“租船订舱是你们卖方的责任”,因为合同里没明确写“FOB Vessel”(装运港船边交货)。客户没办法,只能自己花20万欧元临时租船,这笔钱最后只能从利润里扣,原本20%的利润直接变成亏损。
选贸易术语的核心,是匹配“企业能力”和“交易需求”。FOB(船上交货)适合卖方想控制国内运输、买方想控制国际物流的情况,比如国内供应商出口大宗商品,用FOB可以让买方自行选择船公司,降低运费波动风险。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则适合卖方想“一站式服务”的场景,比如中小企业出口小批量商品,卖方负责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买方只需在港口提货,省去了对接货代的麻烦。但CIF的风险在于,卖方虽然买保险,但保险受益人通常是买方,一旦货物在运输中损坏,买方理赔可能不及时,卖方容易陷入“货款两空”的境地。去年有个做电子产品的客户,用CIF出口到美国,结果货物在海上遇险,买方以“保险单受益人是自己”为由拖延理赔,客户只能自己找保险公司沟通,花了3个月才拿到赔款。
“内陆交货”术语的“盲区”更需注意。比如DAP(目的地交货),卖方要负责将货物运到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包括进口清关),风险在目的地交货时转移。很多企业觉得“DAP省心”,但忽略了目的国的清关政策。2020年有个做机械设备的客户,用DAP出口到波兰,结果波兰海关突然要求提供“CE认证”(欧盟安全认证),客户没提前准备,货物在港口滞留了2个月,产生了10万欧元滞港费。后来我们帮客户总结经验:用DAP术语时,必须提前调查目的国的技术壁垒、认证要求,甚至清关流程,必要时在合同里约定“卖方协助买方办理清关,费用由买方承担”,避免责任不清。还有EXW(工厂交货),这是卖方责任最小的术语,卖方只需在工厂把货物交给买方,后续的运输、清关都由买方负责。但实践中很多买方缺乏经验,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出口,卖方只能“干着急”。所以除非买方是“老手”,否则慎用EXW。
支付条款慎定
支付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的“命脉”,直接关系到企业的“钱袋子”。不同的支付方式,风险和成本差异巨大:信用证(L/C)安全但手续繁琐,电汇(T/T)便捷但风险高,托收(D/P、D/A)介于两者之间。2017年有个做服装出口的客户,为了“促成订单”,同意用“100% T/T后付款”的方式,结果客户收到货后以“质量不符”为由拒付,客户手里的“客户确认函”是邮件截图,没有对方公章,法律效力不足,最终只能通过国际仲裁追讨,耗时2年才拿回60%货款,剩下的成了坏账。
“前T/T”和“后T/T”的“安全边界”必须划清。前T/T(预付款)是卖方收到款项后再发货,风险最低,但买方往往不愿意,尤其是大额订单,买方担心“付了钱收不到货”。后T/T(发货后付款)是卖方发货后买方再付款,对卖方风险高,但对买方最友好。实践中最常见的是“30%预付款+70%见提单副本付款”,这种模式既降低了卖方的风险,又让买方有一定的验货时间。但“见提单副本付款”有个漏洞:买方可能拿到提单副本后拖延付款,或者以“提单信息错误”为由拒付。去年有个客户出口到越南,合同约定“70%见提单副本付款”,结果客户把提单副本发过去后,买家说“提单上的收货人写错了”,要求重新开提单,客户没办法只能配合,结果买家趁机把货提走,尾款一直没付。后来我们帮客户修改合同:增加“70%见正本提单付款”,并且约定“提单信息以信用证(或合同)为准,买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无误,否则视为默认付款”,才堵住了这个漏洞。
信用证的“软条款”陷阱要警惕。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比商业信用更可靠,但很多不法分子会在信用证里加“软条款”,让信用证变成“可撤销”的。比如“客检证”(买方代表签字的检验证书)、“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生效”等,这些条款把付款主动权交给了买方,一旦买方不想付款,就以“软条款未满足”为由拒付。2019年有个客户出口到中东,信用证里要求“提供买方代表在工厂签字的检验报告”,客户觉得“没问题”,就按买方代表的要求签了字。结果货到港后,买方代表说“签字笔迹不对”,拒绝赎单,客户手里的信用证成了一张废纸,最后只能降价30%处理货物。所以,收到信用证后,一定要严格审核“软条款”,发现异常立即要求修改,必要时放弃信用证,改用更安全的支付方式。
质量标准明确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这句话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尤其重要。因为不同国家对“质量合格”的定义可能天差地别:中国的“国家标准”可能不符合欧盟的“CE认证”,美国的“FDA标准”和日本的“JIS标准”也常常让企业“摸不着头脑”。记得2020年有个做食品添加剂出口的客户,和德国买家约定“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结果货到德国后,海关检测发现“重金属含量超出欧盟标准”,货物被全部销毁,客户不仅损失了货款,还赔偿了买方10万欧元罚款,最终直接破产。
质量标准的“具体化”是避免纠纷的关键。很多企业在合同里只写“质量合格”,却不明确“合格”的标准是什么,是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是物理指标、化学指标,还是感官指标?去年有个做陶瓷出口的客户,合同里写“陶瓷餐具无破损”,结果买家收到货后说“餐具边缘有轻微划痕”,不符合“无瑕疵”的要求,拒付尾款。客户不服,拿出自己的“企业标准”证明“划痕在允许范围内”,但买家坚持用“欧盟EN 12875-1标准”,最后只能仲裁。仲裁结果认为,合同里没有明确质量标准,以“买方所在国行业标准”为准,客户输了官司。所以,质量标准一定要写具体:比如“符合ISO 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标准”“重金属含量符合欧盟EC 1935/2004标准”“外观无划痕、气泡、变形等肉眼可见缺陷”,最好附上具体的检测方法和标准文件作为合同附件。
“质量异议期”的“时间窗口”要合理。买方收到货物后,不可能无限期地“找茬”,所以合同里必须约定“质量异议期”——买方在多少天内发现质量问题,可以提出异议;超过这个期限,视为质量合格。实践中最常见的是“30天异议期”,但这个期限要根据产品特性调整:比如生鲜产品可能只有7天,机械设备可能需要60天。2018年有个做精密仪器的客户,合同约定“30天异议期”,结果买家在第45天说“仪器精度不达标”,要求退货。客户以“超过异议期”为由拒绝,买家却拿出“国际买卖合同公约”(CISG)说“公约规定异议期是2年”,客户当时就懵了——原来CISG和合同约定冲突了!后来我们帮客户总结:在约定异议期时,要明确“适用法律”,比如“适用中国法律,异议期为30天”,避免被国际公约“倒打一耙”。此外,异议期的起算时间也要明确:是“到货日”“签收日”,还是“安装调试完成日”?机械设备最好约定“安装调试完成后15天内”,避免买家以“未安装”为由拖延异议。
争议解决前置
“不打不相识”,但国际货物买卖的纠纷,最好“少打或不打”。因为跨国诉讼成本高、周期长、执行难,一个普通的国际贸易纠纷,从起诉到执行完可能需要3-5年,律师费、诉讼费加起来可能占到争议金额的30%以上。2016年有个做纺织品的客户,和印度买家因货款纠纷打国际仲裁,仲裁地在新加坡,客户花了200万人民币律师费,耗时3年,最后虽然赢了仲裁,但买家早已转移资产,客户一分钱没拿到,反而倒贴了律师费。
“约定管辖”比“法定管辖”更靠谱。很多企业觉得“纠纷了就去法院起诉”,但国际货物买卖的管辖权很复杂:是去卖方所在地法院、买方所在地法院,还是合同履行地法院?比如FOB术语下,合同履行地是装运港;CIF术语下,是目的港。但不同国家对“合同履行地”的定义不同,中国可能认为是“交货地”,美国可能认为是“付款地”。所以,最好的方式是在合同里明确“争议解决管辖法院”,比如“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者“提交上海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仲裁的优势是“一裁终局”,效率高,而且仲裁裁决可以在《纽约公约》缔约国执行(全球有160多个缔约国),诉讼则可能面临“地方保护主义”。去年有个客户和巴西买家纠纷,合同约定了CIETAC仲裁,仲裁裁决后,我们在巴西申请执行,虽然过程有点曲折,但6个月就拿到了执行款,比诉讼快了5年。
“调解前置”能节省大量成本。仲裁和诉讼都是“对抗性”解决方式,容易把双方关系搞僵,而调解是“合作性”的,通过第三方调解员促成双方和解,成本更低、速度更快。2021年有个做建材出口的客户,和澳大利亚买家因“货物颜色不符”产生纠纷,买家要求降价30%,客户不同意。我们建议双方先通过“国际商会调解院(ICC)”调解,调解员带着双方去看货,发现确实是“生产批次色差”,不是质量问题。最后调解员提出“卖方降价10%,买方承担30%运费”的方案,双方都接受了,3天就解决了问题,省去了几十万的仲裁费。所以,在合同里可以约定“调解前置”:比如“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XX调解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再申请仲裁/诉讼”。这种“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三级解决机制,既能快速解决纠纷,又能维护双方合作关系。
不可抗力兜底
“天有不测风云”,国际货物买卖中,战争、疫情、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020年疫情爆发后,很多企业遇到了“工厂停产”“港口封闭”“航班取消”等问题,这时候“不可抗力条款”就成了“救命稻草”。但有的企业觉得“不可抗力是‘霸王条款’,签不签无所谓”,结果真的遇到问题,才发现自己“有苦难言”。记得2020年有个做口罩出口的客户,因为国内疫情导致工厂停产,无法按时交货,买家以“违约为由”索赔500万,客户想用“不可抗力”抗辩,但合同里没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通知方式和证明文件,最后只能赔了300万才了事。
不可抗力的“范围界定”要具体。很多企业在合同里只写“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不承担责任”,却不明确“哪些情况算不可抗力”。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不可抗力是指“非由于当事人的过失,而发生的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但具体到实践中,战争、地震、疫情、政府禁令、罢工等算不算?最好在合同里列举清楚,比如“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地震、台风、洪水、疫情、政府征收、禁运、罢工、 lockout(停工)等”。去年有个客户出口到俄罗斯,因为俄乌战争导致海运保险费暴涨,客户想以“战争”为由要求修改合同,但合同里没把“战争”列为不可抗力,只能自己承担额外运费。后来我们帮客户修改合同:增加“战争、恐怖袭击、国际制裁”等不可抗力情形,并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延期履行或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通知义务”和“证明文件”是“不可抗力”的“程序门槛”。遇到不可抗力后,企业必须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可能丧失“免责权利”。比如疫情导致工厂停产,企业应该在停产当天就发邮件通知买家,并附上当地政府的“封控通知”“停产证明”“核酸检测报告”等文件。2021年有个客户出口到南非,因为南非港口封闭无法交货,客户在封闭后第10天才通知买家,而且没提供任何证明文件,买家以“通知不及时”为由拒绝接受“不可抗力”,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客户没办法,只能花50万包机把货物空运过去,才避免了违约。所以,合同里要约定“不可抗力的通知方式和期限”,比如“遇不可抗力后,应在24小时内通过邮件+传真通知对方,并在5日内提供XX公证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证明文件的语言最好和合同语言一致,或者附上翻译件,避免对方以“看不懂”为由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