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中经理职权?——一位十年老兵的实战心得与深度剖析
大家好,我是加喜财税的老张,在企业服务这行摸爬滚打了整整十年。十年来,我亲手经办和见证过上百家公司的诞生、成长,甚至是“猝死”。在这些纷繁复杂的商业故事里,有一个情节总是一而再、再而三地成为矛盾的导火索,那就是公司章程里关于“经理职权”的界定。很多时候,创业者们在起草公司章程时,要么是直接从网上扒拉一个模板,要么是碍于创始伙伴之间的“感情”,觉得把权力分得太清楚显得生分。这种“差不多得了”的心态,恰恰为公司未来的治理埋下了巨大的隐患。今天,我就想以一个老兵的视角,和大家好好聊聊这个看似枯燥却又至关重要的话题,希望能给正在创业或准备创业的朋友们一些实实在在的启发。
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经理,在现代公司法框架下,是公司的核心经营管理层,是连接董事会战略决策与日常执行的关键枢纽。他的职权范围,直接决定了公司的运营效率、风险控制水平,甚至影响着创始团队之间的信任关系。一份模糊的章程,就像一艘没有明确航线的船,经理这个“船长”要么无所适从,要么就可能肆意妄为,最终把船带偏航向。我见过太多因为章程里一句话“由总经理全面负责经营管理”而产生的纠纷:有的经理自作主张,投入巨资开拓一个未经董事会认可的新业务,导致资金链断裂;也有的董事长事无巨细,把经理当成了“传声筒”,导致有能力的经理人愤然离去。所以,厘清经理职权,不是不信任,而是为了更深层次的信任和更长远的合作。这篇文章,我将从几个核心维度,结合我亲身经历的案例,来详细拆解章程中经理职权的设计之道。
日常经营决策权
日常经营决策权是经理职权的“基本盘”,也是体现其管理价值的核心所在。它指的是经理为实现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目标和方针,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和协调的权力。这个概念听起来很宏大,但在章程中必须具体化,否则就会变成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如果章程只是笼统地规定“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那么经理的权力边界在哪里?他是否有权决定调整公司的主营业务方向?是否有权决定停产某条产品线?这些都是极易引发争议的灰色地带。因此,一份成熟的章程,必须对“日常经营管理”的范畴进行界定,通常可以采用正面列举+负面清单的模式,即明确经理有权决定哪些事项,同时规定哪些事项必须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我来分享一个让我印象深刻的真实案例。大概在四五年前,我服务过一家做跨境电商的初创公司,创始人A是技术出身,担任董事长,负责大方向和融资;创始人B是市场高手,担任总经理,负责运营。公司章程写得非常简单,关于经理职权的条款就是一句“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公司成立初期,两位创始人配合默契,业务发展迅猛。然而,当公司拿到A轮融资后,问题来了。B总看到社交电商的风口,在没有和董事会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就动用公司数百万元资金,组建了一个新的团队去开发一款社交电商APP。他认为这属于“日常经营”中的业务创新。但A总和其他投资人认为,这是一个重大的战略转型,投入巨大,风险极高,完全超出了“日常”的范畴,应由董事会决策。最终,项目失败,公司元气大伤,两位创始人的关系也彻底破裂,最后不欢而散。这个悲剧的根源,就是那一句模糊的“全面负责”。如果当初章程里明确规定,涉及新增主营业务线、单笔投资超过注册资本一定比例等决策不属于日常经营,需董事会批准,那么这场灾难或许就可以避免。
那么,如何科学地界定日常经营决策权呢?首先,要区分经营决策与战略决策。战略决策,如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融资、公司主营业务变更等,其权力属于董事会。经理的日常经营决策权,则是在既定的战略和预算框架下,对具体执行事项的拍板。例如,经理有权决定产品的定价策略(在董事会批准的价格区间内)、市场的推广方案、供应商的选择(单个合同金额在一定限额内)、内部部门的设置和调整等。这些权力是保证公司能够灵活应对市场变化、高效运转的基础。在我的经验里,这种权力划分,有时候真有点“艺术”的成分,得根据公司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创始人团队的信任度来“量身定制”。比如,对于一个快速迭代的互联网公司,经理的决策权限可能需要更大;而对于一个重资产的传统制造业,审批链条则需要更严谨。总而言之,清晰的界定不是为了束缚手脚,而是为了划清跑道,让经理既能放开跑,又不至于跑出边界。
在实践中,我还经常遇到一种情况,就是创始人之间初期情感非常好,觉得把这些权责写得太细,显得生分、不信任。我总是跟他们打比方,这就好比婚前财产协议,不是为了离婚做准备,恰恰是为了让婚姻更稳固,因为它预先排除了未来可能发生争议的根源。企业章程中的经理职权条款也是如此,它是一份“企业宪法”,是所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必须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把规则定在前面,当分歧出现时,大家就不是凭感情、凭声高,而是依据章程来办事,这样反而能保护彼此的“感情”。所以,在日常经营决策权的界定上,不怕细,就怕“糊涂账”。一个经验丰富的企业服务顾问,其价值就在于能够帮助企业主预见性地识别出这些潜在的“雷点”,并用规范的语言在章程中将其排除掉。
人事管理核心权
古人云,“为政之要,唯在得人”。对于一家企业而言,人事管理权是经理实现经营意图、打造核心团队的根本保障。如果经理没有相应的人事权,那么他的一切战略规划和经营决策都将是“空中楼阁”,无人执行。然而,人事权又是一把“双刃剑”,尤其是在涉及关键岗位任免、薪酬体系设计等敏感问题上,极易与董事会(尤其是控股股东)产生冲突。因此,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经理的人事管理权限范围,是公司治理结构设计中的核心环节之一。这个权力的划分,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建立一支高效、稳定且充满战斗力的团队。
经理的人事管理权通常涵盖几个层面:招聘与解雇权、薪酬与考核决定权、团队组织架构调整权。对于招聘和解雇,章程通常会授予经理对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之外的所有员工的任免权。这意味着,经理可以自主决定招聘普通员工和中层管理人员,也有权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法解聘不合格的员工。这是保证经理能够“带队伍”的基本前提。我曾经服务过一家家族色彩浓厚的公司,董事长习惯于安插自己的亲戚在关键岗位,并且经常越过总经理直接干预部门的用人。总经理感觉自己被架空,名为“总经理”,实则成了“人事经理”,无法建立自己的管理权威,最终愤而离职。这家公司的发展也因此长期停滞不前。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章程必须保障经理在核心人事上的独立性,至少在中层及以下层面,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
薪酬与考核权是人事权的另一个核心。经理应该有权在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总体薪酬预算框架内,决定普通员工和中层管理人员的具体薪酬、奖金和晋升。这能够激励员工,并使薪酬与绩效紧密挂钩。但是,对于经理自身以及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则必须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这种分层设计,既能保证薪酬体系的内部公平性和外部竞争力,又能有效防止经理自定薪酬,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我记得有一个科技创业公司,经理为了激励几个核心技术骨干,在没有经过董事会程序的情况下,私下许诺并发放了高额的年终奖。虽然他的初衷是好的,但程序上的瑕疵导致了未被奖励的其他员工的极大不满,认为公司“搞小团体”,公平性受到质疑,团队氛围变得非常糟糕。这件事给所有管理者的教训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等重要。经理的薪酬决定权,必须在章程和制度的轨道内行使。
此外,关于公司内部的组织架构调整,比如设立新的部门、合并或撤销现有部门,这通常也被视为经理日常经营决策权的一部分,属于其人事管理范畴。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如何配置人力资源以实现经营目标。然而,如果涉及到重大组织架构调整,可能影响到公司战略的执行方向时,明智的做法是在章程中规定需向董事会报告或备案。总而言之,人事管理核心权的授予,本质上是在“信任”与“监督”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要给予经理足够的“用人自主权”,让他能组建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队伍,又要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机制,确保这种权力不被滥用,最终服务于公司的整体利益。一个好的章程,就应该像一位精度的工程师,把这个平衡点校准到最佳位置。
财务审批红线权
如果说人事权是经理的“帅印”,那么财务审批权就是他的“粮草官印”,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生存命脉。在企业经营中,钱袋子是最敏感、也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因此,在公司章程中清晰界定经理的财务审批权限,即划定他能够自主决定的资金使用“红线”,是风险控制的重中之重。这条“红线”划在哪里,既要保证公司日常运营的效率和灵活性,又要防止发生挪用资金、过度投资等重大财务风险。这其中的分寸拿捏,考验的是章程制定者的智慧和远见。
财务审批权的核心,是明确一个审批额度。比如,章程可以规定:“经理有权审批单笔金额在人民币XX万元以下的日常经营性支出;超过XX万元的,需提交董事长审批;超过XX万元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这里的“XX万元”具体是多少,没有统一标准,需要根据公司的规模、业务性质和行业惯例来确定。对于一家初创的小微企业,这个额度可能是几万元;而对于一家年营业额数十亿的大型集团,这个额度可能是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关键在于建立一个多层次的、梯级的审批体系。我处理过的一个案例就非常典型:一家餐饮连锁企业,发展迅速,急需资金扩张门店。但其章程规定经理只有5万元的审批权。结果,经理每谈一个新店面的租赁合同,都要反复向远在外地的董事长请示,等流程走完,好位置早就被竞争对手抢走了。这就是“红线”划得过低,导致企业反应迟钝,错失商机。
除了审批额度,财务审批权的界定还必须区分支出的性质。通常,公司的支出可以分为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经营性支出,如员工工资、租金、水电费、采购原材料等,是为维持企业正常运转而发生的,通常金额相对较小,发生频率高。这部分支出,经理的审批权限可以适当放宽。而资本性支出,如购买固定资产、重大技术改造、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等,金额大,影响深远,往往构成公司战略的一部分。对于这类支出,即使单笔金额未达到经理的最高审批额度,章程也应规定其最终决策权在董事会。例如,章程可以规定,任何超过资产总额一定比例的资本性支出,都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以此避免经理“拍脑袋”进行重大投资,将公司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这种区分,是构建科学财务审批体系的关键。
在实际操作中,我还特别关注一个容易被忽视的权力:对外担保和借贷的权限。经理是否能够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是否能够自行决定向银行贷款?答案几乎总是“不行”。对外担保是一项高风险行为,可能导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必须由董事会甚至股东会做出决议。同样,对外借贷,尤其是非银行渠道的借贷,也直接影响公司的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其决策权同样应掌握在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手中。我见过一些公司,章程里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经理私下以公司名义为自己的朋友企业做担保,结果朋友企业破产,本公司被牵连,导致银行账户被冻结,经营陷入瘫痪。这种血的教训告诉我们,在财务问题上,预防永远胜于补救。章程必须像一道防火墙,将这类高风险的财务决策权牢牢锁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保险柜里,不给经理越权的任何机会。
对外签约代表权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合同是企业之间交往的主要形式,也是权利义务的法律载体。经理的对外签约代表权,即经理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资格,是其执行经营业务的必要手段。然而,这个权力的背后,蕴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如果经理超越了其职权范围签订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公司是否需要为此承担责任?这些都是公司章程必须明确回答的问题。否则,公司可能因为经理一个人的行为,而背负上意想不到的巨额债务。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一个法律概念,即表见代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简单来说,如果合同相对方(即与经理签约的另一方)有充分理由相信经理有权代表公司签约(比如,经理的名片上印着“总经理”,或者公司过往的交易习惯都是由经理签字),那么即使经理实际上越权了,这个合同对公司依然是有效的,公司必须履行。这对于公司而言,是一个巨大的潜在风险。因此,公司章程内部的职权划分,并不能直接对抗善意的第三方。那么,如何防范这种风险呢?一方面,章程需要明确经理对外签约的权限范围;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公司需要建立一套内部的告知和公示机制。
在章程层面,对经理的签约代表权的限制,通常与其财务审批权相关联。例如,章程可以规定:“经理有权签署单笔金额在XX万元以下的业务合同;金额超过XX万元的,须经董事会或董事长书面授权后方可签署。”这里的关键词是“书面授权”。这意味着,对于重大合同,公司应当形成一份正式的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经理签署某一份特定合同。在签订合同时,经理应向对方出示这份授权文件。这样做,既能向对方证明其签约的合法性,也能在公司内部留存清晰的法律证据,防止日后扯皮。我的一位客户,一家大型建筑公司,就吃过这方面的亏。他们的项目经理(实际上行使着部分经理职权)为了尽快拿到项目,在未经总部授权的情况下,私下与业主签订了一份附加了严苛违约条款的补充协议。后来项目延期,业主依据这份补充协议索要天价违约金。尽管公司辩称项目经理无权签署,但由于业主有理由相信其代表公司,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承担了大部分责任。这个案子给我的触动很大,它说明对外签约代表权的管理,绝不能仅仅停留在章程的纸面上,必须辅以严格的内部管控流程。
那么,是不是所有合同都要走一遍漫长的授权流程呢?当然不是。为了兼顾效率与安全,公司可以采取一些变通措施。比如,可以向重要的、长期合作的客户发一份正式的《公函》,告知对方本公司签约代表的权限范围,并说明超出此范围的合同需加盖公司公章并有特定的授权书。这样,就尽到了告知义务,可以有效规避“表见代理”的风险。此外,对于一些小额、高频的合同,如采购办公用品、快递服务等,可以制作一个格式化的《年度授权书》,授予经理在一定期限内的签约权。说白了,就是给经理的“印把子”划定一个清晰可见的圈,圈内的事他可以灵活处理,圈外的事必须“请示汇报”。这种设计,既体现了对经理专业能力的信任,也构筑了保护公司利益的坚实壁垒。
职权监督与制衡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句政治学名言在企业治理中同样适用。无论我们对经理多么信任,无论他的能力多么出众,都不能让他的权力处于真空和不受监督的状态。一个健康的公司治理结构,必然是一个充满制衡机制的结构。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根本大法”,其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设计并确立这套针对经理职权的监督与制衡体系。这套体系就像是汽车的刹车和仪表盘,能确保经理这辆“引擎”在安全合规的轨道上高效运转,而不是脱轨失控。
对经理最直接、最核心的监督主体,无疑是董事会。董事会对经理的制衡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是任免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这一条是董事会最强有力的“武器”。一个经理如果表现不佳,或者出现了违规行为,董事会随时可以依法将其解聘。这种“乌纱帽”掌握在手里的威慑力,是确保经理勤勉尽责的最基本保障。其次是考核与薪酬决定权。董事会有权制定经理的绩效考核指标,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薪酬、奖金和去留。通过将经理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经营业绩紧密捆绑,可以有效地激励经理朝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努力。我通常会建议客户在章程中明确,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制定具体、可量化的KPI,而不是用一些模糊的、主观的评价标准。
除了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也是监督经理的重要力量。监事会的法定职责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等。监事会的监督更侧重于合规性和合法性,是“看门人”的角色。一个有独立性和专业性的监事会,能够及时发现经理在履职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甚至违法违纪行为,从而发出预警,将风险扼杀在摇篮之中。然而在实践中,许多中小企业的监事会形同虚设,往往由内部员工或创始人的亲戚担任,缺乏独立性和监督能力。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也是一个巨大的治理缺陷。我总会苦口婆心地劝说我的客户,监事会不是摆设,它是公司治理的“安全带”,一定要赋予其实质性的权力和独立性,至少在财务检查和合规审查上,要能起到作用。
除了这些法定机构,建立常态化的报告制度也是一种重要的软性制衡机制。章程可以规定,经理需要定期(如每月或每季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并就重大事项进行专项汇报。这种制度化的沟通,能让董事会及时掌握公司的运营状况和潜在风险,从而能够进行及时的指导和干预,而不是等到问题积重难返时才后知后觉。此外,随着现代企业治理的发展,一些新的监督工具也应运而生,比如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化、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估等。这些都可以在章程的原则指导下,通过制定更为详细的内部管理制度来落地。总而言之,监督与制衡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束缚,而是为了更好地协同;不是为了制造对立,而是为了实现公司、股东、经理和员工各方利益的长期共赢。
总结与前瞻
聊到这里,关于“章程中经理职权”这个话题,我想说的也差不多了。回过头来看,从日常经营决策、人事管理、财务审批,到对外签约,再到最后的监督制衡,这五个方面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经理职权治理闭环。每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缺一不可。一份经过深思熟虑、精心设计的公司章程,它所规定的经理职权条款,绝不是一堆冰冷的文字,而是一张引领企业稳健前行的“导航图”,是一套保障各方利益的“防火墙”,更是一种奠定企业长久发展基石的“契约精神”。
我从业十年,深刻体会到,很多创业者热衷于谈论商业模式、市场风口、融资技巧,却对公司治理这种“内功”不屑一顾。他们认为这是大公司才需要考虑的事情,是小题大做。然而,无数的案例已经证明,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许多企业的崩塌,并非输给了竞争对手,而是亡于内部的治理混乱和权力斗争。而这一切的源头,往往就是那张在公司成立之初就被草草带过的公司章程。因此,我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唤醒更多创业者对章程的敬畏之心。在聘请律师或咨询顾问时,不要只让他们走个形式,而是要真正地、深入地探讨每一项条款背后的商业逻辑和潜在风险,把章程“定制”成适合自己企业体质的“专属药方”。
展望未来,随着商业环境的日益复杂和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对企业治理的要求只会越来越高。经理职权的设计也将面临新的挑战。例如,在股权高度分散的上市公司,如何平衡职业经理人的短期业绩压力与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在跨界融合、业务快速迭代的新经济公司,如何既能保证经理的创新自主权,又能防止其盲目冒进?这些都是未来公司章程设计中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的问题。或许,未来的章程将更加动态化,引入更多基于数据的、可量化的授权与考核机制。但万变不离其宗,其核心——权责对等、有效制衡、程序正义——将永远是章程设计的灵魂所在。作为企业服务的从业者,我们也将不断学习和研究,用更专业的知识,陪伴我们的客户在商业的海洋中行稳致远。
在加喜财税看来,公司章程中经理职权的设定,是企业治理的“压舱石”,绝非可有可无的格式文本。我们坚信,一份量身定制的、权责清晰的章程,是企业预防“内部人控制”风险、保障创始团队和谐共处、实现长期战略目标的根本保障。我们始终告诫客户,不要用兄弟情谊替代商业规则。加喜财税的价值,不仅在于为您高效完成公司注册的流程,更在于我们凭借十年沉淀的行业经验,帮助您预见并规避那些可能导致未来纷争的治理漏洞。我们致力于成为您企业发展的长期伙伴,从源头上为您铺设一条规范、稳健、可持续的成长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