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年报中的从业人员信息如何填写? 每年年报季,不少企业财务和负责人都头疼一个问题:从业人员信息到底该怎么填?别小看这几行数字,填错了轻则被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重则影响企业信用评级、甚至触发税务稽核。我在加喜财税做了十年企业服务,见过太多企业栽在这上面——有的把实习生算成全职,有的漏记劳务派遣人员,有的社保人数和年报人数对不上,最后补材料、罚款、跑断腿。其实啊,从业人员信息填写没那么复杂,关键是要搞清楚“谁算从业人员”“怎么算数据”“特殊情况怎么处理”。今天我就结合十年经验,手把手教你把这部分填明白,让年报一次过审! ##

基本信息界定

从业人员信息填写的第一步,是明确到底谁算“从业人员”。根据《统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全职、兼职、临时用工,以及劳务派遣人员(但需单独列示)。这里有个常见误区:很多企业会把“退休返聘人员”排除在外,其实只要返聘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协议,单位支付了报酬,就应计入从业人员。去年我遇到个客户,是制造业企业,返聘了5名退休技工,财务觉得“退休了不算员工”,年报时没填,结果市场监管局核查时发现社保缴纳记录有这5人,直接要求更正并罚款。所以说,界定范围不能想当然,法律条文才是依据。

公司年报中的从业人员信息如何填写?

另一个容易混淆的是实习生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属。实习生如果是在校学生,未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单位支付的是“实习补贴”而非“工资”,通常不计入从业人员;但如果实习期满后转正,或实习期间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就必须计入。劳务派遣人员则比较特殊,他们属于“用工单位”的从业人员,但需在年报中单独列示“劳务派遣人数”,不能和自有员工混在一起。我见过一个科技公司,把20名劳务派遣的程序员全算成自有员工,年报公示后被劳务派遣公司举报,最后不仅改了数据,还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教训太深刻了。

还有个细节是是否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用工”的人员。比如有些小企业为了省社保,只和部分员工签合同,但实际都在岗干活,这种情况也必须计入从业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就应承担用工责任,年报数据更不能少。去年有个餐饮客户,后厨有8个厨师没签合同,年报时财务想“省事儿”没填,结果被员工举报到劳动监察部门,不仅补缴了社保,年报也被要求重新填报,企业信用直接受损。

##

数据统计口径

明确了“谁算从业人员”,接下来就是数据怎么算。年报中的从业人员数据主要包括“期末人数”和“平均人数”两个指标。期末人数很简单,就是指年报截止日(12月31日)24时,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报酬的人员总数,包括当天离职但未结清工资的人员。这里有个坑:很多企业会把“12月31日当天入职但未发工资”的人漏掉,其实只要入职手续齐全、劳动关系已建立,就必须计入。我去年帮一个零售企业做年报,他们12月30日招了5个导购,财务想着“1月才发工资”,年报时没填,结果市场监管局核对考勤记录时发现问题,不得不重新提交。

平均人数是全年从业人员的平均数,计算公式是:(年初人数+年末人数)÷2,或者每月月末人数相加÷12。这个指标比期末人数更能反映企业全年用工规模,尤其对季节性企业很重要。比如做旅游的,旺季可能招200人,淡季只剩50人,如果只填期末人数(假设淡季50人),根本体现不了实际用工量,而平均人数就能真实反映。这里要注意,计算平均人数时,每月月末人数必须包括所有在岗人员,哪怕是临时工。我见过一个农业企业,旺季雇了大量采摘工,财务觉得“干完就走不算正式员工”,每月月末都没统计,导致平均人数算出来比实际少了80人,后来被税务局质疑“人均产值异常”,查了大半年才说清楚。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是“是否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的平均人数”。根据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平均人数应单独计算,不能和自有员工合并。比如某企业自有员工100人,劳务派遣20人,期末人数填120人(自有100+派遣20),但平均人数要分别算:自有员工平均人数(比如全年每月末相加÷12)+派遣员工平均人数(同理)。去年有个客户,把自有和派遣的平均人数合并算了,结果被统计局认定为“数据不实”,不仅罚款,还被要求参加统计培训。所以说,统计口径一定要“分家”,千万别图省事。

##

季节性用工处理

很多行业都有明显的季节性用工特征,比如餐饮(春节、暑期)、电商(双十一)、农业(收获季),这些企业的临时工该怎么填年报?其实核心原则是“谁用工、谁统计”,只要在年报截止日或全年内为企业提供了劳动、支付了报酬,就必须计入。比如做月饼的,中秋节前招了50名临时包装工,干完活就走了,但这些人9-10月确实在企业工作,年报时就必须算进期末人数(如果12月31日还在岗)或平均人数(如果全年工作超过1个月)。我去年遇到个食品企业,财务觉得“临时工干完就走不算”,年报时没填这50人,结果市场监管局核查工资发放记录时发现问题,最后补报不说,还被罚款2万元。

季节性用工的平均人数计算更是关键。如果企业全年用工波动大,按“(年初+年末)÷2”算会严重失真,这时候必须用“每月月末人数相加÷12”的方法。比如一个滑雪场,旺季(11月-次年3月)有100人,淡季(4月-10月)只有20人,年初人数20人(淡季),年末人数20人(淡季),按简单平均算就是20人,但实际全年用工规模远不止于此。正确做法是每月月末人数相加(比如1月100人、2月100人……3月100人、4月20人……10月20人、11月100人、12月100人),再除以12,这样平均人数才真实。去年我帮一个滑雪场做年报,财务一开始按简单平均算,结果被税务局质疑“人均营收虚高”,后来改用每月月末平均才过关。

季节性用工还要注意“跨年度用工”的归属。比如一个年货企业,12月招了30人加班生产,这些人1月份才拿到工资,劳动关系在12月已建立,年报时就必须计入12月31日的期末人数。我见过一个客户,把12月招的临时工算到次年1月,结果年报人数比实际少了30人,后来社保部门核对参保记录时发现,要求企业补缴社保并更正年报。所以说,用工时间不能看工资发放时间,得看“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和“实际提供劳动时间”,这两个时间点才是关键。

##

离职人员归属

年报截止日前后离职的人员,到底算不算从业人员?这是很多企业容易纠结的问题。其实标准很明确:只要在12月31日24时前,劳动关系尚未正式解除,就应计入期末人数。比如员工12月30日提交离职申请,但公司批准日是次年1月5日,12月31日时劳动关系仍在,就必须算;如果员工12月31日当天办完离职手续,劳动关系解除,就不能算。这里有个细节:有些企业会以“12月工资没发完”为由,把离职人员排除,其实工资发放是劳动报酬问题,和劳动关系解除与否无关,只要劳动关系还在,就必须统计。去年我帮一个制造企业做年报,有个工程师12月28日离职,财务想着“工资发到月底”,年报时没填,结果劳动监察部门核查离职证明时发现问题,不得不重新提交。

离职人员的社保缴纳情况也会影响年报数据。如果员工12月31日离职,但单位12月仍为其缴纳了社保,说明劳动关系在12月尚未完全解除,年报时必须计入;如果12月社保已停缴,则不应计入。这里有个“社保连续性”的问题,很多企业为了省事,员工离职当月就停缴社保,结果年报时人数对不上,被市场监管局质疑。我去年遇到个客户,财务为了“降低成本”,员工离职当月就停缴社保,年报时漏记了10人,后来社保局提供的数据和年报不一致,企业不得不补缴社保并更正年报,还影响了信用评级。

还有种情况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比如员工和公司协商一致,12月15日离职,公司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况下,12月31日时劳动关系已解除,不应计入期末人数。但有些企业会混淆“协商解除”和“试用期解除”,试用期员工如果12月20日离职,只要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关系已解除,也不用计入。这里的关键是看“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上的日期,以及社保停缴时间,这两个材料是判断离职人员归属的重要依据。我建议企业每年年报时,都和人力资源部门核对一遍12月的离职名单和社保缴纳记录,避免“漏记”或“错记”。

##

社保缴纳匹配

年报中的从业人员人数,必须和社保缴纳人数保持一致,这是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重点核查的内容。如果年报人数比社保缴纳人数多,说明企业可能“虚报人数”(比如为了申请补贴);如果年报人数比社保缴纳人数少,说明企业可能“瞒报用工”(比如未给员工缴社保)。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会被认定为“公示信息不实”,轻则责令更正,重则罚款。去年我帮一个建筑企业做年报,财务把5个没缴社保的临时工算进去了,结果年报人数比社保多5人,市场监管局直接上门核查,最后企业不仅补缴了社保,还被罚款3万元,负责人还被约谈了。

社保匹配的难点在于“未全员参保”的情况。有些小企业为了省钱,只给部分员工缴社保,年报时又想把所有员工都填上,结果就对不上了。其实根据《社会保险法》,企业必须为所有在职员工缴社保,年报数据更不能“造假”。我去年遇到个餐饮客户,后厨有8个厨师没缴社保,年报时财务想“蒙混过关”,把所有人都算进去了,结果社保局提供的数据和年报对不上,企业不得不把年报人数改少,还补缴了8人的社保,直接影响了当年的信用评分。所以说,与其年报时“数据打架”,不如平时就规范用工,全员参保。

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纳”。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由派遣单位缴纳,用工单位不需要为其缴社保,但年报中仍需单独列示劳务派遣人数。这里有个“双重统计”的风险:用工单位不能既把派遣人员算进自有员工,又让他们在派遣单位参保,否则社保系统会显示“重复参保”。去年有个客户,把10名派遣人员算进自有员工年报,结果社保局发现这10人同时在派遣单位参保,要求企业立即整改,重新填报年报,还进行了劳动用工合规检查。所以说,劳务派遣人员的“统计口径”和“社保缴纳口径”要分清楚,千万别混在一起。

##

派遣人员统计

劳务派遣人员是从业人员中的“特殊群体”,年报时必须单独列示,不能和自有员工混为一谈。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临时性辅助性岗位除外)。年报中,从业人员总数=自有从业人员人数+劳务派遣人员人数,其中劳务派遣人员人数要单独填列。我去年帮一个制造业企业做年报,他们用了30名派遣工,自有员工200人,用工比例15%,超过了10%,年报时财务没注意,直接把230人填成“自有从业人员”,结果人社局核查时发现,不仅要求调整数据,还对企业进行了用工比例整改,最后不得不辞退了部分派遣工。

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总量”计算也有讲究。这里的“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人数,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员”和“实习生”。比如某企业自有员工100人,劳务派遣10人,退休返聘5人,实习生3人,用工总量就是110人(100+10),劳务派遣占比约9.1%,符合规定。但如果把实习生也算进用工总量,占比就会降低,这就“钻空子”了,是绝对不允许的。我见过一个客户,为了降低派遣比例,把20名实习生也算进“用工总量”,年报时劳务派遣占比刚好卡在10%,结果被人社局查出“数据造假”,不仅罚款,还被列入“劳务用工重点监控名单”。

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性质”也要合规。临时性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年内可替代的岗位),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年报时,虽然不需要填岗位性质,但如果被核查发现岗位不符合规定,即使人数合规,也会被整改。去年我帮一个物流企业做年报,他们把仓库管理员(主营业务岗位)也用了派遣工,人数虽然没超10%,但人社局检查时发现岗位性质不符,要求企业把这部分人员转为自有员工,否则不予通过年报。所以说,劳务派遣不仅是“人数合规”,更要“岗位合规”,平时用工时就得注意。

##

更新逻辑把控

年报中的从业人员信息,必须和平时上报的数据保持逻辑一致。比如企业每月向统计局上报的“劳动工资报表”,季度向税务局申报的“从业人数”,数据都要和年报对得上。如果年报人数比月报、季报突然多出或少了很多,就会触发“数据异常预警”,被监管部门重点核查。我去年帮一个贸易企业做年报,他们每月上报统计局的从业人数是50人,年报时突然填成80人,结果统计局直接打电话询问,企业解释说是“年底新招了30人”,但拿不出招聘合同和工资发放记录,最后不得不改回50人,还被要求提交书面说明。所以说,年报数据不是“拍脑袋填的”,得和平时上报的数据形成“逻辑闭环”。

企业集团汇总年报的“数据合并逻辑”更要清晰。如果集团下属有多个分公司、子公司,年报时需要把所有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单位从业人员数据汇总,但要注意“内部重复剔除”。比如集团总部有10人,分公司A有20人(其中5人从集团总部借调),分公司B有15人,汇总人数应该是10+20+15-5=40人(借调人员在总部已统计,分公司不能再算)。我去年遇到一个集团客户,财务没剔除借调人员,汇总人数多了5人,结果年报被退回,要求重新核对内部人员流动记录,白白耽误了一周时间。所以说,集团汇总时一定要建立“人员台账”,记录清楚内部调动情况,避免重复统计。

最后是“信息变更后的及时更新”。如果年报报出后,发现从业人员信息填错了(比如人数统计错误、劳务派遣人数漏填),需要在年报公示期内(每年1月1日-6月30日)申请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去年我帮一个客户做年报,漏记了10名劳务派遣人员,公示后第二天就发现了,立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更正,没造成任何影响。但如果拖到公示期后,就需要去市场监管局现场办理,流程麻烦不说,还会影响企业信用。所以说,年报报出后要第一时间核对,发现问题立即改,别等“小毛病”拖成“大问题”。

## 总结 说了这么多,其实公司年报中的从业人员信息填写,核心就三点:界定范围要准、统计数据要实、特殊情况要清。从业人员不是“想填就填”,也不是“想不填就不填”,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劳动合同法》等法规来;数据不是“拍脑袋算”,得和社保、月报、季报逻辑一致;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离职人员这些“特殊情况”,更要掰扯清楚,别留漏洞。我在加喜财税十年,见过太多企业因为“小细节”栽跟头,其实只要平时规范用工、建立台账、定期核对,年报根本没那么难。未来随着“多证合一”和“数据共享”的推进,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的数据会越来越互通,年报数据的真实性要求只会更高,企业必须提前做好数据管理,别等“监管找上门”才后悔。 ## 加喜财税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深耕企业服务十年,深刻理解从业人员信息填写对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性。我们常说,年报数据不仅是“数字游戏”,更是企业用工管理的“晴雨表”。我们建议企业建立“从业人员信息台账”,实时记录入职、离职、社保缴纳、劳务派遣等情况,确保年报数据与日常管理一致。同时,针对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等特殊情形,提前规划统计口径,避免“临时抱佛脚”。通过专业的事前审核和事中指导,帮助企业规避年报风险,让数据真实反映企业规模,助力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