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加喜财税这行摸爬滚打了整整12个年头,算上之前在外资所的经历,跟“公司注册”和“股权架构”打交道已经是第14个年头了。这些年,我看着无数初创企业从几个人的“草台班子”一步步做大,也眼睁睁看着不少本来前景光明的公司,因为几个合伙人之间“貌合神离”,最后在控制权争夺战中分崩离析。说实话,很多老板在公司注册之初,光顾着兴奋地把名字定好、执照领下来,却往往忽视了最核心的“顶层设计”——那就是控制权的稳定性。这就引出了我们今天要聊的重头戏:“一致行动人协议”

现在的监管环境和政策背景其实已经非常明确,无论是A股的证监会,还是港股的联交所,甚至是在新三板的挂牌审核中,监管机构对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要求越来越严,这就是所谓的“穿透监管”。如果你的公司股权结构比较分散,没有绝对控股股东,那么如何向监管机构证明你的公司经营决策是稳定的、不会因为某个小股东的反对就瘫痪的呢?答案往往就是这份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简单说就是几个股东签个“投名状”,承诺在某些事情上大家听指挥,保持步调一致。这不仅仅是几张纸,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定海神针,也是未来你融资、上市路上的“敲门砖”。

但这协议里的门道可深了,绝不是网上随便下载个模板改改名字就能用的。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协议条款写得模棱两可,最后真出了问题,发现这协议成了“废纸一张”。作为咱们加喜财税的老顾问,我今天就结合这十几年的实操经验,把这份协议里那些最核心、最容易踩坑的条款给大家掰开了、揉碎了讲一讲,希望能给正在创业路上的老板们提个醒,少走弯路。

界定参与主体

在起草一致行动人协议时,首先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谁是一致行动人”。这听起来像是一句废话,但在实际操作中,这是最容易产生歧义的地方。我们在给客户做工商注册或股权变更时,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几个合伙人签了协议,结果后来引入了新的投资人,或者某个合伙人把股份转让给了亲戚,这时候新进来的人到底要不要受这份协议的约束?如果条款里没写清楚,那简直就是给未来埋雷。我们需要明确列出所有签署方的姓名或名称,并且要注明其持有的股份数量。更重要的是,要引入一个“后续加入”的条款,明确如果未来有新股东通过增资或受让成为公司股东,或者在协议签署期间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自然人,是否自动加入一致行动关系。

这里我要特别强调一个专业术语,叫做穿透监管。现在的监管趋势是层层穿透,看穿股权背后的实际利益归属。如果协议中界定的主体不包含某些代持人或者关联方,很容易被监管机构认定为隐瞒实际控制人,从而引发合规风险。记得我之前服务过一家做生物医药的科技公司,初创团队是三个大学同学,签协议时只写了这三人。后来其中一位同学把部分股份悄悄转给了他老婆,没过两年两口子闹离婚,他老婆跑到公司来说她不是一致行动人,要独立行使表决权,直接把公司的股改计划给搅黄了。这就是当初界定主体时没考虑到“家庭成员”或“关联方”可能带来的变数。所以,我们在条款设计时,通常会要求关联方或者特定受让人也签署承诺函,作为协议的附件。

此外,界定主体时还要考虑到法人和自然人的区别。有些股东是通过持股平台(比如有限合伙企业)来持有公司股份的,这时候到底是一致行动人是这个持股平台,还是持股平台背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亦或是所有的LP(有限合伙人)?这也必须写清楚。在加喜财税的实操案例中,我们通常建议,如果是以持股平台作为股东,那么该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并且承诺其代表该平台行使表决权时将严格遵守协议约定。如果不把这些细节扣死,将来在工商局备案或者交易所问询时,解释起来会非常被动。主体界定就像是打地基,地基不牢,后面盖再高的楼都是危房。

统一决策机制

解决了“谁来签”的问题,接下来最核心的就是“怎么商量”,也就是统一决策机制。一致行动人并不意味着大家失去了独立思考的权利,而是指在对外行使表决权之前,内部必须先形成一个统一的意思表示。这个内部怎么沟通、怎么开会、万一意见不合听谁的,这就是决策机制要解决的问题。很多网上的模板只写了一句“各方在行使股东权利前应当协商一致”,这基本上等于没写。协商到什么程度?开会的通知期限是多久?是现场开会还是视频会议?这些如果不具象化,到时候各方互相扯皮,说你没通知我,我说你没参会,协议根本执行不下去。

在实务中,我们会设计一套详细的“内部议事规则”。比如,规定在召开股东会审议重大事项前,一致行动人各方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发出“一致行动人会议通知”。会议形式可以是现场,也可以是视频、电话,只要能留痕就行。这里我要提到一个概念,实质运营不仅指公司业务的开展,也指公司治理机制的实质运作。如果协议签了,但从来没开过内部沟通会,监管机构可能会质疑你们的一致行动关系是否真实有效。我们曾帮一家拟上市企业梳理股权结构,发现他们的一致行动协议签了三年,居然一次内部会议记录都没有,这后来成了辅导期重点整改的对象,补了一大堆材料才过关。

更关键的争议点在于,如果内部协商了半天,大家还是达不成一致意见怎么办?这才是决策机制的“灵魂”所在。这时候必须有一个“最终裁决机制”。通常的做法是约定以其中某一方(通常是实际控制人或核心创始人)的意见为准,或者约定以所持表决权比例多数决的意见为准。但这两种方式各有优劣,如果约定以某人为准,那这人权力太大,其他小股东可能觉得不公平;如果约定按持股比例,那小股东联合起来又可能架空大老板。这就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协议里找到一个平衡点。比如我有个做连锁餐饮的客户,他是大股东占60%,另外两个小股东各占20%,我们就在协议里写明:一般事项按多数决,但涉及公司战略方向、重大融资等事项,以大股东意见为准。这样既保证了效率,又兼顾了民主。

明确投票义务

有了内部的决策机制,接下来就是对外怎么“投票”,也就是明确投票义务。这是一致行动人协议对外的效力体现。条款必须清晰地规定,在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时,一致行动人各方应当如何行使表决权。最常见的要求是“必须投赞成票”、“必须投反对票”或者“必须与一致行动人内部决策保持一致”。这里有个很容易被忽视的细节,那就是“授权委托”。很多时候,一致行动人并不是所有人都能亲自参加股东会,这时候授权委托书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在协议中通常会加入一个“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条款。也就是说,如果某一方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必须无条件授权给另一方(通常是牵头方)代为签字表决。这个授权必须是书面的,且涵盖所有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我遇到过这样一个坑:一家公司的大股东和小股东签了一致行动协议,结果开股东会那天,小股东故意玩消失,也不委托大股东投票,导致出席人数不足,会议没法开,直接影响了公司的融资进度。如果当时协议里有“默认授权”条款,只要一方收到通知未出席也未表态,就自动授权给另一方投票,这种尴尬局面完全可以避免。我们在加喜财税给客户做培训时,总是反复强调:“信任是基础,但制度是保障,别把希望寄托在人的心情上。”

此外,投票义务不仅要包括股东会,还要考虑董事会层面的动作。如果一致行动人各方都委派了董事,那么在董事会上这些董事的投票动作是否也需要一致?这其实是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但在实务中通常是捆绑约定的。我们会在协议里写明,各方承诺在委派董事时,该董事必须按照一致行动人的内部决策进行投票。如果该董事违反承诺,委派他的股东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甚至需要更换该董事。这种“穿透”到董事会的约束力,对于确保公司控制权的稳定至关重要。特别是在面对恶意收购或者公司僵局时,董事会层面的统一行动往往是最后一道防线。

还有一个风险点是“表决权放弃”。有些特殊情况下,为了满足某些监管要求(比如国企混改),可能需要一部分股东放弃表决权。但这也必须在协议里约定清楚,是放弃所有表决权,还是只放弃部分事项的表决权?这种放弃是有期限的还是永久的?我见过一个案例,小股东为了配合大股东融资,签署了一个简单的放弃表决权承诺,结果融资后大股东利用这点把小股东完全边缘化,连分红权都受到了影响。所以,我们在设计条款时,一定要把投票义务和例外情况列得清清楚楚,防止权利被滥用。

期限与解除

一份合同没有期限,就像一场没有终点的婚姻,让人心里没底。一致行动人协议必须明确约定有效期。一般来说,我们会设定一个固定的期限,比如3年、5年,或者约定到公司成功上市(IPO)后满36个月为止。为什么上市后还要锁定期?因为监管机构为了保持上市初期股价和经营稳定,通常会要求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承诺上市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这个期限的设定,既是对公司未来的信心,也是给投资人的一颗定心丸。

除了正常到期,协议解除的条件也是各方博弈的焦点。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前分手?通常我们会列举一些“触发事件”,比如某一方全部减持套现离场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了,或者公司被并购了。但是,这里有个很棘手的行政工作挑战:当一方想退出时,如何计算他该承担的责任?如果他是在公司上市前夜提出解除,那公司上市计划肯定受影响,这个损失怎么算?我们在加喜财税处理这类案子时,通常会建议设定一个高额的“解约违约金”或者规定“在公司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并生效前,任何一方不得提议解除协议”。这种“锁定期”条款能有效防止关键时刻“掉链子”。

另外,还要考虑到“自动延期”机制。有些协议写的是“有效期三年,到期后自动顺延”,除非一方提出终止。这种写法有时候会比较麻烦,因为如果大家都忘了这茬,协议就一直拖着,等到某一方想单飞时,法律关系已经很复杂了。我个人的建议是,设定一个明确的到期日,到期前3个月由各方坐下来谈判,看是续签还是修改条款。这样既给了大家审视合作关系的机会,也避免了法律状态的模糊。特别是对于那些经历过几轮融资的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很大,老的协议条款可能已经不适用了,利用到期节点重新梳理,是一个非常必要的风控手段。

违约责任设定

如果在座的各位老板只看前面的条款,那这份协议顶多算是一份“君子协定”。真正让协议长出牙齿的,是违约责任条款。如果一方签了字,结果开股东会时反水了,投了反对票,怎么办?必须在协议里约定具体的惩罚措施。常见的违约责任方式包括:支付违约金(通常是固定金额或者违约方所持股权价值的一定比例)、赔偿损失(包括公司因此错过的融资机会、上市成本等)、甚至是强制转让股份(即所谓的“挤出条款”或“买入期权”)。

在实操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是个技术活。定低了,对方违约成本太低,起不到震慑作用;定高了,法院在审理时可能会认为过高而予以调整。我们通常建议结合公司的估值来定。比如,约定违约金为违约方所持股份当时市场评估价值的20%。这可不是一笔小钱。我记得有个做软件开发的客户,两个合伙人闹翻了,一方想拿走技术团队单干,违反了一致行动协议。幸好当初我们帮他们设计的条款里写了高额违约金和“禁止同业竞争”的约束。最后那方一看要赔几百万,再加上诉讼风险,老老实实坐回来谈了,最后达成了一个相对和平的分手方案。“先小人后君子”,这就是商业世界里不变的真理。

除了金钱赔偿,还有一个更狠的招数,那就是“强制归票权”或者“股份回购”。比如条款可以规定:如果一方违约,未按照一致行动人内部决策投票,那么守约方有权以极低的价格(比如净资产价格)购买违约方的全部股份,或者违约方必须无条件将其股份的表决权永久、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守约方行使。这种条款对于维持公司控制权极其有效,但也因为过于严苛,往往需要各方在签署时充分协商。作为财税顾问,我们提醒客户,这类条款虽然好用,但也要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能显失公平,否则真打起官司来可能被认定无效。

权益转让限制

最后一个核心方面,是关于权益转让的限制。公司股权是流动的,股东想把股份卖了变现是人之常情。但是,在一致行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某一方随意把股份卖给竞争对手,或者卖给一个很难搞的人,那一致行动的基础不就没了吗?所以,协议里必须对股份的对外转让进行限制。最常见的是“优先购买权”,即一致行动人一方想对外转让股份时,其他一致行动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个“同等条件”怎么界定?是只看价格,还是包括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我们要把条款写得细致。此外,还可以设定“随售权”(Tag-along rights),如果大股东要卖股份,小股东有权按比例跟着卖。这对于保护小股东利益很重要。反过来,也可以有“拖售权”,如果大股东找到买家要把公司整体卖了,小股东必须一起卖。在加喜财税服务的众多家族企业客户中,这几种权利往往是组合使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任何一方通过出售股份破坏原有的治理结构。

一致行动人协议核心条款?

还有一点,就是“继承条款”。如果某个一致行动人不幸去世或者发生意外,他的继承人继承股份后,是否自动成为一致行动人?如果继承人是个不懂事的小孩或者不配合的亲属,会不会搞乱公司?为了规避这种风险,我们会建议在协议里约定:股份的继承人承继股份的同时,必须承继一致行动协议下的义务;或者给予其他一致行动人在此种情况下的强制回购权。这种对人身属性很强的协议来说,是非常必要的“防火墙”。

实操中的关键分歧解决模式对比

模式分类 运作机制描述 优点 潜在风险与缺点
协商一致模式 所有事项必须经一致行动人内部100%同意,方可对外投票。 最能体现各方平等,保护小股东话语权,避免独断专行。 决策效率极低,极易形成僵局,导致错失商业机会。
核心人决策模式 内部协商不成时,以核心创始人(通常是大股东)的意见为准。 决策效率极高,控制权高度集中,利于公司快速反应。 小股东容易沦为“陪衬”,缺乏制衡,可能引发内部不满。
持股比例多数决 内部协商不成时,按照一致行动人内部持股比例进行投票表决。 兼顾了效率与公平,大股东仍有较大话语权。 若股权结构接近(如51%对49%),仍可能陷入僵局。

结论

说到底,“一致行动人协议”不仅仅是一叠法律文书,它是商业逻辑在人性和制度上的投射。从我14年的职业生涯来看,凡是那些走得远、做得大的企业,无一不是在股权结构和控制权设计上下了苦功夫的。这份协议的核心条款——无论是界定主体、决策机制,还是投票义务、违约责任,每一个字背后都代表着真金白银的利益博弈和未来的风险定价。现在的监管环境越来越规范,不管是注册制改革还是税务系统的以票控税,都在倒逼企业走向“实质合规”。一份草率的协议,可能就是一颗定时炸弹;而一份严谨的协议,则是公司穿越周期的护身符。

展望未来,随着企业合规意识的提升,我相信一致行动人协议会从现在的“为了上市而签”,转变为“为了治理而签”。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在公司注册阶段就会主动咨询我们如何设计这样的条款,而不是等到上市前夕才突击补课。对于各位创业者和老板来说,我的建议是:尽早规划,不要在人情世故上犹豫不决,该签的协议要签,该定的规矩要定。哪怕现在大家关系好得像亲兄弟,也要把丑话说在前面。毕竟,在商业世界里,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和规则。

加喜财税见解

在加喜财税看来,一致行动人协议并非是冷冰冰的约束工具,而是企业成长过程中的“稳定器”与“助推器”。我们始终坚持认为,优秀的财税服务不仅限于代理记账或工商注册,更在于通过顶层架构设计为企业规避潜在的法律与财务风险。对于一致行动人协议,我们建议企业在签署时切勿盲目套用模板,应结合自身行业特性、发展阶段及股东背景进行定制化设计。特别是在当前“金税四期”与工商信息联网的大背景下,股权架构的每一次变动都可能引发税务与工商的连锁反应。因此,将财税合规思维融入到协议条款的每一个细节中,才能真正实现控制权稳固与经营效率的平衡,为企业的资本化之路打下坚实基础。我们愿做您身边的股权架构专家,助您创业路上少走弯路,稳健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