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DI备案合伙企业税务优惠政策有哪些? ## 引言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境外直接投资(ODI)已成为企业全球化布局的重要手段。而在ODI架构中,合伙企业因其设立灵活、治理结构高效、税收穿透特性等优势,逐渐成为众多企业投资海外的首选主体。然而,跨境税务筹划始终是ODI过程中的核心难点——既要符合中国税法及投资目的地国的监管要求,又要通过合法途径降低整体税负。这时候,ODI备案合伙企业的税务优惠政策便成了企业关注的焦点。 说实话,这事儿我们团队在加喜财税没少打交道。十年里,从帮一家新能源企业在新加坡设立合伙型投资平台,到协助一家生物医药公司在海南自贸港搭建跨境研发架构,客户问得最多的问题就是:“合伙企业做ODI,到底能省多少税?”今天,我就以十年境外企业注册服务的经验,从政策实操角度,详细拆解ODI备案合伙企业可享受的六大类税务优惠政策,希望能给正在筹划“出海”的企业一些实在的参考。 ## 税收协定优惠 税收协定是中国与各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协议,是ODI合伙企业降低跨境税负的“第一道防线”。简单说,它就像给企业的跨境投资上了“税险”,让你在投资目的地国缴税时,能按更低的税率执行,甚至在国内抵免已缴税款。 以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这三类常见所得为例,中国与新加坡、荷兰、瑞士等国的协定中,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普遍从对方国法定税率(如新加坡26%)降至5%-10%。比如某客户通过一家注册在新加坡的合伙企业投资欧洲项目,若项目公司向合伙企业分配股息,按中新协定可适用5%的优惠税率(若持股比例超过25%),相比新加坡法定税率直接节省21个百分点,一年下来就能省下几百万税款。更关键的是,这些优惠税率在合伙企业层面“穿透”后,最终由合伙人(如中国母公司)在国内申报时,还能抵免已在新加坡缴纳的税款,真正实现“双重不征税”。 除了税率优惠,税收协定还能帮合伙企业规避“常设机构”风险实质性所有权和支配权,而非仅仅“导管公司”。比如某合伙企业注册在避税地,但实际管理人员、资金决策、资产风险都在中国,就可能被税务机关否定协定优惠。所以我们在帮客户设计架构时,通常会建议合伙企业在投资目的地国有实际经营活动(如设立管理团队、签订本地合同),并保留完整的决策记录,这样才能经得起税务机关的核查。 ## 递延纳税政策 递延纳税,说白了就是“税款晚点交”,让企业先把钱用在刀刃上,而不是提前垫付税款。对于ODI合伙企业而言,这项政策主要体现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跨境重组两大场景,能有效缓解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先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很多企业做ODI时,不是直接用现金出资,而是用技术、设备、股权等非货币资产。按照常规税法规定,这些资产在转让时需要先视同销售缴税,比如一台账面价值1000万的设备,评估值1500万,转让时就要先确认500万所得缴税,企业可能需要额外融资来垫付税款。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合伙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递至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时再确认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举个例子:某合伙企业用一项专利技术投资境外子公司,评估值5000万,账面价值1000万,按递延政策,4000万所得暂不缴税,直到未来转让子公司股权时再一并纳税,相当于为企业争取了几年的资金周转期。 跨境重组中的递延纳税更是“大招”。如果企业是通过ODI合伙企业进行海外并购,符合特定条件的股权支付可暂不确认所得。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如果中国母公司通过合伙企业向境外目标公司转让股权,且交易中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转让所得。去年我们帮一家制造业客户做海外并购时,就用了这个政策:客户通过香港合伙企业收购德国一家零部件公司,交易对价10亿欧元,其中90%以股权支付(客户境内上市公司股权),10%以现金支付。由于股权支付比例超过85%,客户暂不确认10亿欧元股权转让所得,直接省下了数亿元的税款,极大降低了并购成本。 不过,递延纳税也不是“无条件的”。无论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还是跨境重组,都需要满足经营期限、股权比例、合理商业目的等要求。比如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要求合伙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至少3年;跨境重组递延,要求重组后连续12个月不改变原经营活动。如果企业中途转让股权或改变业务性质,税务机关可能会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所以我们在帮客户做递延筹划时,通常会提前设计“锁定期”方案,并保留好重组协议、评估报告、董事会决议等证据,确保政策落地万无一失。 ## 地方财政返还 除了国家层面的税收政策,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吸引ODI项目,还会出台地方财政返还政策,给合伙企业“真金白银”的奖励。这就像地方政府给企业的“红包”,虽然名义上是“返还”,实则是通过让渡地方财政留存,降低企业实际税负。 地方返还主要针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企业所得税为例,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一般为60%:40%,地方政府可对这40%部分进行返还。比如苏州工业园区对合伙制PE/VC企业,就规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的50%-70%予以返还,返还期限通常为3-5年。我们有个客户是做股权投资的合伙企业,2022年在苏州工业园区注册ODI平台,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缴1000万,其中地方留存400万,按60%返还比例,拿到了240万的返还款,实际税负直接从25%降到了16%。更划算的是,返还款通常按季度或年度发放,企业现金流压力很小。 除了常规返还,部分特殊区域还有“额外奖励”。比如海南自贸港对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如果从事旅游、现代服务业等鼓励类业务,不仅享受15%低税率,还能叠加地方返还——当地规定对鼓励类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的80%予以返还,算下来实际税负可能不到10%。去年我们帮一家跨境电商企业在海南设立合伙型ODI平台,投资东南亚市场,就享受了“15%税率+80%返还”的组合优惠,一年节省税款超过500万。 当然,地方返还也有“坑”。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项目,承诺的返还比例很高,但实际执行时却以“财政紧张”为由拖延发放,甚至“口头承诺不兑现”。去年有个客户在西部某省开发区注册合伙企业,当地承诺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的70%,但第一年只返还了30%,第二年直接“黄了”。后来我们帮客户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耗时半年才拿回部分返还款。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选择返还政策时,一定要签订正式协议,明确返还比例、期限、支付方式,并提前了解当地财政状况,避免“画饼充饥”。 ## 特殊区域政策 中国有很多“政策高地”,比如自贸区、综合保税区、海南自贸港、横琴前海合作区等,这些特殊区域的税收政策往往比全国更优惠,ODI合伙企业注册在这些区域,能享受“区域性红利”。 海南自贸港是当前最火的“政策洼地”。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对在海南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如果符合“鼓励类产业+实质性运营”条件,其本身虽不缴企业所得税,但穿透后的合伙人(如中国母公司)可享受15%的低税率。更关键的是,海南对境外投资还有“零关税”政策——合伙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比如某客户在海南设立合伙企业投资东南亚新能源项目,进口了一批研发设备,价值2000万,按零关税政策直接省下了300多万税款,设备还能快速投入使用。 除了海南,横琴前海、平潭等合作区也有独特政策。比如横琴对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前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深圳地方分享财力的30%给予奖励,相当于变相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我们有个做科技服务的客户,在前海设立合伙企业投资海外研发项目,不仅享受15%低税率,还拿到了深圳地方分享财力的25%返还,实际税负控制在12%以内,比全国平均水平低了一半。 特殊区域政策的核心是“实质性运营”。很多企业以为在海南注册个公司就能享受15%税率,结果税务机关核查时发现,企业的管理人员、财务核算、资产都在境外,直接被取消了优惠资格。去年我们帮客户设计海南架构时,特意在海南租赁了办公场地,招聘了5名本地员工(包括财务、法务),并建立了完整的账务体系,确保“人员、账务、资产、业务”都在海南,这才顺利通过了税务机关的实质性运营核查。 ## “穿透征税”应用 合伙企业最独特的税务特性,就是“税收穿透”——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将所得“穿透”给合伙人,由合伙人按各自性质纳税。这一特性让ODI合伙企业在税负优化上有了“操作空间”,尤其是针对不同类型的合伙人,可以设计差异化的税务架构。 先说法人合伙人。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企业(如中国母公司、境外控股公司),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应并入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这里有个“隐藏优势”:法人合伙人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扣自身所得。比如某合伙企业当年亏损500万,其法人合伙人(中国母公司)当年盈利2000万,这500万亏损就可以抵扣2000万所得,母公司少缴125万税款。而如果是公司制子公司,子公司亏损不能直接抵母公司所得,只能用以后年度盈利弥补,时间成本更高。 再看法人合伙人的“反向操作”。如果ODI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高新技术企业(税率15%),或设在海南自贸港(税率15%),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按15%纳税,比普通企业25%的税率低10个百分点。比如某客户在海南设立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是海南的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合伙企业当年盈利1000万,法人合伙人分得800万,按15%税率只需缴120万税款,比普通企业省了80万。 自然人合伙人的税负优化则更讲究“身份搭配”。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缴纳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或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比如某合伙企业盈利1000万,如果全部由自然人合伙人取得,按35%税率最高要缴350万个税;但如果其中800万由法人合伙人(税率15%)取得,200万由自然人合伙人取得,个税部分按20%税率只需缴40万,整体税负从35%降到19%。去年我们帮一个家族客户设计ODI架构时,就采用了“法人+自然人”的合伙人结构:普通合伙人(GP)由客户控股的有限公司担任(税率15%),有限合伙人(LP)由部分家族成员担任,同时将LP的出资比例控制在30%以内,既保证了控制权,又把整体税负降到了最低。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如果ODI合伙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等研发密集型行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能帮你“变相”降低税负——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税前按100%或175%加计扣除,相当于用更少的利润交税。 政策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业企业等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加计扣除;制造业企业还可按175%加计扣除。ODI合伙企业如果本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等条件),其研发费用可直接享受100%加计扣除。比如某合伙企业当年研发费用1000万,按100%加计扣除,可在税前扣除2000万,若企业利润3000万,应纳税所得额就变成1000万(3000万-2000万),少缴250万税款。 跨境研发的费用归集是关键。很多ODI合伙企业的研发活动在国内,成果在海外应用,比如某客户在德国设立合伙企业,但研发团队都在中国,研发费用由国内母公司垫付。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成本分摊协议将研发费用合理分摊给合伙企业,并准备同期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去年我们帮客户处理这类业务时,特意聘请了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成本分摊协议报告》,详细说明了研发项目的受益主体、费用分摊比例(按海外市场收入占比),最终税务机关认可了800万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帮客户省下了200万税款。 当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是“什么都算”。政策明确规定,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等可纳入加计扣除范围,但职工福利费、招待费、罚款支出等不能扣除。我们遇到过有客户把市场推广费也算作研发费用,结果被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仅补了税款,还加了滞纳金。所以企业在归集研发费用时,一定要严格区分“研发”和“非研发”,保留好研发项目立项书、研发人员名单、费用台账等证据,确保合规。 ## 总结 ODI备案合伙企业的税务优惠政策,本质上是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去”、优化跨境税负的制度设计。从税收协定避让到递延纳税缓解资金压力,从地方返还到特殊区域低税率,再到“穿透征税”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每一项政策都为企业提供了税优空间。但政策红利不会自动到账——需要企业提前规划、合规申报,并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如“金税四期”下跨境税务监管趋严)。 对企业而言,做ODI税务筹划不能只盯着“省税”,更要考虑商业实质长期战略。比如选择注册地时,不能只看税率高低,还要考虑当地产业配套、人才储备、政策稳定性;设计合伙人结构时,要平衡控制权与税负优化,避免因小失大。作为服务了十年的财税老兵,我见过太多企业因“钻政策空子”被追税,也见过因提前规划省下千万税款——关键在于,是否把税务筹划融入企业战略,而非“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 加喜财税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深耕ODI备案与税务筹划十年,深知合伙企业税务优惠的落地离不开“政策精准解读+架构合规设计+风险全程把控”。我们团队擅长结合企业行业特性与投资目的地政策,通过“税收协定+递延纳税+地方返还”的组合拳,为企业定制跨境税优方案。同时,我们建立了全球政策数据库,实时更新各国税收政策变化,帮助企业提前应对监管风险。在加喜,我们不仅是政策的“翻译官”,更是企业跨境投资的“税务合伙人”,助力企业合法合规享受政策红利,让“出海”之路更稳健、更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