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DI备案税务筹划有哪些技巧? 作为在加喜财税做了10年境外企业注册服务的“老税务”,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ODI(境外直接投资)备案时的税务筹划没做好,要么卡在备案环节反复补材料,要么投出去的钱被境外税务机关“咬一口”,甚至回国后被追税。ODI备案不是填个表那么简单,税务筹划是贯穿始终的“命脉”——它不仅关系着能不能顺利把钱“放出去”,更决定着境外投资能不能真正“赚回来”。今天我就结合这10年的“踩坑”和“避坑”经验,跟大家聊聊ODI备案税务筹划那些真正能帮企业省心省钱的技巧。 ##

善用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也称“税收条约”)是国家之间为了避免双重征税、防止偷漏税签订的法律文件,堪称跨境投资的“护身符”。很多企业做ODI备案时只盯着国内政策,却忽略了税收协定里的“真金白银”——比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协定里往往比国内法更低。举个我去年跟进的例子:一家江苏的机械制造企业想往德国子公司分红,按德国国内法,股息预提税是26.375%,但中德税收协定规定,直接持股25%以上的中国居民企业从德国取得的股息,预提税可以降到10%。我们帮客户在备案时提交了《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最后德国税务机关直接按10%扣税,这一下就省了16个点的税,按1000万分红算就是160万,够企业半年的研发经费了。

ODI备案税务筹划有哪些技巧?

用税收协定不是“拿来就用”,得看三个关键点:一是“受益所有人”身份。协定优惠不是谁都能享受的,税务机关会查企业是不是“实质控制”境外公司,比如资金来源、决策人员、经营场所是不是独立。去年有个客户想通过香港子公司拿新加坡的优惠,结果香港公司除了银行账户什么都没有,被判定“导管企业”,优惠没享受到还补了税。二是“持股门槛”。不同协定的股息优惠门槛不同,比如中日协定要求持股25%以上,中英协定要求10%以上,备案前得把境外架构的股权比例调整到位。三是“税收抵免”。国内税法规定,境外已缴税款可以在国内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额不能超过境内境外所得的税负比例,别以为“境外交了税就不用在国内交”,搞不好会“重复缴税”。

还有个容易被忽略的“常设机构”风险。如果境内企业通过ODI在境外设立了管理、销售或加工机构,很容易被认定为对方国家的“常设机构”,需要就当地利润缴税。比如某电商企业想通过越南子公司做仓储,结果越南税务机关认定仓库是“常设机构”,要求就仓储利润交28%的企业所得税。我们后来帮客户调整了架构,让子公司只做“委托加工”,不直接拥有仓库,才规避了常设机构风险。所以用税收协定时,既要“拿优惠”,也要“避风险”,这活儿得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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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构科学搭

ODI税务筹划的核心是“架构设计”,架构搭得好,税负能降一半;搭不好,后患无穷。最经典的架构是“香港-第三地”模式,为什么?因为香港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免税(特定条件),而且和中国内地有税收优惠协定,很多企业会把香港作为“中间控股公司”。但我见过更“离谱”的:某企业老板听人说“开曼免税”,直接在开曼设了控股公司,结果发现开曼和中国没有税收协定,从开曼分回利润要交20%预提税,而且开曼公司本身没有实质经营活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壳公司”,备案时被打回三次。后来我们帮客户改成了“香港-开曼”双层架构,香港作为持股平台,既享受了内地与香港的协定优惠,又保留了开曼的“国际形象”,这才过了备案。

架构设计要考虑三个“匹配”:一是“匹配业务模式”。如果企业是去东南亚做加工制造,建议在新加坡或越南设子公司,因为新加坡对制造业有15%的优惠税率(符合条件的),越南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是20%,但鼓励类项目可“两免三减半”;如果是去欧洲做销售,荷兰或比利时更合适,它们有“参与豁免”政策,从子公司取得的股息、资本利得免税。去年有个新能源企业想去德国建厂,我们建议它在德国先设销售子公司,再通过荷兰控股公司持股,利用荷兰的“参股豁免”,德国子公司分给荷兰公司的股息免税,荷兰公司再分回中国时,又能享受中荷协定的5%优惠税率,一套组合拳下来,综合税负压到了8%以下。

二是“匹配税务成本”。架构不是越“复杂”越好,得算“税务成本”和“管理成本”的账。比如有的企业想在非洲国家投资,当地税收协定少,但如果直接在当地设子公司,虽然管理成本低,但未来分回利润要交27%的预提税;如果在毛里求斯设控股公司,虽然要多一层管理成本,但毛里求斯和中国有税收协定,股息预提税能降到8%,长期看更划算。我们给客户算过一笔账:如果境外投资规模是5000万,每年分红500万,直接在当地设公司,预提税是135万(27%);通过毛里求斯,预提税是40万(8%),省下的95万够覆盖毛里求斯公司的注册和年审费了。

三是“匹配退出需求”。如果企业未来计划在境外上市,架构得符合上市地的“合规要求”。比如想去美国纳斯达克上市,通常开曼或BVI(英属维尔京群岛)是首选;想去香港上市,香港控股公司+内地运营公司的架构更受认可。去年有个客户想在科创板IPO,同时有境外业务,我们帮它设计了“红筹架构”:在开曼设上市主体,香港做持股平台,境内运营公司通过ODI把股权注入香港公司,这样既符合科创板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又利用了香港的税收优惠,最后IPO时税务问题一点没被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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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合规

转让定价是ODI税务筹划的“重头戏”,也是税务机关最关注的“雷区”。简单说,就是境内企业向境外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转让资产时,定价要“合理”——高了怕多交税,低了怕被税务机关调整。我见过一个典型案例:某软件企业通过ODI在印度设子公司,境内母公司给印度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每年收1000万服务费,结果印度税务机关认为这个价格“远低于市场水平”,要求按2000万调整补税,母公司回国后也被税务机关要求“特别纳税调整”,补了300万企业所得税。这就是典型的“转让定价风险”。

避免转让定价风险,核心是“同期资料准备”。根据中国和东道国的转让定价规则,关联交易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比如中国境内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以上,或境外关联交易金额2000万以上),就得准备“本地文档”和“主体文档”,证明定价的合理性。去年有个客户做ODI备案时,因为没准备同期资料,被税务机关要求补材料,备案拖了三个月。后来我们帮客户做了“功能风险分析”,证明母公司提供了核心研发、品牌授权,子公司负责当地销售,所以收取20%的销售提成是合理的,又找了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报告,这才过了关。所以别小看同期资料,这是“定价合理”的直接证据。

还有“成本分摊协议”(CSA),适合研发类企业。如果境内母公司和境外子公司共同研发一项技术,可以签个CSA,约定研发成本怎么分摊、未来技术使用权怎么分配。比如某医药企业通过ODI在美国设研发中心,母公司和美国子公司共同研发新药,我们帮客户签了CSA,母公司承担60%研发成本,享有70%的技术使用权,美国子公司承担40%成本,享有30%使用权。这样既避免了美国子公司把研发费用“白给”母公司,又合理分摊了成本,税务上两边都能认可。

最后提醒一句:“预约定价安排”(APA)是“终极保险”。如果企业关联交易金额大、定价复杂,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APA,提前约定定价原则和方法。比如某汽车零部件企业通过ODI在墨西哥设子公司,每年向墨西哥出口1亿零部件,我们帮客户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了APA,约定按“成本加成法”(成本加15%利润)定价,有效期三年。这样企业就不用再担心被税务机关调整,备案时也更有底气。不过APA申请周期长(通常1-2年),成本高(要付评估费),适合长期稳定的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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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合理利用

“亏损”不是洪水猛兽,用好了能“节税”。很多企业ODI投出去后,境外子公司前几年可能亏损(比如市场开拓期、研发投入期),这时候如果能把亏损“合法”用起来,就能降低整体税负。我见过一个客户,在泰国设的子公司前两年亏了800万,泰国企业所得税税率20%,相当于“抵扣”了160万的税额。但客户不知道怎么把这笔亏损“传回”中国,白白浪费了。其实境外亏损的利用,关键看“弥补方式”和“弥补期限”。

境外子公司的亏损,首先要在当地“弥补”。比如泰国规定,亏损可以向后结转5年;新加坡是无限期结转。所以如果子公司在泰国亏损,别急着注销,让它继续经营,5年内有利润就能自动弥补。其次,如果母公司从子公司分回利润,子公司的亏损不能直接抵减母公司的利润(除非是“股权投资损失”),但可以通过“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间接利用。比如中国居民企业控股10%以上的境外子公司,如果所在国实际税率低于12.5%,且没有合理经营需要,利润不作分配,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将这部分利润“视同分配”计入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如果子公司亏损,这部分“视同利润”就不存在了,相当于用亏损“规避”了CFC风险。

还有“境内境外亏损互抵”的技巧。根据中国税法,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能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抵减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如果企业选择“合并申报”)。比如某企业境内盈利1000万,境外子公司亏损200万,如果合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就是800万,少交50万企业所得税。但要注意:合并申报需要满足“同一申报主体”条件,比如母公司是中国居民企业,对境外子公司具有控制权(持股50%以上)。去年有个客户做ODI备案时,因为没搞清楚“合并申报”的条件,境外子公司亏损没利用上,后来我们帮它调整了股权结构,让母公司持股达到51%,这才实现了境内亏损互抵。

最后提醒:“亏损利用”要“合理”,别为了节税“人为制造亏损”。比如有的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把利润转移到低税地子公司,让高税地子公司“亏损”,这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避税行为”。去年有个客户在越南设子公司,通过“高进低出”把境内母公司的利润转移到越南,越南子公司“亏损”,母公司国内盈利减少,结果被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补了税还交了滞纳金。所以亏损利用,得基于“真实业务”,别“耍小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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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红利捕捉

国家每年都会出台不少ODI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像“散落的金子”,企业得会捡。比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如果境外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可以按15%征收(比标准税率25%低10个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境内母公司为境外子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100%的加计扣除(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我去年帮一个新能源企业做ODI备案,它给美国子公司提供的研发费用有2000万,我们帮它申请了加计扣除,直接少交了500万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国家给的钱”。

“区域税收优惠”也是重点。很多国家为了吸引外资,会设立“经济特区”、“自由贸易区”等,给予税收减免。比如越南的“平阳省工业区”,企业所得税“两免四减半”(前两年免,后四年减半50%);马来西亚的“伊斯干达特区”,企业所得税可享“免税期”(最长10年)。去年有个客户想在印尼设厂,我们建议它选“巴淡岛自由区”,巴淡岛对制造业企业前5年免企业所得税,后5年减半50%,而且进口设备免关税,这一下就省了几千万的税负。所以做ODI前,一定要研究东道国的“区域优惠政策”,选对“洼地”比“算计税率”更重要。

“行业性税收优惠”也不能错过。比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很多会对能源、交通、农业等行业给予税收减免;数字经济、生物医药等新兴行业,不少国家有“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政策。去年有个客户去哈萨克斯坦做光伏电站,我们利用了哈萨克斯坦的“可再生能源法”,享受了“10年企业所得税全免”的优惠,而且进口光伏设备免增值税。这要是放在普通行业,哪有这么多优惠?所以ODI税务筹划,要“跟着政策走”,别“闭着眼睛投”。

最后提醒:政策红利有“时效性”。比如中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是3年,到期要重新认定;越南的“两免四减半”,需要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获批才能享受。去年有个客户以为“进了园区就自动享受优惠”,结果没申请备案,被税务机关追缴了3年的税款,损失了上千万。所以捕捉政策红利,不仅要“知道有”,还要“会用”、“敢申请”,别让“红利”从手里溜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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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规避

ODI税务筹划,合规是“1”,其他都是“0”。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不合规”,备案被拒、投资打水漂、甚至老板被列入“税务失信名单”。比如“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如果ODI设立的境外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会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全球所得都要在中国交税。去年有个客户在开曼设了公司,董事会在中国开会、财务人员在中国发工资、主要资产在中国,结果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居民企业”,补了2亿企业所得税。这就是典型的“合规风险”——企业以为“出了境就不用交国内税”,结果“身份认定”出了问题。

“税务申报”合规是底线。中国要求ODI企业每年向税务机关报送“境外投资信息报告”,东道国要求按时申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去年有个客户忙于业务,忘了向德国子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年度申报,被罚了5万欧元,还影响了公司的“纳税信用评级”,后来贷款时利率上浮了2%。所以做ODI,一定要“专人专岗”负责税务申报,最好找当地的“税务代理”,别因为“小事”栽跟头。

“反避税调查”要提前防范。现在各国税务机关对“避税行为”越来越严,比如中国的“一般反避税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如果企业安排“缺乏商业目的”,减少纳税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去年有个客户通过ODI在避税地设公司,把境内利润转移到境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避税”,调整了应纳税所得额,补了税还交了0.5倍的罚款。所以合规筹划,要“以真实业务为基础”,别为了“节税”搞“虚假交易”,这“红线”碰不得。

最后提醒:“税务档案”要留好。从ODI备案的申请材料、到境外的完税凭证、到转让定价同期资料,这些档案至少保存10年。去年有个客户被税务机关稽查,因为境外子公司的完税凭证丢了,无法证明已缴税款,被要求“重复缴税”,损失了300万。所以档案管理,不是“可有可无”,是“救命稻草”。我们团队给客户做了一个“税务档案清单”,每年更新一次,客户都说“省心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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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调整优化

ODI税务筹划不是“一锤子买卖”,得“动态调整”。市场在变、政策在变、业务在变,筹划方案也得跟着变。我见过一个客户,5年前在越南设厂时,越南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8%,我们帮它申请了“两免四减半”,前五年税负很低。但去年越南把企业所得税税率降到了20%,而且“两免四减半”政策收紧了,客户还在用旧的筹划方案,结果税负不降反升。后来我们帮它调整了架构,把部分高附加值业务转移到越南,利用了新的“15%优惠税率”,税负才降了下来。

“业务模式变化”时,筹划方案要跟着变。比如企业原本在境外做“贸易”,现在转型做“制造”,税务成本结构会完全不同。贸易类企业主要关注“关税”和“增值税”,制造类企业要关注“企业所得税”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去年有个客户从“进口贸易”转型为“本土化生产”,我们帮它把“香港贸易公司”改成了“越南制造公司”,利用了越南的“制造业优惠税率”和“进口设备免税”,一年省了2000万税。所以业务模式“升级”,筹划方案也得“升级”,别“刻舟求剑”。

“政策变化”时,要“及时响应”。比如中国2022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简化了ODI备案流程;2023年欧盟推出了“全球最低税”(15%),对ODI架构影响很大。去年有个客户在欧盟国家有子公司,原本通过“爱尔兰控股公司”享受低税率,现在全球最低税实施后,爱尔兰子公司的实际税率要提到15%,我们帮它把控股公司转移到了“匈牙利”(匈牙利对制造业有13%的优惠税率,且符合全球最低税豁免条件),这才避免了税负上升。所以做ODI,要“天天看政策”,别“等政策找上门”。

最后提醒:“动态调整”不是“随意调整”。每次调整架构或业务模式,都要做“税务成本效益分析”,别为了“跟风”调整,结果“税没省多少,成本倒花了不少”。比如有的企业看别人去“新加坡”好,也跟着去,结果业务模式不适合新加坡,反而增加了管理成本。所以动态调整,要“基于数据”,算清楚“省多少税、花多少成本”,再决定调不调。

## 总结与前瞻 做了10年ODI税务筹划,我最大的感悟是:税务筹划不是“节税技巧”,而是“战略思维”——它要和企业“走出去”的整体战略结合,要和“业务模式”结合,要和“政策环境”结合。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案,只有“最适合企业”的方案。未来,随着全球税收规则趋同(比如全球最低税、BEPS 2.0),ODI税务筹划会从“找优惠”转向“强合规”、“优架构”,企业得从“被动筹划”转向“主动管理”,把税务筹划融入境外投资的全流程。 作为加喜财税的一员,我们见过太多企业因为“税务筹划不到位”而“折戟沉沙”,也见证过太多企业因为“税务筹划做对”而“海外淘金”。ODI备案税务筹划,就像“出海前的导航”,选对路线、避开暗礁,才能“行稳致远”。未来,我们会继续深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帮助企业把“税务筹划”变成“竞争优势”,让每一分“走出去”的钱,都能“赚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