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与经营许可证有何区别?
随着国民健康意识的提升,保健食品市场近年来持续升温,从维生素片到益生菌粉,从辅酶Q10到胶原蛋白肽,琳琅满目的产品背后,是严格的监管体系在保驾护航。但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不少从业者甚至消费者都会混淆两个核心资质——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与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有人以为拿到产品注册证书就能随便卖,有人觉得办了经营许可证就能卖所有保健食品,这些误解往往导致不必要的合规风险。作为在加喜财税从事资质代办12年的老兵,我今天就想结合实操经验,把这两个证书的区别掰开揉碎了讲清楚,帮大家避开那些“踩坑”点。
保健食品行业是个“证”比天下的领域,这里的“证”就像人体的“身份证”和“通行证”,缺一不可。注册证书是产品本身的“出生证明”,证明这个产品安全、有效、合规;经营许可证则是企业卖产品的“营业执照”,证明这个企业有资格卖保健食品。两者一个是“管产品”,一个是“管主体”,逻辑完全不同。记得2018年有个做跨境电商的客户,从国外进口了一批宣称“增强免疫力”的软糖,以为只要贴个中文标签就能卖,结果因为没拿到国内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50万。这事儿给我印象特别深,也让我意识到,把这两个证书的区别讲明白,真的能帮企业和个人少走很多弯路。
定义性质不同
先说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它的核心是“产品资质”。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这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进行安全性、功能性、质量可控性等技术审评后,发给注册人的法定凭证。简单说,就是某个具体的保健食品(比如“XX牌维生素C片”)想要在中国上市,必须先通过国家的“考试”,拿到这个证书,相当于产品的“身份证”。证书上会明确产品名称、注册人、功效成分、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保质期、注意事项等内容,每一个字都是经过严格审评的,不能随便改。
而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本质是“企业资质”。它是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企业(或个体户)进行经营条件审查后,颁发的准予其经营保健食品的许可证明。这个证管的是“谁在卖”,而不是“卖什么”。比如某连锁超市想要卖保健食品,就需要办理这个许可证,许可证上会注明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如“预包装食品销售(含保健食品)”)、经营方式(如“零售”“批发”)等。它不关心超市里卖的是维生素还是钙片,只关心这个超市有没有符合要求的场地、人员、管理制度,能不能保证卖出去的保健食品是安全的、来源可追溯的。
两者的性质差异决定了它们的功能完全不同。注册证书是“产品准入”的门槛,没有它,产品就是“黑户”,不能生产、进口、销售;经营许可证是“主体准入”的门槛,没有它,企业卖保健食品就是“无证经营”,轻则罚款,重则吊销执照。用个形象的比喻:注册证书是汽车的“合格证”,证明这辆车本身安全合规;经营许可证是司机的“驾驶证”,证明这个人有资格开车上路。车再好,司机没驾照也不能上路;司机再有经验,开不合格的车也是违法。这个比喻我跟客户讲过无数次,基本上一说就懂。
从法律依据来看,注册证书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法规,强调的是产品的技术合规;经营许可证则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侧重于企业经营行为的合规。前者是“事前审批”,产品上市前必须拿到;后者是“事前许可”,企业经营前必须取得。这种“产品+主体”的双重监管,正是我国保健食品行业“严监管”的体现,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防线。
发证机关差异
发证机关的不同,是这两个证书最直观的区别之一。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娘家”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特食司”)。为啥是国家层面?因为保健食品涉及人体健康,安全性、功能性的评价需要极高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地方监管部门可能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审评能力。比如产品的功效成分检测、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评价等,都需要国家级的检验机构和技术专家团队参与,所以注册审批权必须集中在国家局。我经手过的一个灵芝孢子粉产品注册,从提交资料到拿到证书,前后花了18个月,期间经历了资料补正、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多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是国家局特食司在主导,地方局只是配合现场核查,这种“国家级”的审评力度,是地方局无法比拟的。
相比之下,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就“接地气”多了——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比如北京的企业就找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或各区市场监管局,上海的企业就找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或各区市场监管局。这种“属地管理”的模式,主要是因为企业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需要地方部门就近实施,发证机关和监管机关统一,更有利于后续的监督检查。去年我帮一个客户在江苏苏州开连锁药店,每个分店的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都是向所在区的市场监管局申请的,从提交材料到拿证最快20个工作日,比注册证书的审批周期短得多,这正是因为地方审批更贴近企业实际,流程也相对简化。
发证机关的层级差异,也带来了审批流程和严格程度的不同。注册证书的审批流程堪称“过五关斩六马”:企业先要准备产品研发报告、配方依据、生产工艺、安全性评估报告、功能学评价报告等几十份材料,提交后国家局特食司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组织技术审评(可能需要补充资料或现场核查),审评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才核发证书。整个过程公开透明,但耗时耗力,我见过最长的注册周期将近3年,企业光研发投入就花了上千万。而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流程就简单多了: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材料,监管部门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主要看场地是否卫生、设施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符合条件就发证,一般30个工作日内就能搞定,费用也低很多,很多地方现在还推行“全程网办”“一窗受理”,效率更高。
这种“国家管产品、地方管经营”的分权模式,其实是监管智慧的体现。国家局集中精力把好“产品安全关”,确保上市保健食品“源头合格”;地方局则把好“经营规范关”,确保流通环节“过程可控”。两者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共同构建了保健食品监管的“天罗地网”。不过对咱们企业来说,也得清楚:找国家局办注册,得有“打持久战”的准备,资料要做得极其扎实;找地方局办经营许可,则要注重“细节合规”,比如经营场所的分区、进货查验记录的填写等,这些往往是现场核查的重点。
适用对象有别
搞清楚发证机关后,还得明白这两个证书的“服务对象”完全不同。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保健食品产品”,遵循的是“一品一证”原则。也就是说,每一个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都需要单独申请注册证书。比如某公司同时生产“XX牌钙片”和“XX牌铁片”,虽然都是补充矿物质,但配方不同,功效成分不同,就得分别申请两个注册证书。哪怕是同一品牌、同一功能,只是规格不同(比如500mg/片和1000mg/片),也可能需要重新注册,因为食用量会随之变化,安全性评价也需要调整。我有个客户是做益生菌粉的,最初只申请了“100g/罐,含益生菌100亿CFU/克”的注册证书,后来想推出“50g/罐,含益生菌200亿CFU/克”的小包装,结果被告知需要按新产品重新注册,因为虽然总活菌数相同,但每克的活菌数和食用量都变了,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性和功能性评价。
而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适用对象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企业或个体户”,遵循的是“一企一证”原则。这里的企业类型很多,比如超市、药店、母婴店、保健品专卖店,甚至电商平台上的网店(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也需要取得相应许可)。一个企业只要经营范围包含“保健食品销售”,无论它卖多少种保健食品,都只需要一个经营许可证。比如某连锁药店有100家分店,每家分店都卖保健食品,那么每家分店都需要单独办理经营许可证,但每个分店只需要一个证,不管店里卖10种还是100种保健食品。去年我帮一个客户做“一照多址”的经营许可变更,就是同一个营业执照下新增一个经营场所卖保健食品,只需要在原许可证上增加经营场所地址,不需要重新申请整个许可证,这就是“一企一证”原则的灵活体现。
这种适用对象的差异,直接决定了企业需要关注的重点。对于生产企业来说,核心是“拿产品注册证书”,每研发一个新产品,就得启动一轮注册申请,这是企业的“生命线”;对于经营企业来说,核心是“拿经营许可证”,确保自己有资格卖保健食品,这是“入场券”。我见过不少初创企业搞混了这点,有个做电商的客户,以为只要和有注册证书的厂家合作,就能直接在网上卖保健食品,结果因为没办经营许可证,平台不给上架,还被市场监管局警告。其实道理很简单:厂家有注册证书,说明产品合法;但你作为卖家,还得有经营许可证,证明你卖这个产品的行为合法,两者缺一不可。
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点:进口保健食品和国产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适用对象是否有区别?答案是“没有”。无论是进口还是国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保健食品,都必须取得国家局颁发的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备案制是另一种管理方式,这里不展开)。只不过进口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人通常是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需要提交的资料中多了“境外生产资质证明”“产品在生产国(地区)上市销售证明”等文件。而经营许可证方面,进口保健食品和国产保健食品的销售企业,适用的许可证要求和办理流程是完全一样的,监管部门不会因为卖的是进口货就提高或降低许可标准,一视同仁。
申请条件迥异
如果说适用对象是“给谁用”,那申请条件就是“怎么拿”,这两个证书的申请条件简直是“天差地别”。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申请条件,核心是“证明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技术门槛极高,堪称“科研级的考验”。首先,产品配方必须科学合理,所用原料必须是《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内的物质,或者有传统食用历史、安全性评估充分的“可用原料”,比如人参、西洋参、灵芝等,但即使是这些原料,用量、配伍也得有依据,不能随便搭配。其次,生产工艺必须稳定可靠,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一致性,比如提取、纯化、干燥、成型等工艺参数都要明确,并且有中试生产的验证数据。最关键的是安全性评价和功能性评价,前者需要做急性毒性试验、长期毒性试验、致畸试验等,证明产品吃下去是安全的;后者则需要通过人体试食试验或动物试验,证明产品确实具有声称的保健功能(比如“辅助降血脂”“增强免疫力”等),这些试验都必须在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我经手过的一个“辅助降血糖”保健食品注册,光是安全性评价就花了8个月,用了200只大鼠做长期毒性试验,功能性评价则找了120名符合标准的志愿者进行人体试食,前后跟踪了3个月,光检验报告就厚达300多页。此外,产品的质量标准也得制定,包括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含量测定、理化指标(如重金属、微生物限度)、卫生学指标等,所有指标都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的要求。这些材料准备齐全后,提交国家局特食司,还要经过专家评审会的“灵魂拷问”——专家会针对配方依据、工艺合理性、试验设计等提出各种尖锐问题,企业必须逐一解答,稍有疏忽就可能被驳回。可以说,拿一个保健食品注册证书,难度不亚于发表一篇高水平的科研论文,甚至更难,因为论文只是理论验证,而注册证书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健康。
相比之下,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就“接地气”多了,核心是“证明企业有能力保证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侧重于“硬件和管理”的合规性。具体来说,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比如与生活区分开、地面墙壁平整光滑、有防鼠防虫设施、保健食品专区(或专柜)设置明显标识等;设施设备要齐全,如货架、冷藏柜(如果需要冷藏保存的保健食品)、温湿度监测设备等;人员方面,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具备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管理制度要健全,包括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等,并且要有相应的记录表格(如进货台账、销售台账)。这些条件听起来多,但实际操作中并不难达到,比如一个50平米的社区药店,只要装修时做好分区,买几个货架和冰箱,员工去体检办健康证,再从网上下载制度模板稍作修改,基本就能满足要求。
去年我帮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开保健品专卖店,他租了个30平米的店面,从准备材料到拿到经营许可证只用了25天,总花费不到3000元(主要是体检费和工本费)。他当时特别惊讶,说“以为要花很多钱搞检测呢”,我告诉他:“经营许可证不看你的产品成分,只看你卖东西的过程规不规范,检测是注册证书的事,你作为卖家,只要保证进货时索要产品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和检验报告,做好台账,就没问题。”这就是两者申请条件的本质区别:注册证书是“考产品”,需要大量的科研投入和试验数据;经营许可证是“考管理”,需要的是规范的操作流程和基本的硬件配置。
效力范围区分
拿到证书后,能在哪里用、能用到什么程度,这就是效力范围的问题,也是企业和经营者必须搞清楚的“边界”。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效力范围具有“全国通用性”和“产品唯一性”。所谓“全国通用性”,是指注册证书一旦由国家局颁发,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下同)都具有法律效力,产品可以在任何省份销售,不受地域限制。比如某企业在广东拿到了一个保健食品注册证书,这个产品可以合法销售到北京、上海、新疆、西藏等全国各地,不需要再到每个省份重新注册。这种“全国通行”的特点,有利于保健食品的大范围流通,也避免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我有个客户是山东的保健品厂,他们的主打产品“XX牌鱼油软胶囊”在山东注册后,直接通过经销商渠道卖到了全国30多个省份,从没遇到过“异地销售需要重新认证”的问题,这就是注册证书全国通用性的体现。
而“产品唯一性”则是指,一个注册证书只能对应一个特定配方的保健食品,不能“一证多用”。比如某企业持有“A牌维生素C片”的注册证书,就不能用这个证书去生产销售“A牌维生素E片”,后者需要重新申请注册。即使是“A牌维生素C片”,如果想改变规格(从60片/瓶改为90片/瓶)、剂型(从片剂改为胶囊剂)、保健功能(从“补充维生素C”增加“抗氧化”),都必须重新申请注册,因为这些都属于产品的实质性变更,可能影响安全性和功能性。去年有个客户想“偷懒”,在已有注册证书的“钙片”里加了点维生素D,然后当成“钙维生素D片”卖,结果被抽检发现与注册证书内容不符,不仅产品被召回,还被罚了款,这就是没搞清楚“产品唯一性”的代价。
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效力范围则具有“地域限定性”和“经营方式限定性”。“地域限定性”是指,经营许可证只在发证机关的管辖区域内有效。比如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只能在朝阳区范围内使用,如果企业要到北京市海淀区开设分店,就需要向海淀区市场监管局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如果企业要到上海市开设分店,则需要向上海市相关区的市场监管局申请。这种“一地一证”的原则,主要是因为保健食品经营需要现场监管,地方监管部门只能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有效监督。我有个连锁超市客户,总部在杭州,想在宁波开分店,最初以为用杭州的许可证就能直接经营,结果被宁波市场监管局告知“无证经营”,赶紧补办了宁波当地的许可证,才避免了处罚。
“经营方式限定性”则是指,经营许可证上会明确标注经营方式(如“零售”“批发”“零售兼批发”),企业只能按照标注的方式经营。比如许可证上写的是“零售”,企业就不能从事批发业务;写的是“批发”,就不能开门店直接卖给消费者。此外,经营范围也会明确是“预包装食品销售(含保健食品)”还是“散装食品销售(含保健食品)”(散装保健食品销售有更严格的要求,比如必须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企业不能超范围经营。去年有个母婴店客户,经营许可证上只有“预包装食品销售(含保健食品)”,却私自将大包装的益生菌粉分装成小袋出售,结果被认定为“超范围经营散装食品”,被责令整改并罚款。这就是没搞清楚“经营方式限定性”的后果——许可证就像“驾照”,C1驾照不能开大货车,经营许可证也不能超范围经营。
有效期与延续
证书不是“终身制”,都有有效期,到期后怎么办,这也是企业和经营者必须关注的“续命”问题。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5年有效期是怎么来的呢?主要是考虑到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和功能性可能随着时间、技术发展而变化,需要定期重新评估。比如10年前认为安全的原料,现在可能发现了新的风险;10年前的功能性评价方法,现在可能有了更科学的标准。5年的有效期,既能给企业足够的市场经营时间,也能促使企业持续关注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经手的一个2008年注册的“褪黑素片”,2013年到期延续时,就因为新的研究发现褪黑素长期服用可能影响内分泌,被要求补充长期安全性试验数据,虽然最终延续成功了,但也耗费了大量时间和成本,这说明有效期的设置确实能起到“倒逼企业关注产品安全”的作用。
注册证书到期前6个月,注册人就需要向国家局特食司申请延续。延续申请不是“走过场”,需要提交产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总结、功能性跟踪情况、质量标准执行情况、不良事件监测情况等材料,国家局会对这些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还会进行现场核查或抽样检验。如果产品在5年内出现过严重安全问题、虚假宣传等不良记录,或者配方、工艺等发生了实质性变更但未重新注册,延续申请可能会被驳回。去年有个客户的“螺旋藻片”注册证书到期延续,因为之前被抽检发现重金属铅超标,虽然整改后复检合格,但还是在延续时被要求“暂停销售6个月”,导致损失惨重。所以,企业拿到注册证书后不能“一劳永逸”,必须持续做好产品质量控制和不良事件监测,才能顺利延续。
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也是5年,但延续申请的流程和难度就低多了。到期前30个工作日,企业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提交的材料主要是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总结等,一般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除非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只要企业在5年内没有严重的违法违规记录(如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超范围经营等),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延续申请通常都会批准。我帮客户办理的经营许可证延续,基本100%能通过,最快的甚至10个工作日就拿到了新证。这主要是因为经营许可证监管的是“企业经营行为”,只要企业能证明自己“一直在合规经营”,延续就比较容易,不像注册证书那样需要对产品本身进行重新评估。
不过,经营许可证延续也有“坑”,很多企业容易忽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比如企业在5年内换了经营场所,或者变更了企业名称,但没有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等到延续申请时才发现,必须先办理变更才能延续,白白耽误时间。去年有个药店客户,经营场所从A地搬到B地,以为“反正要延续,到时候一起改”,结果延续时被告知“经营地址变更属于重大事项,必须先单独办理变更,再申请延续”,导致许可证过期了2周才拿到新证,这2周内不能卖保健食品,损失不小。所以,企业一定要记住: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办理变更,不能等到延续时才“打包处理”,这是很多企业容易犯的“低级错误”。
监管责任差异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两个证书背后的监管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完全不同,这直接关系到企业和个人“出了事谁来扛”。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监管责任主体是“产品注册人”,通常是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或进口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及其代理人)。注册人对产品的安全性、功能性、质量可控性负“终身责任”,即使产品过了有效期,或者注册证书已经注销,如果因为产品本身的问题(比如配方缺陷、原料污染等)导致消费者健康受损,注册人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种“产品全生命周期责任”是注册证书监管的核心特点。比如2021年某知名企业的“褪黑素软胶囊”因非法添加药物成分被查处,虽然该产品的注册证书是2015年取得的,但企业作为注册人,仍然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相关负责人还被判了刑,这就是注册责任“终身制”的体现。
注册人需要履行的监管责任包括:建立并执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对原料采购、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储存运输等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按规定开展产品再注册和延续;主动监测产品的不良反应,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更改产品配方、工艺、标签说明书等。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注册人可能面临警告、罚款、暂停生产销售、撤销注册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我见过最严重的案例,一个企业为了“增强效果”,在注册的“减肥类保健食品”中添加西布曲明(禁用药物),结果不仅注册证书被撤销,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还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罚金500万,教训极其深刻。
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管责任主体是“经营企业”(或个体户经营者),责任范围是“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经营企业需要履行的责任包括:从合法渠道采购保健食品(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书复印件、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供货者信息等,并保存相关凭证;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的要求储存、销售保健食品(比如需要冷藏的必须放入冷藏柜);不得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保健食品;不得对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比如宣称“治疗疾病”)。如果违反这些规定,经营企业将面临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有个典型案例,某连锁药店为了促销,让店员向顾客宣称“XX牌蛋白粉能治疗糖尿病”(实际注册功能是“增强免疫力”),结果被消费者举报,监管部门不仅对药店罚款20万,还吊销了其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直接导致该药店损失了30%的营收。这个案例说明,经营企业的责任重点在“经营行为合规”,而不是“产品本身合规”——产品是否有问题,由注册人负责;但经营过程中有没有“卖假货”“夸大宣传”,由经营者负责。咱们都知道,监管不是走过场,产品要是出了安全问题,注册人跑不了;企业经营不规范,许可证分分钟被吊销,这可不是闹着玩的。所以,作为经营者,一定要把“进货查验”“规范宣传”这几条刻在脑子里,别因为小利而踩红线。
总结与建议
说了这么多,其实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与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心区别就一句话:前者是“产品的身份证”,管“能不能上市”;后者是“企业的通行证”,管“能不能销售”。两者在定义性质、发证机关、适用对象、申请条件、效力范围、有效期与延续、监管责任等七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共同构成了保健食品行业“产品合规+主体合规”的双重监管体系。对于企业来说,无论是生产还是经营保健食品,都必须同时关注这两个证书:生产企业要确保产品拿到注册证书,经营企业要确保自身拿到经营许可证,缺一不可,否则就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从我的经验来看,企业最容易犯的错误有三个:一是混淆注册与备案,以为所有保健食品都能走备案(其实只有使用原料目录内原料的产品才能备案,多数新产品还是需要注册);二是忽略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比如换了地址不办变更,导致延续时出问题;三是轻视进货查验,觉得“有注册证书就行”,结果卖了假冒产品被牵连。要避免这些“坑”,建议企业做好三点:第一,建立“资质台账”,定期梳理注册证书和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变更事项,提前准备延续或变更材料;第二,加强员工培训,让负责生产和经营的人员都清楚两个证书的要求和责任;第三,必要时寻求专业机构(比如我们加喜财税)的帮助,毕竟资质代办是个“专业活”,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能少走很多弯路。
展望未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化和监管科技的进步,保健食品注册和经营许可的流程可能会进一步优化,比如注册审评的“电子化”“智能化”,经营许可的“告知承诺制”推广,这都会降低企业的合规成本。但同时,监管也会越来越“精准化”,比如通过大数据监测产品安全风险、追溯经营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只会加大。所以,企业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必须把合规经营作为“生命线”,既要管好“产品”(拿注册证书、守注册责任),也要管好“行为”(拿经营许可证、守经营责任),才能在保健食品这个“朝阳行业”里行稳致远。毕竟,只有合规,才能长久;只有安全,才有市场。
作为深耕资质代办领域12年的专业机构,加喜财税认为,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与经营许可证的区别本质是“产品合规”与“主体合规”的分野,前者是研发与生产的“硬门槛”,后者是流通与销售的“通行卡”。企业涉足保健食品领域前,必须先厘清自身角色:是做产品研发生产,还是做经营销售?前者需投入科研力量攻克注册难关,后者需搭建规范经营体系获取许可。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企业合规经营的“双保险”。我们建议企业根据自身业务规划,提前布局资质申请,避免因资质缺失导致业务停滞,必要时可借助专业机构力量,高效完成合规建设,抢占市场先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