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人数界定
在加喜财税这十多年的窗口工作中,我见过太多创业者因为没搞懂“人头数”的问题,在公司注册的第一步就栽了跟头。根据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的规定发生了一些微妙但极其重要的变化。过去我们常说股份公司是“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个底线依然坚守,但更重要的是人数的区间界定。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这其中还得包括那些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朋友。
这里有一个特别需要大家注意的细节,那就是“半数以上”的认定标准。我们在实际操作中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准备出海上市的科技企业,找了三个境外自然人和一个境内机构作为发起人。虽然表面上看是四个人,符合二人以上的下限,但境内只有一个,显然不满足“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硬性要求。这种情况下,工商局系统根本不会受理,或者会被直接驳回。这看似是个简单的数学题,但在涉及到VIE架构或者红筹架构搭建时,往往容易被忽视。很多时候,企业为了方便或者税务筹划,会随意安排发起人名单,结果导致整个注册流程卡壳。我们在帮客户处理这类问题时,通常会建议至少多预留一个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备选发起人,以确保从源头合规。
另外,关于“二百人”的上限,这不仅仅是法律红线,更是监管的风眼。在注册实务中,一旦发起人接近这个数字,监管部门的审核力度会呈指数级上升。我记得前几年有个众筹项目想改制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多达180人,结果在工商核名和准入环节就被反复约谈。监管担心的其实是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作为专业人士,我必须提醒大家,不要试图去踩这条红线。如果你的项目真的需要大量的人参与,建议采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来间接持股,这样既能保证激励效果,又能将发起人数量控制在合规范围内。这不仅是规避法律风险,更是为了后续融资和资本化道路铺平基石。
还有一个经常被问到的问题:一人能不能设立股份公司? 在旧的制度框架下,这是不被允许的,股份公司强调的是“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结合,必须有多个发起人。但新公司法在某些特定领域或改制情况下,其实有了一些灵活的解读空间,不过对于大多数初创企业来说,依然坚持二人以上的原则。我们在给客户做架构设计时,如果客户确实想一个人说了算,我们通常会建议先成立一人有限公司,等业务规模上来了,再进行股份制改造,这样流程会更顺畅,风险也更可控。
发起人资格限制
搞定了人数,接下来就是“谁能当”的问题,也就是发起人的资格。在加喜财税经手的数万案例中,资格审核往往是隐藏雷区最多的地方。法律上,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做发起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门槛。首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的入场券。这听起来是废话,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真遇到过拿着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来当发起人的荒唐事,或者试图用已经丧失行为能力的老人名义来持股,想规避某些风险。这些在现在的“穿透监管”体系下,都是无处遁形的。工商系统和公安系统联网,一旦发起人身份存疑,公司注册申请会被秒退。
对于法人发起人,限制也不少。比如,非营利性法人(像医院、学校、社会团体)通常不能成为公司的发起人,因为它们的设立目的不是营利。这一点在教育或医疗行业改制时特别常见。曾经有一家民办医院想转制为股份医院,直接用学校法人作为发起人,结果被民政局和工商局双重叫停。后来在我们的建议下,他们专门成立了一个医疗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发起人主体,才顺利解决了问题。所以说,法人做发起人,首先要看自己的章程是否允许对外投资,其次要看自己的性质是否符合商业逻辑。
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资格限制,那就是公务员。虽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公务员投资入股,但根据《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意味着公务员绝对不能当发起人,甚至不能做隐名股东。我们在做背景调查时,如果发现发起人是公职人员,会明确劝退。这不仅仅是注册不下来的问题,更是涉及严重的违纪违法风险。哪怕你是退下来的领导干部,在退休后两年内,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不能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当发起人。这些红线,是绝对不能碰的高压线。
| 发起人类型 | 允许情况 | 禁止或限制情况 |
| 自然人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及外籍人士。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现役军人等特定群体。 |
| 法人 | 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需符合规定)、社会团体等。 | 非营利性法人(如公立医院、公办学校);分公司(无法人资格);被吊销执照未满三年的法人。 |
| 其他组织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视为投资主体)。 |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非法人组织。 |
除了上述身份限制,信用资格也是一大考量。现在工商系统都在推行信用惩戒机制。如果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之前担任过破产清算未完结企业的法人,或者因为违法违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那么他在三年内是不能再担任其他公司的发起人、董事或者监事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黑名单”制度。曾经有个老客户想东山再起,结果因为上一家公司没走完注销程序直接跑路了,导致自己被锁死,连新公司的发起人都当不了。这时候,唯一的解决方法就是先把旧烂摊子收拾干净,补齐注销手续,才能解锁资格。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商业信誉是有资产的,别为了芝麻丢了西瓜。
设立中的角色
发起人不仅仅是出钱签字的,他们在公司成立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保姆”和“建筑师”角色。在加喜财税,我们常跟客户打比方:发起人就是孩子的父母,孩子在肚子里(设立中)的时候,父母要负责一切营养供给和胎教。法律上,这叫做“设立中公司”。在这个阶段,发起人对外是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比如租赁办公场地、招聘初期人员、采购设备等等。这些行为的后果,一旦公司成立,自然就由公司来承担;但如果公司没成立呢?这就是个巨大的坑。
我们接触过一个典型的失败案例:几个合伙人看好了一个餐饮项目,以“XX股份公司(筹)”的名义跟房东签了五年的租房合同,还预付了半年租金。结果后来因为合伙人之间闹矛盾,公司最终没注册下来。房东不干了,拿着合同起诉,要求这几个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时候,发起人就必须站出来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责任。而且,这个责任往往是连带的,也就是债权人可以找其中任何一个人要全款。这听起来很残酷,但这就是法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做出的规定。所以,在公司还没领到营业执照之前,发起人对外签字一定要慎之又慎,最好能明确备注“如公司设立失败,该合同自动失效”之类的条款。
发起人的核心职责还包括制定公司章程。这是一部公司的“宪法”。我们在做注册服务时,发现很多老板直接从网上下载个模板就填,这是极度危险的。股份公司同股同权,但也可以有特别的安排,比如表决权的差异、利润分配的优先顺序等。发起人必须在这个阶段把这些规则定清楚。我有次帮一家生物医药公司做注册,创始人团队掌握核心技术,但投资人出资占大头。如果完全按出资比例表决,创始人团队很容易被踢出局。于是我们在章程里设计了AB股制度,虽然这是注册制的挑战,但在股份公司框架下通过合理的协议安排(如一致行动人协议),依然能保障发起人的控制权。这就是发起人设立角色的精髓——不仅是跑腿,更是定规矩。
此外,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也是发起人设立阶段的关键任务。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要求非常规范,发起人第一次会议的重要议程就是确立公司未来的管理架构。在实务操作中,很多初创团队在这个环节容易走过场,随便填几个亲戚朋友的名字上去。殊不知,新公司法对董监高的责任加码了,如果这些人挂名不履职,不仅公司要受罚,发起人作为“伯乐”也要承担选任不当的责任。我们在协助客户召开首次股东会时,都会反复提醒:选人要准,履职要实。不要让发起人的辛辛苦苦,因为几个不合格的高管而付诸东流。
出资资本责任
钱,永远是公司最敏感的话题。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其出资责任比有限公司要严苛得多。在新《公司法》实施后,注册资本认缴制虽然还在,但规定了五年的实缴期限。这意味着,发起人不能像以前那样随便填个几千万、几亿的数字,然后五百年不实缴了。发起人必须按照章程规定的时间、金额,足额缴纳出资。这其中,出资违约责任是悬在发起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如果某个发起人没按时交钱,不仅公司可以催缴,其他守约的发起人还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在加喜财税的实务中,是合伙人翻脸最常见的导火索。
举个真实的例子:我们之前服务过一家做跨境电商的股份公司,有5个发起人。其中一个发起人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评估价很高,但他迟迟不肯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结果公司要融资了,投资方做尽职调查发现这个专利还在那个发起人个人名下,立刻叫停了投资。公司一怒之下起诉了那个发起人,同时其他四个发起人也因为出资连带责任被卷入了诉讼。最后不仅那个发起人赔了钱,其他几个发起人也为了平账掏空了家底。这个案例血淋淋地告诉我们:发起人之间不仅是合作伙伴,更是互为担保人。在签署发起人协议时,一定要对出资的形态、期限、违约责任做极其详尽的约定,不要因为是兄弟就不好意思签合同。
关于出资形式,法律允许货币出资,也允许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像“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这些,是不能作为出资的。这一点在创意类企业经常被提及。有些网红想拿自己的“名气”当股份,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我们通常会建议,可以通过工资奖金的形式来体现价值,或者通过知识产权(如注册商标、版权)作价入股。切记,“实质运营”是监管关注的重点,如果你的出资资产没有真实转移给公司,甚至是为了充数而虚假评估,这可是涉嫌虚假出资罪的刑事犯罪。
| 出资方式 | 合规要求 | 实操风险点 | 发起人连带责任 |
| 货币现金 | 足额存入公司银行账户。 | 代持出资、资金来源不明。 | 补足出资及其他发起人连带补足。 |
| 非货币资产 (含知识产权) |
依法评估作价,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 高估价值、未交付使用、未过户。 | 评估不实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补足责任。 |
最后,针对资本充实原则,发起人还有一个特殊的担保责任。简单说,就是如果公司发行的股份没有被认足,或者虽然认足了但是没实缴到位,那么发起人必须连带承担补缴的责任。这在股份公司募集设立时尤为重要。如果对外发行的股份没人买,或者募股失败了,这些烂摊子全部要由发起人来兜底。所以,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不仅要有钱,还要有抗风险的能力。在帮客户设计股本结构时,我们一般建议发起人团队的持股比例不要太低,同时要预留充足的认购能力,以防市场募资不及预期时,自己能顶上,确保公司能顺利出生。
设立失败责任
不是所有的努力都能换来好结果,公司设立也有失败的时候。在加喜财税的工作日志里,大概有5%-10%的注册申请最终会因为各种原因半途而废。这时候,“设立失败”后的责任承担就成了必须要算清楚的账。法律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你在筹备期间花的每一分钱、欠的每一笔债,最后都要算在发起人头上。而且,债权人有权选择向任何一个发起人追偿全部债务。
我们曾处理过一个比较棘手的案子:几个合伙人准备搞一个大型的物流园,以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名义,到处找人借钱,还跟施工队签了基建合同。后来因为土地审批没下来,公司设立失败。这时候,债主们蜂拥而至。问题是,这几个人对于债务分担没有书面协议,A说是B经手借的,B说是C花的钱,互相推诿。最后法院判得很简单:他们几个人承担连带责任,谁有钱还谁,还完之后再内部追偿。这让经济实力最强的那个发起人吃了大亏。这个教训太深刻了:在设立之前,必须签好《发起人协议》,明确约定如果公司设立失败,债务怎么分摊,费用怎么承担。不要寄希望于以后的“君子协定”,到了破财的时候,人性往往经不起考验。
除了对外债务,对已收取股款的返还责任也是设立失败后的一大痛点。在募集设立中,发起人可能会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如果没搞成,这些认购人的本金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起人必须负责退还。这可不是小数目。我记得有一家拟上市的Pre-IPO企业,因为临门一脚的财务造假被举报,导致上市中止,连累拟设立的股份公司也泡汤。当时已经融了几个亿的资金,必须连本带利退回去。发起人为了填这个窟窿,不得不变卖了自己的房产和车子。所以说,发起人这个头衔,在光环背后,是巨大的资金压力和兜底责任。
此外,设立失败还涉及到杂项费用的清理。比如办公场地的退租押金扣损、中介服务费、法律顾问费等等。很多发起人觉得公司都没开起来,这些钱不该给。其实不然,只要这些费用是为设立公司发生的、合理的支出,发起人都得认。这就要求我们在筹备阶段,每一笔支出都要留痕,要有发票,要有合同。如果因为发起人之间的内斗导致公司设立失败,有过错的发起人还应当赔偿其他发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在行政工作中,我最怕看到的不是没办成公司,而是本来是好兄弟,最后因为设立失败的账没算清,反目成仇,甚至对簿公堂。这比商业失败更让人痛心。
瑕疵设立责任
有时候,公司虽然拿到了营业执照,但这并不代表发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如果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瑕疵,比如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或者出资严重不实等,这就属于“瑕疵设立”。在这种情况下,发起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新《公司法》对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处罚力度非常大,不仅罚款额度提高了,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吊销营业执照。作为专业的财税服务机构,我们总是告诫客户:千万不要在注册资料上动歪脑筋。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代持”引发的瑕疵设立纠纷。为了满足某些高新企业认证的资格要求,或者是为了规避竞业禁止,有些发起人找别人挂名持股。表面上看起来大家都好,公司也顺利注册了。但一旦公司做大了,或者涉及到分红、上市的时候,这个代持协议往往就成了废纸。如果被监管部门认定为股权结构不清,不仅会影响上市进度,甚至可能被认定为欺诈发行,发起人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我们在做尽调时,经常利用“穿透监管”的逻辑去还原真实的股权结构。如果发现代持链条复杂且无合理解释,我们会直接建议客户在上市前清理干净,否则就是一颗定时炸弹。
再者,发起人利用设立之便损害公司利益也是瑕疵设立中常见的问题。比如,有的发起人把自己名下的劣质资产高估作价卖给公司,或者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这种行为虽然可能让公司暂时拿到了营业执照,但它侵犯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受害方可以起诉发起人,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这种违规行为会被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影响企业的一生。我在加喜财税经常跟老板们讲:公司是你的孩子,但别因为溺爱(或者贪婪)而给孩子喂毒药。合规,是企业活得久的前提。
最后,关于抽逃出资的问题。有些发起人把钱打进公司验资账户,等到公司一成立,转手就通过借款、买东西等名义把钱转走。这在以前可能查得不严,但现在金税四期上线后,资金流向一目了然。一旦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发起人不仅要向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还要协助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更有甚者,如果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直接就触犯了刑法。在实操中,我们会建议客户规范财务管理,股东借款一定要有正当理由和还款计划,长期挂账是大忌。千万别以为公司成立了,钱就是你自己的了,那是公司的独立法人财产,动一分钱都要有依据。
结论
回顾在加喜财税的这14年,我深知“股份公司发起人”这几个字背后的分量。它不仅仅是一个身份的象征,更是一份沉甸甸的法律契约。从人数的合规界定,到资格的严格审查;从设立过程中的精心筹备,到出资环节的真金白银;再到面对失败时的连带兜底,以及瑕疵设立的法律追责,每一个环节都考验着发起人的智慧和担当。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和市场监管的日益透明化,未来的监管趋势只会越来越严,“宽进严管”已成定局。
对于想要通过股份公司走向资本市场的创业者们,我有几点前瞻性的建议:第一,敬畏规则。不要试图挑战法律的底线,任何侥幸心理在穿透监管面前都会付出惨痛代价。第二,丑话说在前头。在公司设立之前,一定要在发起人协议中对权责利做最详尽的约定,特别是关于出资、设立失败和违约责任的部分。第三,寻求专业帮助。财税法律问题复杂多变,与其自己摸索踩雷,不如借助专业机构的经验,搭建安全合规的架构。发起人是公司的基石,只有基石稳固,企业这座大厦才能在未来的商业风雨中屹立不倒。
加喜财税见解
在加喜财税看来,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制度其实是立法者为了平衡“资本效率”与“交易安全”而精心设计的一套机制。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很多创业者过于关注“融资”和“上市”的光环,却往往忽视了发起人背后的“无限连带责任”风险。我们建议,企业在规划股份制改造时,应将“风险隔离”作为首要考量。通过合理的持股平台设计、完善的公司章程条款以及严谨的发起人协议,将个人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同时,实质运营与合规出资是未来十年企业生存的生命线。发起人必须明白,信用资产比货币资产更珍贵。加喜财税愿做您创业路上的守门人,用我们14年的专业经验,助您在合规的航道上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