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证过期未续期继续经营,法律责任是什么? 去年深秋,我帮一个连锁餐饮品牌做年度资质梳理,店长拿着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来找我:“张老师,这证还有20天到期,咱们先续着呗,反正现在生意忙,等不忙了再说。”我一看系统里的续期提醒记录——其实早在3个月前,系统就自动发送过续期提示,但店长当时觉得“还有时间”,顺手就把邮件 archived 了。结果一周后,市监所突击检查,直接以“许可证过期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为由,开出5万元罚单,还把企业列入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店长后来苦笑着说:“早知道这证过期这么‘烫手’,当初就该听您的……” 这样的故事,在我做资质代办的十年里,几乎每个月都会遇到。不少企业经营者总觉得“许可证过期不是大事”,要么觉得“检查不会那么巧”,要么觉得“续期麻烦先拖着”。但事实上,许可证就像企业的“通行证”,过期未续期还继续经营,踩中的可不止是“小坑”,而是一整套法律责任的“连环雷”。今天,我就以加喜财税12年的行业经验,从行政、民事、刑事等多个维度,掰开揉碎了讲清楚:许可证过期未续期继续经营,到底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 行政处罚严:轻则罚款停业,重则吊销执照 说到许可证过期经营,大家最先想到的往往是“罚款”。但具体怎么罚、罚多少,很多人其实一知半解。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行政机关对这类行为的处罚,可不是“一刀切”,而是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梯度施策。 首先,最常见的是“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比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去年我们处理过一个案例:某烘焙店卫生许可证过期后,继续售卖蛋糕,被市监局查处时,违法所得有3万多元,最后被罚了8万,还把店里200多斤未售出的蛋糕全部没收。店主后来算账:“省下几百块续期费,倒贴了10万多,还砸了招牌,这账怎么算都亏。” 其次,“责令停业整顿”是“中间档”处罚。如果企业许可证过期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行政机关可能会先要求停业,限期补办手续。比如《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但实践中,很多企业会误以为“停业整顿就是缓兵之计”,其实不然——停业期间,企业不仅要承担员工工资、场地租金等固定成本,一旦超过整改期限仍未补办,就可能直接面临“吊销许可证”的更重处罚。 最严厉的处罚当属“吊销许可证+行业禁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种类和幅度没有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比如某建筑企业,施工资质过期后仍继续承接项目,被住建部门查处后,不仅资质被吊销,法定代表人还被列入“建筑行业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企业负责人。这种处罚对企业来说,几乎是“致命一击”——没有许可证,企业根本无法开展核心业务,等于直接被踢出行业。 这里还要提醒一个“时间误区”:很多企业觉得“许可证过期当天不算违法”,其实不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危害后果的,延长至五年。但“许可证过期当日继续经营”,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发生时点”,只要被查处时过期状态仍在,就会从“过期第一天”起计算违法经营时间。去年就有个客户,许可证过期后第二天就提交了续期申请,结果因为材料不全被退回,期间仍继续营业,最后被按“15天无证经营”处罚,想辩解“我已经申请续期了”,法院也没支持——毕竟“申请不等于有效”,许可证在续期获批前,就是无效的。 ## 民事赔偿责:合同无效、退一赔三,客户损失企业兜 如果说行政处罚是“公权力处罚”,那民事赔偿就是“私权利追责”——客户、合作伙伴因为你的“许可证过期”,遭受了损失,企业一样要赔。而且这类赔偿,往往比行政罚款更“伤筋动骨”,尤其是对依赖客户信任的行业,比如教育、医疗、健身等。 最常见的纠纷是“合同无效+返还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许可证很多都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比如民办学校需要《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需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果这些许可证过期,学校、医疗机构继续招生、接诊,和学员、患者签订的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企业需要返还学员的学费、患者的医疗费,如果已经提供了服务,还要折价补偿。去年我们代理过一个案例:某舞蹈培训中心办学许可证过期后,仍继续招生,收了20多个学员的学费共15万元。后来学员发现许可证过期,集体起诉要求退费,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培训中心不仅全额退款,还要承担利息损失,最后赔了近18万。 更麻烦的是“惩罚性赔偿”——如果企业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户不仅可以要求实际损失,还能主张“退一赔三”“退一赔十”。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这里的“欺诈”,就包括“使用过期许可证经营”——明明许可证已经失效,却故意隐瞒或未主动告知消费者,就属于“欺诈”。去年某健身房就栽了跟头:他们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游泳、健身等)过期后,仍继续办卡销售,有会员发现后起诉,法院判决“退一赔三”,一个会员花2万办的年卡,健身房要赔6万,30多个会员算下来,直接赔光了两年的利润。 还有一种容易被忽视的“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你的经营行为给第三方造成了损失,企业也要赔。比如某运输公司,道路运输许可证过期后,继续承运货物,结果因为车辆未定期维护(许可证过期后,车辆年审也无法通过),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损毁,货主起诉后,法院判决运输公司全额赔偿货物损失,还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赔了客户80多万,司机自己也要赔一部分,最后运输公司直接破产了。所以说,许可证过期经营,不仅是“和监管部门过不去”,更是“和所有合作方、消费者站在对立面”,一旦出事,谁都可能来“分一杯羹”。 ## 刑事风险高:特定行业出事,牢狱之灾躲不掉 如果觉得“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就是最坏结果,那可能要吃大亏了——在特定行业,许可证过期经营还可能构成犯罪,负责人面临的是“牢狱之灾”。这类风险主要集中在“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等强监管领域,比如食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烟草等。 最典型的就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企业许可证过期后继续生产经营,且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就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去年某食品厂就因为这个被判了:他们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后,为了省钱没续期,继续生产“过期翻新”的糕点,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时,货值金额有12万元。法院认为,虽然他们“翻新”后微生物指标暂时合格,但许可证过期本身就是“生产主体不合法”,且主观上具有“故意逃避监管”的恶意,最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厂长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10万元。 其次是“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这里的“未经许可”,就包括“许可证过期后继续经营”。比如烟草专卖许可证过期后继续卖烟,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过期后继续卖书,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后继续储存危化品,都可能构成此罪。去年我们处理过一个案例:某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后,觉得“仓库里还有存货,扔了可惜”,就偷偷卖了2吨溶剂,结果被应急管理部门查获,货值金额8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危化品属于严格管控物品,许可证过期后经营属于“非法经营”,且“溶剂易燃易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企业罚金15万元,负责人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还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风险,如果许可证过期经营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就可能构成此罪。比如某建筑企业施工资质过期后,继续承建高层住宅,结果因为资质不够,施工队偷工减料,导致楼房部分墙体开裂,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负责人被判刑3年;某燃气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过期后,仍继续供气,因为管道未定期检修,发生燃气爆炸,造成3人死亡,最终负责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所以说,在强监管行业,“许可证过期”绝不是“小违规”,而是“大犯罪”,一旦出事,就是“人财两空”的结局。 ## 信用惩戒狠:列入黑名单,寸步难行 这两年,“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越来越普及,企业的“信用记录”直接关系到“能不能活下去”。许可证过期经营,除了被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还可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甚至“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这种“信用惩戒”,往往比罚款更“致命”。 首先是“经营异常名录”——这是“轻度失信”,但影响已经很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而“许可证过期后未及时续期且继续经营”,就属于“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会被直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旦进入这个名录,企业在招投标、贷款、评优评先、甚至法定代表人出行时都会受限——比如银行看到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能会直接拒贷;招标方看到这个记录,会认为企业“不合规”,直接排除投标资格。去年有个客户,因为卫生许可证过期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结果丢了三个政府项目的投标机会,损失了近千万的合同,后来才感慨:“原来信用污点比罚款还贵!” 其次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这是“重度失信”,相当于给企业贴上了“老赖”标签。《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违反食品安全、药品、特种设备、价格、反垄断等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隐瞒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市场主体登记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情形。许可证过期经营,如果“情节严重”(比如被吊销许可证、被多次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等),就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这个名单比经营异常名录更“狠”——不仅企业会被公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也会被列入“黑名单”,限制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甚至限制乘坐飞机、高铁,子女上学、就业都会受影响。去年某建筑企业因为资质过期被吊销许可证,还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法定代表人想新成立一家公司继续干建筑,结果市场监管部门直接驳回了他的任职申请,他说:“这下好了,不仅公司做不成,连高铁都坐不了,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更麻烦的是,“信用修复”比“行政处罚”更难。企业被罚款后,只要交了罚款,就能结案;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需要先补办许可证、提交整改报告,才能申请移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更是需要“满一年且已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才能申请信用修复。这个过程中,企业可能已经错过了太多商机——去年有个客户,因为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申请信用修复花了半年时间,等修复成功时,原来的店铺位置已经被别人租走了,想重新选址开店,又因为“失信记录”被房东拒租,最后只能关门大吉。 ## 续期补救策:主动补正 vs 被动处罚,差距天差地别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那我的许可证已经过期了,现在才想起来续期,还有救吗?”答案是:“有,但要看怎么救。”根据我们的经验,“主动补正”和“被动处罚”,结果可能天差地别——主动补正,可能只被警告或轻罚;被动查处,可能面临“顶格处罚”。 首先,“主动补正”要趁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许可证过期后,如果企业“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及时补办许可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比如去年某餐饮店,卫生许可证过期后第3天,自己发现了问题,主动停业并提交续期申请,市监局检查时,他们已经停业2天,最后只被警告,没罚款;而另一家餐饮店,许可证过期后第10天才被发现,还在继续营业,直接被罚了2万。所以说,“主动”和“被动”,就差几天,结果可能差十万八千里。 其次,“补正流程”要规范。很多企业觉得“续期就是交材料”,其实不然——不同许可证的续期,要求差异很大。比如食品经营许可证续期,需要提交“健康证、场地平面图、设备清单”,还要市场监管局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才能发证;建筑施工资质续期,需要提交“业绩证明、人员社保缴纳记录、财务报表”,还要经过住建部门审核,审核周期可能长达1-2个月。去年我们有个客户,因为“没提前准备人员社保记录”,资质续期申请被退回了3次,结果在“空窗期”里继续接项目,被住建部门查处,罚了10万。所以说,续期不是“临急抱佛脚”,而是要“提前3-6个月准备”——加喜财税的“证照管家”服务,就是帮企业建立“证照台账”,提前60天发送续期提醒,协助准备材料,确保“无缝衔接”。 最后,“内部管理”要跟上。许可证过期,很多时候不是“不想续”,而是“没人管”。很多中小企业,没有专门的资质管理人员,老板忙于业务,员工觉得“不归我管”,结果“证过期了都不知道”。我们建议企业建立“证照管理台账”,把所有许可证的名称、编号、有效期、续期要求、负责人都列清楚,设置“电子日历提醒”,甚至可以像我们客户那样,把“续期截止日”设为手机日历的“重要事件”,提前1个月、1周、1天分别提醒。另外,还要明确“责任人”——比如指定行政部经理为“证照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跟进续期流程,如果因为“未及时续期”导致处罚,就扣减其绩效。去年我们帮一家连锁酒店做证照管理培训后,他们把“证照管理”写进了《员工手册》,还和行政部经理签订了“责任状”,之后一年,再也没有出现过“许可证过期”的问题,老板说:“这比请专人盯着还管用!” ## 行业特殊规:不同行业,雷区各有不同 最后还要提醒的是:不同行业的许可证,“过期经营”的“雷区”差异很大。比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教育、建筑、危化品等行业,因为监管重点不同,处罚力度、风险类型也完全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比如“教育行业”,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过期后继续招生,不仅会被教育局处罚,还可能涉及“非法办学罪”。《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去年某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过期后,为了“多招学生”,在宣传时还说“我们是有证的”,结果被学员举报,教育局不仅吊销了许可证,还把校长列入“教育行业黑名单”,5年内不得再从事教育工作。 比如“医疗行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后继续接诊,风险比食品行业还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去年某诊所,执业许可证过期后,觉得“就接了几个感冒病人,没事”,结果因为“使用过期药品”被患者举报,不仅被吊销许可证,还被卫健委处以“罚款+吊销负责人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诊所直接关门了。 再比如“危化品行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后继续经营,可能直接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且“危险系数”极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去年某化工企业,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后,觉得“仓库里还有10吨溶剂,扔了可惜”,就偷偷卖给了一个没有资质的买家,结果买家在运输途中发生泄漏,造成了3人中毒,企业不仅被罚了50万,负责人还被以“非法经营罪”判了3年。所以说,不同行业的“许可证”,就像“高压线”,碰不得——只有了解自己行业的“特殊规定”,才能避免“踩雷”。 ## 总结:许可证是企业的“生命线”,合规才能走得更远 讲了这么多,其实核心就一句话:许可证过期未续期继续经营,不是“小事”,而是“大事”——它会让你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风险、信用惩戒”四重打击,轻则“赔钱丢执照”,重则“坐牢毁人生”。作为在企业一线打了12年交道的老资质人,我见过太多因为“许可证过期”而倒下的企业:有的因为罚款10万资金链断裂,有的因为信用污点丢掉千万订单,有的甚至因为犯罪负责人锒铛入狱……这些案例,其实都在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合规经营,不是“选择题”,而是“生存题”——许可证就像企业的“生命线”,只有“保住生命线”,才能“走得更远”。 对企业来说,想要避免“许可证过期经营”的风险,其实并不难:首先,要建立“证照管理台账”,把所有许可证的“有效期、续期要求、负责人”都列清楚;其次,要设置“提前提醒机制”,比如用电子日历、企业微信等工具,提前60天、30天、7天分别提醒;最后,要“专人负责”,把证照管理纳入岗位职责,明确“谁负责、谁担责”。如果自己没精力管理,也可以找专业的资质代办机构,比如加喜财税,我们12年来帮上千家企业做过“证照管家”服务,从“提醒续期”到“协助办理”,再到“合规指导”,全程为企业保驾护航,让企业“只管经营,不用操心证照”。 ## 加喜财税见解总结 许可证管理是企业合规经营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最容易忽视的“隐形炸弹”。加喜财税12年深耕资质代办领域,见过太多企业因“小证件”栽跟头——其实许可证续期并非“难事”,关键在“提前规划”与“主动管理”。我们独创的“证照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通过数字化台账系统提前60天预警,专人跟进续期材料准备,确保企业“证照不断档”,同时结合最新监管政策提供合规建议,帮助企业规避“行政处罚、信用惩戒、民事赔偿”等风险。记住:合规不是成本,而是企业行稳致远的“安全带”,加喜财税愿做您最可靠的“证照安全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