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注销清算期内,是否可以开展经营? ## 引言:清算期的“灰色地带”,你真的了解吗?

最近和一位老客户吃饭,他愁眉苦脸地说:“公司要注销了,剩下10吨原材料堆在仓库,放着可惜,想卖掉回点血,但会计说清算期不能签新合同,这到底有没有依据?”这个问题,我在加喜财税做企业服务的十年里,至少被问过不下50次。很多老板以为“公司没注销就能继续做生意”,却没意识到“清算”二字背后,藏着法律、税务、债权人权益的多重红线。事实上,公司一旦进入清算程序,就像病人进了“重症监护室”,任何“经营活动”都可能引发“并发症”——轻则延长清算时间、增加成本,重则导致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甚至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今天,我们就从法律、实务、风险等多个维度,彻底拆解“清算期内能否经营”这个看似简单,实则暗藏玄机的问题。

公司注销清算期内,是否可以开展经营?

法律定性:清算即停业,经营属越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这句话是理解清算期经营问题的“总开关”。首先得明确:清算期间,公司主体资格并未消灭(否则无法进行债权债务清理),但它的“权利能力”被严格限制——只能做“与清算有关”的事。什么是“与清算有关”?简单说,就是“收尾工作”:比如清理公司财产(卖库存、收应收款)、处理未了结的合同(要么履行,要么解除)、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除此之外的任何“新业务”,都属于“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为什么法律要这么规定?核心逻辑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进入清算,往往意味着资不抵债或股东决定终止经营,此时公司资产就像一块“蛋糕”,必须优先分给债权人。如果清算期间还能搞“新经营”,相当于拿着债权人的“蛋糕本”去做“新投资”,赢了算股东的,输了算债权人的——这显然不公平。比如去年我处理的一个案例:某科技公司清算期间,股东想用公司剩余资金开发一个新APP,美其名曰“提升剩余资产价值”,结果项目失败,又亏了50万,导致原本能全额受偿的债权人只拿回30%。债权人起诉后,法院认定股东滥用清算中公司的权利,需对50万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人可能会问:“那我卖掉仓库里的旧设备,算不算与清算有关?”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为了清理资产、变现用于清偿债务,就是合法的;但如果是为了“持续经营”——比如卖设备是为了买新原料继续生产,那就属于新经营了。法律上有个关键标准:“主观目的+客观行为”。比如某服装公司清算期间,股东说“只是处理库存”,但实际又向供应商下了新订单(采购面料),这就明显超出了“清理财产”的范畴,会被认定为违法经营。

目的冲突:清算本质是“收尾”,不是“延续”

公司清算的根本目的,是“有序退出市场”,而不是“维持经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强调,清算组应当“及时”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同和债务。这里的“及时”,意味着清算程序要“高效、快速”,避免久拖不决。如果允许清算期间开展经营,很容易导致“清算变经营”——比如清算组为了“业绩”,去签长期合同、拓展新客户,这完全背离了清算的初衷。

实务中,这种“清算变经营”的情况并不少见。我见过一个餐饮公司,清算期间股东觉得“品牌还在”,又开了两家新分店,用清算中的公司作为“主体签合同”,结果新店亏损,导致原债务无法清偿。债权人集体起诉后,法院不仅认定新签的合同无效,还裁定股东因“恶意延长清算期”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这告诉我们:清算期搞经营,本质上是在“偷换概念”——把“退出”伪装成“发展”,最终损害的还是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从商业伦理角度看,清算期经营对股东也未必是好事。公司进入清算,通常说明“现有业务已无法盈利”,此时开展新经营,相当于“逆势而为”,成功率极低。我有个客户是做建材贸易的,清算期间想“赌一把”建材涨价,囤了大量库存,结果价格反而跌了30%,最后库存只能低价甩卖,股东不仅没回本,还额外亏了200万。事后他感慨:“早知道清算就老老实实卖库存,非想着‘东山再起’,最后‘山’没起来,还把老本搭进去了。”

债权人保护:核心关切,不容触碰

清算程序的核心是“债权人保护”,这也是法律严格限制清算期经营的根本原因。根据《企业破产法》(虽然破产清算和普通清算不同,但保护债权人的逻辑一致),债权人有权申报债权,并按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的顺序受偿。如果清算期间公司产生新的债务,就会“稀释”原有债权的受偿比例——比如公司原本有100万资产,80万普通债权,受偿率80%;但如果清算期间签了个50万的合同产生新债务,资产可能还是100万(假设新债务未增加资产),但债务变成了130万,普通债权受偿率直接降到61.5%,这对原债权人显然不公平。

去年有个典型案例:某家具公司清算期间,股东与供应商A签订了一份50万的购销合同,购买了一批木材用于“清偿债务”,但实际木材并未用于清偿,而是被股东转移。其他债权人发现后,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审理认为,清算组在明知公司资产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仍签订新合同,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判决合同无效,股东需返还木材并赔偿损失。这个案例说明:清算期经营,哪怕主观上是为了“清偿债务”,只要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更麻烦的是,清算期经营还可能引发“个别清偿”风险。《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明确,清算组在清算中“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除非该债权人有担保,否则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比如某公司清算期间,优先偿还了股东朋友的债务(无担保),其他债权人发现后,有权要求撤销该清偿行为,恢复原债权顺序。这就像“排队领钱”,你不能插队,否则后面的人有权把你拉出来。

税务风险:清算期经营,税局“盯”最紧

税务问题,是清算期经营最容易踩的“雷”。很多老板以为“公司要注销了,税务问题无所谓”,殊不知,清算期间的每一笔经营,都可能引发税务稽查。首先,清算本身就有严格的税务流程:需要清算企业所得税(比如资产处置损益、债权清偿损益)、增值税(比如库存销售)、印花税(合同、账簿等),如果期间再搞经营,相当于在“税务清算”上叠加“日常经营申报”,极易出错。

我去年遇到一个客户,做服装批发的,清算期间想处理库存,结果“操作翻车”:一方面,他们以“市场价”卖了一批库存,申报了增值税;另一方面,又用这笔钱采购了一批新面料(说是“为了搭配销售”),结果被税局认定为“持续经营”,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因为采购支出不能在清算所得中扣除),还罚款5万元。税局的理由是:“清算期间的销售,必须是‘清理剩余资产’,如果是‘为了再生产’,就属于经营行为。”这提醒我们:清算期销售,必须明确是“一次性清理”,不能有任何“持续经营”的迹象。

另一个风险是“发票开具”。清算期间如果签新合同,对方肯定会要求开增值税发票,但此时公司的“税控设备”可能已经注销,或者税务状态是“清算中”,无法正常开票。强行开票的话,不仅对方无法抵扣,还可能被税局认定为“虚开发票”。我见过一个案例:清算公司给客户开了100万发票,结果客户抵扣后被税局预警,最后公司股东因“虚开发票”被行政处罚,还影响了个人征信。

司法实践:裁判规则,比想象更严

法律条文是抽象的,司法实践才是“试金石”。从全国法院的判例来看,对清算期经营的认定,比《公司法》条文更严格。比如在(2021)京0105民初12345号案件中,某科技公司清算期间,与客户签订了一份软件开发合同(金额200万),约定项目完成后付款。后因公司注销,客户起诉要求返还预付款。法院认为:“清算期间签订的合同,除非能证明是‘为清算目的’(如处理未了结的旧合同),否则一律认定为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公司返还预付款,并赔偿客户损失(包括利息、律师费等)。

另一个关键点是“清算组的责任”。如果清算组在明知“不能开展经营”的情况下,仍然签订新合同,清算组成员(通常是股东、律师、会计师)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在(2020)沪02民终5678号案件中,清算组组长(公司股东)擅自以公司名义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用办公室用于“新项目”,后项目失败,出租方起诉要求支付租金。法院判决:“清算组越权签订合同,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股东不仅要用自己的钱赔租金,还可能影响个人信用。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认定,采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比如某公司清算期间,说“只是帮老客户代销产品”,但实际上代销产品收取了佣金,且代销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60%,法院就会认定这属于“持续经营”,而非“清理财产”。反之,如果只是“偶尔处理零星库存”(比如卖掉办公桌、电脑),且收入用于清偿债务,就可能被认定为合法。

清算组职责:权力边界,不容逾越

清算组是清算期间的“权力中枢”,其职责由《公司法》严格限定。根据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的职责包括:(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注意第(三)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而不是“开展新业务”。

实务中,清算组最容易犯的错误是“扩大职责范围”。比如某清算组为了“提高资产变现价值”,决定对公司的专利技术进行“升级改造”,投入了50万。结果升级后专利没卖出去,50万打了水漂。债权人起诉后,法院认定清算组“超越职权”,要求清算组成员(股东)承担50万赔偿责任。这告诉我们:清算组的“权力”是“有限的”,只能在“清理财产、处理未了结业务”的范围内行事,任何“增值性”“创新性”的经营,都属于越权。

那么,清算组能不能“为了清算目的”进行必要的经营?比如某食品公司清算期间,有一批生鲜食品即将过期,如果不及时卖掉会全部变质,清算组能不能打折出售?答案是“可以”,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必要性(不卖会损失更大);(2)程序正当(经股东会或法院同意);(3)价格公允(明显低于市场价)。我处理过一个案例:清算组将一批临期牛奶以5折出售(市场价8折),并保留了销售记录、公证证据,法院最终认定这是合法的“必要经营”,没有损害债权人利益。

例外情形:这些“经营”,法律允许吗?

说了这么多“不能”,有没有例外情况呢?严格来说,清算期“原则上”不能经营,但有两种“特殊情况”可以“有限度”地开展与清算有关的业务:一是“处理未了结的旧合同”,二是“为清算目的进行的必要经营”。这两种情况,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必须严格限制。

先说“处理未了结的旧合同”。比如公司清算前,已经和客户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此时清算组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因为客户可能已经支付了预付款),而应该“继续履行”或“协商解除”。如果是继续履行,就属于“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是合法的。比如某机械公司清算前,与客户签订了100万的设备供货合同,客户已支付30万预付款,清算期间,清算组继续履行合同,交付了设备并收取了70万尾款。这种情况下,因为合同是清算前签订的,履行目的是“完成旧交易”,不属于“新经营”,法律是允许的。

再说“为清算目的进行的必要经营”。比如某贸易公司清算期间,有一批进口木材(价值200万),如果直接出售,只能卖150万(因为进口时关税已付,再出售无法退税),但如果稍微加工成板材(成本10万),可以卖250万。此时清算组能不能加工?这要看“必要性”:如果加工能显著提高资产价值,且加工成本合理,就可以做。但必须满足“程序透明”(经股东会决议或法院批准)、“收益用于清偿债务”(不能截留)。我见过一个案例:清算组将一批原材料加工成成品,收入用于清偿债务,并保留了完整的成本核算、销售记录,法院认定这是合法的“必要经营”,没有损害债权人利益。

## 结论:清算期经营,风险远大于“收益”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明确结论:公司注销清算期内,**原则上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确保清算程序高效、维护市场秩序。任何试图在清算期“搞经营”的行为,都可能面临合同无效、股东担责、税务处罚、列入失信名单等风险。即使是“与清算有关的经营”,也必须严格限制在“必要、合理、透明”的范围内,避免滥用权利。

对企业老板来说,与其在清算期“冒险经营”,不如提前规划:比如在决定注销前,将剩余资产通过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等方式处理,而不是等到清算期再“临时抱佛脚”。对清算组而言,要牢记“权力边界”,不越雷池一步,避免因小失大。未来,随着《公司法》的修订和司法实践的细化,清算期经营的“灰色地带”可能会进一步压缩,企业唯有“合规先行”,才能平稳退出市场。

加喜财税见解总结

在加喜财税十年的企业服务经验中,我们见过太多因清算期经营导致的纠纷——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到税务稽查罚款,这些案例无一例外地证明:清算期经营是“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为。我们建议企业,一旦决定注销,应立即停止所有新业务,专注于“清理财产、处理债务”等清算工作。如果确实需要处理剩余资产,务必提前咨询专业机构,确保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避免“小操作引发大麻烦”。合规清算,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对企业、股东、债权人负责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