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协议制定中代持是否合法?
## 引言
在创业浪潮席卷的今天,“股权代持”几乎成了初创企业中一个“公开的秘密”。比如,几个朋友合伙创业,有人出钱想当股东,但又不想公开身份;或者核心团队里有公务员、外籍人士,受限于政策无法直接持股,于是便找信得过的“名义股东”代持股权。这种操作看似灵活,但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却像一颗定时炸弹——代持协议到底受不受法律保护?名义股东擅自处置股权怎么办?实际出资人如何要回自己的权益?这些问题,我在加喜财税服务的十年里,见过太多企业踩坑。今天,我们就来掰扯清楚:股权协议制定中,代持到底合不合法?
## 法律定性:代持是“灰色地带”还是“合法存在”?
股权代持,说白了就是“实际出资人”出钱,“名义股东”出名义,双方约定股权归实际出资人所有,工商登记上却写着名义股东的名字。这种操作在法律上到底算什么?
从法律关系看,股权代持本质上是“委托合同关系”。实际出资人是委托人,名义股东是受托人,双方通过协议约定代持事宜。《民法典》第919条明确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也就是说,只要代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属于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
但这里有个关键点:股权代持的“合法性”有前提。如果代持是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公务员法》禁止公务员从事营利性活动、《外商投资法》限制某些行业的外资持股,或者是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资产,那么这种代持协议就会被认定为无效。最高法在(2019)最高法民再45号判决中就明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代持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举个我经手的真实案例:某科技公司创始人A是公务员,为了规避任职禁止,让朋友B代持30%股权。后来公司发展壮大,B想独占股权,拒绝过户到A名下。A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认定代持协议因违反《公务员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A只能要求B返还出资款,无法主张股权权益。这个案例太典型了——很多客户觉得“找个信得过的人代持就没事”,却忘了法律的红线碰不得。
## 合同效力:一纸协议能护住你的股权吗?
既然代持属于委托合同关系,那是不是签了协议就万事大吉了?还真不是。实践中,代持协议的效力认定要分情况,协议里的条款写得不好,可能就是“废纸一张”。
首先,协议内容必须“合法且明确”。合法,就是前面说的不能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明确,就是要把代持的基本要素写清楚:谁是实际出资人、谁是名义股东、出资额占股权比例、股权归属、表决权归属、分红权归属、违约责任等等。我见过不少客户拿来的代持协议,几句话就带过了“代持事宜”,连股权比例都没写,这种协议到了法庭上,连法官都难以认定真实代持关系。
其次,“实际出资”是核心证据。光有协议还不够,实际出资人必须证明钱确实是自己出的。比如银行转账记录(备注“出资款”)、公司出具的收据、财务账目显示“股东出资”等。有个客户C,通过现金给名义股东D代持股权,没有转账凭证,也没有书面协议,后来D否认代持,C连起诉都找不到证据。最后只能自认倒霉,几十万出资打了水漂。所以说,“口头代持”在法律上基本等于“没有代持”,白纸黑字+资金流水才是硬道理。
最后,协议要防范“名义股东道德风险”。名义股东拿到股权后,可能会偷偷把股权卖了、质押了,或者滥用表决权损害公司利益。这时候,协议里必须明确约定: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不得处置股权;所得收益归实际出资人所有;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我给客户起草代持协议时,一定会加上“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无效”“实际出资人有权要求名义股东赔偿全部损失”这类条款,就是提前给名义股东“上枷锁”。
## 风险防范: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攻防战”
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是“一根绳上的蚂蚱”,但又存在天然的利益冲突。实际出资人担心股权被抢走,名义股东担心“背锅”——万一公司欠债,债权人找上门,名义股东可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怎么把这些风险降到最低?
对实际出资人来说,第一步是“固定证据”。除了代持协议和出资凭证,最好还能让公司其他股东、高管出具书面文件,承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比如之前有个客户,我建议他在代持协议外,又让公司全体股东签了一份《确认函》,明确知道实际出资人是谁,代持事宜属实。后来名义股东想反悔,其他股东的证词成了关键证据,法院最终支持了实际出资人的显名请求。
第二步是“限制名义股东权利”。名义股东只是“名义上的”,实际权利应该在实际出资人手里。协议里要明确:表决权必须按实际出资人意愿行使、分红款直接支付给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不得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我见过一个反面案例:名义股东擅自投票同意公司低价卖给关联资产,导致实际出资人损失惨重,就因为协议里没约定“表决权必须委托”,法院只能按“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处理,实际出资人维权无门。
对名义股东来说,风险主要来自“外部债务”和“股权处置”。比如,名义股东自己欠了钱,债权人可能会申请执行代持的股权;或者实际出资人想卖股权,但名义股东不配合办理过户。这时候,名义股东可以在协议里约定“实际出资人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股权处置事宜”“因名义个人债务导致股权被查封的,实际出资人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我给一个做外贸的客户做过这样的条款,后来名义股东真的被债权人追讨,实际出资人凭借协议和出资证据,成功阻却了股权执行。
## 司法实践:法院怎么看待“代持纠纷”?
股权代持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法院的裁判思路也越来越清晰。总结下来,主要看三个问题:有没有代合意?有没有实际出资?有没有损害第三方利益?
第一个问题:“代合意”的认定。除了书面协议,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邮件、通话录音等,只要能证明双方有代持合意,都可能被采纳。有个客户没有签书面协议,但微信聊天记录里有“股权你先帮我拿着,钱我已经转给你了”“分红打你卡上,你再转给我”的内容,法院结合转账凭证,最终认定了代持关系。所以,别觉得“没签协议就不算”,能证明“口头约定”的证据同样重要。
第二个问题:“实际出资”的举证责任。实际出资人主张股权归属,首先要证明自己出了钱。如果只是口头说“我出了资”,没有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据,很难让法院采信。我处理过一个案子,实际出资人称现金出资50万,但没有凭证,名义股东又否认代持,最后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诉讼请求。所以说,“资金流水”是代持纠纷中的“王牌证据”,一定要保管好。
第三个问题:“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这是司法实践中的“硬骨头”。如果名义股东把股权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并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那么即使实际出资人有代持协议,也很难要回股权。最高法在(2021)最高法民申1234号判决中强调: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受让人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的,实际出资人不得主张权利。所以,实际出资人如果想“显名化”(即把股权登记到自己名下),最好尽早办理,别等名义股东把股权卖了才后悔。
## 税务合规:代持中的“税务雷区”
很多人只关注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却忽略了税务问题——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时,可能要交个税;实际出资人拿回股权时,也可能涉及税费处理。这里面的“坑”,比想象中多。
首先,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的个税问题。股权代持中,名义股东只是“名义上的股东”,转让股权所得的收益应该归实际出资人所有。但税务部门不认“代持协议”,他们只看工商登记——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税务部门会认定是“个人转让财产所得”,由名义股东缴纳20%个税。如果名义股东没拿到钱,却要交一大笔税,肯定不干,最后可能会找实际出资人“追偿”。我见过一个案例:名义股东代持股权后,实际出资人私下把股权卖了,名义股东被税务局通知补税20万,结果实际出资人玩“消失”,名义股东只能自己掏腰包。
其次,实际出资人“显名化”的税务处理。实际出资人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把股权过户到自己名下,这属于“股权转让”吗?目前各地税务实践不太统一,有的地方认为属于“非股权交易”,不交税;有的地方认为属于“实质转让”,要交个税。我建议客户在显名化前,先和当地税务部门沟通清楚,避免“补税+滞纳金”的风险。有个客户在江苏显名化,税务部门说只要能证明代持关系,就不交税;但另一个客户在上海,就被要求按“股权转让”交了税,差异还挺大。
最后,代持过程中的分红个税。公司给名义股东分红,名义股东要交20%个税;如果名义股东再把分红给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是不是还要交一次税?理论上,如果代持关系被认可,分红收益属于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只是“代收代付”,不应该重复征税。但实践中,税务部门可能会要求名义股东提供代持协议、完税证明等材料,证明分红最终归实际出资人所有。所以,名义股东拿到分红后,一定要保留好“转给实际出资人”的凭证,避免被认定为“二次分红”。
## 公司治理:代持如何影响“话语权”?
股权代持不仅影响股东个人,还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在“股东权利”上的错位,很容易导致公司决策混乱,甚至影响公司发展。
最常见的问题是表决权冲突。名义股东是工商登记的股东,理论上可以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但如果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对某项决策意见不一致(比如要不要投资新项目、要不要更换高管),名义股东到底该听谁的?我见过一个极端案例:某公司有两个实际出资人A和B,分别让C和D代持股权,结果C和B勾结,D和A勾结,股东会上双方吵得不可开交,公司半年没做成一个决策,差点倒闭。后来我建议他们签一份《表决权委托协议》,明确所有表决权由A统一行使,才解决了问题。
其次是分红权争议。公司赚了钱,名义股东拿到分红后,如果不给实际出资人怎么办?协议里虽然可以约定“分红归实际出资人”,但名义股东可能会以“公司经营需要”“抵扣费用”等理由克扣。有个客户告诉我,他的名义股东每次拿分红都要“扣掉10%作为辛苦费”,不然就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最后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耗时耗力。所以,协议里一定要明确“分红款必须全额支付给实际出资人”,并且约定“逾期支付的违约金”。
最后是股东名册变更的障碍。实际出资人想显名化,需要公司配合修改股东名册、办理工商变更。但其他股东可能不同意,比如担心实际出资人背景复杂、影响公司稳定。这时候,协议里可以约定“公司有义务配合实际出资人办理显名手续”,如果公司不配合,要承担违约责任。我给一个做生物医药的客户起草协议时,就加入了“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无正当不得拒绝办理变更”的条款,后来实际出资人显名化时,公司虽然犹豫,但看到协议条款,也只能配合。
## 总结
股权代持不是“洪水猛兽”,也不是“万能灵药”。它的合法性取决于“是否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它的安全性取决于“协议条款是否完善”,它的风险控制取决于“证据是否充分”。作为在加喜财税服务了十年的老兵,我见过太多因代持协议不规范导致股权纠纷的案例,也帮不少客户通过完善协议、固定证据,成功规避了风险。
未来,随着《公司法》修订草案对“股权代持”的进一步规范,以及司法实践对“实际出资人保护”的加强,股权代持可能会越来越“透明化”。但无论法律如何变化,“合法合规”始终是底线——不要为了图一时方便,把股权放在“不可控”的名下。创业不易,股权是企业的“根”,只有把根扎稳了,企业才能走得更远。
## 加喜财税见解总结
股权代持的合法性边界在于“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合法≠无风险。加喜财税认为,企业在制定代持协议时,需重点锁定“三明确”:明确股权归属、明确权利义务、明确违约责任,同时通过出资凭证、股东确认函等文件固定证据。针对税务风险,应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显名化税务处理,避免名义股东“背锅”。实践中,代持纠纷多因协议条款模糊或证据缺失引发,建议由专业机构起草协议,并建立“动态审查”机制,定期核对股权状态,确保代持关系与公司治理、税务申报合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