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方式有哪些?公司法如何规定? 创业这事儿,我干了十年,见过太多老板因为“钱怎么投进公司”栽过跟头。有人觉得“我有钱,直接转账不就完了?”结果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有人以为“我这台设备值50万,直接抵股就行”,结果因评估问题被其他股东起诉;还有技术出身的创始人,拿着专利说“这是我核心资产,占股30%”,却忘了问一句“这专利到底能不能转让给公司”。说实话,股东出资这事儿,看似是公司设立的第一步,实则是埋下未来纠纷的“定时炸弹”。今天咱们就掰扯清楚:公司设立时股东到底能怎么出资?《公司法》又有哪些“红线”不能碰? ## 货币出资最直接 货币出资,说白了就是股东直接拿现金投到公司账户里,这是最简单、最常见,也是最不容易出岔子的出资方式。《公司法》第28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而且货币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没有上限——理论上,哪怕你注册资本1000万,也可以全部用货币出资。不过实践中,很多老板会纠结“我该出多少现金?”,这其实得看公司业务需求。比如做贸易的公司,流动资金重要,货币出资比例就得高;做技术的公司,可能货币出资比例低点,留现金研发更灵活。 但货币出资有个“隐形坑”:钱怎么转?《公司法》要求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里的“按期”,在新《公司法》下有了新变化——202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47条明确规定,股东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出资,不再是过去“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的“自由时代”。我之前有个客户张总,做机械制造的,2021年注册公司时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约定30年缴足,结果今年遇到银行抽贷,需要股东实缴出资缓解资金压力,他才发现自己根本拿不出1000万现金,只能临时低价变卖设备凑钱,损失不小。所以现在咱们给客户做方案时,都会提醒他们:“认缴金额别‘画大饼’,五年期限是铁律,得结合自己现金流来。” 另外,货币出资的“资金来源”也很关键。有些老板图方便,直接从个人账户转钱到公司账户,或者让亲戚朋友代为转账,这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正确的做法是:股东必须以自己名义,通过银行转账将出资款汇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存款账户”或“基本存款账户”,并在转账附注里写明“投资款”或“出资款”。我见过一个极端案例,李总注册公司时让财务用公司账户转了50万“投资款”回来,结果被税务稽查认定为“虚假出资”,不仅补了税款,还被处以罚款,最后还影响了公司信用评级。所以说,货币出资看着简单,每一笔转账都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最后,货币出资还有一个“时间节点”问题。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前或成立时完成货币出资,因为公司成立后,股东再拿钱进来,就不能算“出资”了,只能算“增资”或“借款”。我去年服务的一个客户,公司营业执照都办下来了,股东才把注册资本转进来,结果工商局在年报公示时发现“出资未到位”,直接把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来花了好大功夫才解除。所以记住:货币出资,要么在公司成立前到位,要么在公司成立当天到账,千万别拖! ## 实物出资需审慎 实物出资,指的是股东用自己所有的实物财产(比如机器设备、原材料、办公用品等)作为出资,替代部分现金出资。这种方式在制造业、零售业很常见,比如一个开服装厂的老板,用自己的缝纫机、布料作为出资,既解决了公司启动资金问题,又盘活了个人资产。但《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要求比货币出资严格得多,核心就两个字:“可用”和“可估”。 先说“可用”——实物必须是股东“有权处分的财产”,而且得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我之前有个客户王总,开餐饮公司,想用自己的私家车作为出资,结果被我们劝退了。私家车虽然是他自己的,但餐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的是厨房设备、桌椅板凳,私家车和业务没啥关系,就算评估了价值,工商局也可能认为“出资不相关”。后来我们建议他用厨房的冷藏设备、蒸烤箱出资,这些设备餐饮公司用得上,顺利通过了工商登记。所以实物出资前,得先问自己两件事:“这东西我能不能卖?”“公司需不需要这东西?” 再说“可估”——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公司法》第27条明确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的关键是“找谁评估”。很多老板为了省钱,随便找个评估机构,或者让朋友“帮忙估个价”,结果出了大问题。我见过一个案例,赵总开家具厂,用一批实木板材作为出资,找了家小评估机构,评估价100万,结果公司运营半年后,板材发现虫蛀,实际价值不到30万,其他股东不干了,直接起诉赵总“出资不实”,要求补足70万差额。最后法院判决赵总败诉,不仅补了钱,还被公司除名,损失惨重。 所以实物出资的评估,一定要找“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而且评估报告得是“有效的”——评估基准日一般不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可能需要重新评估。另外,实物出资还得“办理过户手续”。比如股东用机器设备出资,必须把设备从股东名下过户到公司名下;用原材料出资,得办理存货转移手续。我见过一个客户,用一批原材料出资,签了协议但没实际交付,结果公司运营时发现原材料早就被股东卖给了第三方,导致公司生产停滞,最后只能重新采购,成本翻了一倍。所以说,实物出资看着“以物抵钱”,其实每一步都得“按规矩来”,否则后患无穷。 ## 知识产权出资新趋势 知识产权出资,指的是股东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出资,这在科技型、创新型企业里越来越常见。比如一个做软件的创始人,用自己的核心软件著作权作为出资;一个做生物医药的团队,用研发的专利技术入股。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推进,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正在逐年上升,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出资额占非货币出资的比例已达35%,比2018年提升了12个百分点。但知识产权出资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也让很多创业者踩了坑。 知识产权出资的核心是“权利归属”和“价值评估”。先说“权利归属”——股东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股东享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如果是职务发明,比如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发明的专利,权利属于公司,股东个人不能拿这个专利去出资;如果是合作开发的知识产权,必须所有合作方同意转让,否则出资无效。我之前有个客户,是某高校的教授,想用自己的发明专利出资成立公司,结果发现这个专利是“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于学校,最后只能和学校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协议》,用“专利许可”代替“专利权出资”,导致公司无法独占专利技术,后续融资时投资人一直质疑“技术的排他性”,差点导致融资失败。所以说,知识产权出资前,必须先做“权利尽职调查”,确保权利“干净无瑕疵”。 再说“价值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不像实物那样有“市场价”,评估难度大,容易产生争议。《公司法》要求对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评估作价,但没规定具体的评估方法。实践中,评估机构一般会采用“收益法”(比如根据专利未来能带来的收益计算价值)、“市场法”(参考类似知识产权的交易价格)或“成本法”(根据研发成本计算)。但不同评估方法得出的结果可能天差地别。我见过一个案例,某科技公司创始人用一项“人脸识别算法”专利出资,找了两家评估机构,一家用“收益法”评估价值5000万,另一家用“成本法”评估价值500万,最后双方股东只能折中,按2500万作价,浪费了大量时间。所以知识产权出资时,最好提前和所有股东约定“评估方法”,或者共同委托一家有“知识产权评估资质”的机构,避免后续扯皮。 最后,知识产权出资还得“办理权利转移手续”。比如用专利权出资,需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著录项目变更”,将专利权人变更为公司;用商标权出资,需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我见过一个客户,用“驰名商标”出资,签了协议但没办理商标转让,结果后来股东之间发生矛盾,股东私自把商标转让给了自己的亲戚,导致公司失去了商标专用权,只能重新注册商标,前期投入的品牌宣传费用全部打水漂。所以说,知识产权出资,光有协议不行,必须“办手续”,把权利真正“过户”到公司名下,才算完成出资。 ## 土地使用权出资有门槛 土地使用权出资,指的是股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出资,这在房地产、制造业(需要自建厂房)等行业比较常见。比如一个开食品加工厂的企业主,用自己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资,既解决了公司启动资金问题,又让土地发挥了“资产”价值。但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门槛”比其他出资方式高,因为涉及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稍不注意就可能“踩红线”。 首先,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前提条件”是“权利合法有效”。股东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果是“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先经政府批准“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才能用于出资。我之前有个客户,是乡镇企业的老板,想用企业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出资,结果发现这块土地是“耕地”,属于《土地管理法》禁止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最后只能和村里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用“租赁”代替“出资”,导致公司无法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只能每年支付租金,增加了运营成本。所以说,土地使用权出资前,必须先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土地的性质和用途,确保“合法合规”。 其次,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土地的价值受“地段、用途、容积率”等多种因素影响,评估专业性很强,必须找“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我见过一个案例,某股东用位于市郊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资,评估机构按“工业用地”评估价值2000万,但后来公司想改变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才发现“商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比“工业用地”高1500万,相当于土地的实际价值只有500万,导致公司“出资虚高”1500万,最后只能通过“减资”调整,影响了公司的信用评级。所以说,土地使用权出资时,不仅要评估“当前价值”,还要考虑“未来用途”,避免“评估价值”和“实际价值”差距过大。 最后,土地使用权出资还得“办理过户手续”。股东必须和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将土地权利变更为公司。我见过一个客户,用土地使用权出资时,签了合同但没办理变更登记,结果后来股东被债权人起诉,法院查封了这块土地,导致公司无法正常使用土地,只能通过“执行异议”解除查封,浪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所以说,土地使用权出资,光有合同不行,必须“办登记”,把土地权利真正“转移”到公司名下,才能对抗第三人。 ## 股权出资作对价 股权出资,指的是股东用自己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替代部分现金出资。这种方式在“企业并购”“集团重组”中很常见,比如A公司投资B公司,A公司持有的C公司股权作为出资,B公司获得C公司的股权,A公司获得B公司的股权。股权出资的好处是“盘活存量资产”,让股东手里的“股权”变成“公司启动资金”,但股权出资的“风险”也比货币出资高,因为股权的价值会随着“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状况”波动。 股权出资的核心是“股权权属清晰”和“价值稳定”。首先,用于出资的股权必须是“股东享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比如股权没有“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也没有“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所以如果股东用于出资的股权是“其他公司的股权”,必须先取得“其他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否则出资无效。我之前有个客户,用持有的D公司30%股权出资,结果D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导致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最后只能用“货币出资”替代,错过了公司的最佳注册时间。所以说,股权出资前,必须先做“股权尽职调查”,确保股权“权属清晰,无权利限制”。 其次,股权出资必须“评估作价”。股权的价值不像货币那样“固定”,而是取决于“被投资公司的净资产、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多种因素。评估机构一般会采用“收益法”(比如根据股权未来的分红收益计算价值)、“市场法”(参考类似股权的交易价格)或“成本法”(根据股权的原始投资成本计算)。但股权价值的“波动性”很大,比如被投资公司今年盈利,股权价值可能1000万,明年亏损,股权价值可能只剩500万。我见过一个案例,某股东用持有的E公司股权出资,评估时E公司盈利,股权价值1000万,但出资后E公司因市场变化亏损,股权价值跌至300万,导致公司“出资不足”,其他股东要求补足700万差额,最后只能通过“减资”解决。所以说,股权出资时,最好提前和所有股东约定“价值调整机制”,比如如果股权价值下跌,股东是否需要补足出资,或者是否需要调整出资比例。 最后,股权出资还得“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股东必须和公司签订《股权出资协议》,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股权变更为公司。我见过一个客户,用股权出资时,签了协议但没办理变更登记,结果后来股东被债权人起诉,法院查封了股权,导致公司无法获得股权的所有权,只能通过“执行异议”解除查封,浪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所以说,股权出资,光有协议不行,必须“办登记”,把股权真正“转移”到公司名下,才能对抗第三人。 ## 非货币出资要评估 不管是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还是股权出资,都属于“非货币出资”,而“评估”是非货币出资的核心环节,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公司法》第27条明确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的“评估”,不是股东自己说了算,也不是找朋友“拍脑袋”估,必须找“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 首先,评估机构的“资质”很重要。根据《资产评估法》,评估机构必须具备“资产评估资质”,评估师必须具备“资产评估师资格”。我见过一个案例,某股东用一套设备出资,找了一家“没有评估资质”的咨询公司,评估价值100万,结果被工商局认定为“评估无效”,要求重新评估。重新评估时,找了家有资质的机构,评估价值只有30万,导致股东“出资不足”,补足了70万差额,还缴纳了罚款。所以说,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一定要找“有资质”的机构,别为了省钱“因小失大”。 其次,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要注意。评估报告一般有“有效期”,通常是6个月到1年,超过有效期可能需要重新评估。我见过一个客户,用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1年,但过了1年才办理工商登记,导致评估报告过期,最后只能重新评估,重新评估时土地价格上涨,导致出资价值增加,股东需要补足出资,增加了成本。所以说,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最好在“有效期”内完成工商登记,避免“重新评估”的麻烦。 最后,评估报告的“争议解决”机制要提前约定。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很容易产生“高估”或“低估”的争议,比如股东认为评估价值太低,其他股东认为评估价值太高。我之前有个客户,用专利出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500万,股东认为值1000万,其他股东认为值300万,最后双方只能协商,按400万作价,浪费了大量时间。所以说,非货币出资时,最好提前和所有股东约定“评估争议解决机制”,比如“共同委托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等,避免后续扯皮。 ## 总结与前瞻 说了这么多,其实股东出资的核心就两个字:“合规”和“务实”。合规,就是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不管是货币出资还是非货币出资,都要“按规矩来”,不能“想当然”;务实,就是要结合公司的业务需求和股东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出资方式,不要“盲目跟风”。比如科技公司,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可以高一些;制造业,实物出资和货币出资结合更合适;房地产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关键。 创业路上,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公司的未来。股东出资作为公司设立的“第一步”,不仅关系到公司的“启动资金”,更关系到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未来发展”。所以,如果你正在准备设立公司,一定要记住:出资方式不是“随便选”,而是“要选对”;出资过程不是“走形式”,而是“要合规”。最好找专业的财税或法律机构做“出资方案设计”,提前预判风险,避免后续纠纷。 在加喜财税,我们十年里处理过上千家公司的设立出资问题,见过太多因为出资方式选择不当或操作不规范导致的纠纷。比如有的股东用“虚假出资”骗取营业执照,结果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的股东用“瑕疵出资”导致公司无法融资,错失发展机会。我们不仅帮客户梳理合规的出资路径,更会提前预判风险,比如非货币出资的评估风险、权属瑕疵风险,让公司从设立之初就打下坚实的合规基础,避免后续的“后遗症”。毕竟,创业不易,咱们得让公司“起步稳”,才能走得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