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注销时清算组的成立和职责是什么?

当一家公司走到注销的十字路口,背后往往是一段经营历程的落幕——或许是战略调整后的收缩,或许是市场淘汰后的无奈,亦或是功成身退后的有序收尾。但无论哪种情况,“注销”二字远非“关门大吉”那么简单,中间隔着一段充满法律程序与风险隐患的“清算期”。而这段旅程的核心角色,就是清算组。它像公司的“临时管家”,既要梳理“家底”,又要清偿“债务”,最终才能让企业体面地“谢幕”。可现实中,不少创业者对清算组的成立流程、职责范围一知半解,甚至因操作不当导致股东被追责、信用受损,留下“后遗症”。今天,咱们就结合10年企业服务经验,从清算组怎么成立、具体要干啥、踩了坑怎么办等8个方面,聊聊公司注销时那些你必须知道的“清算事儿”。

公司注销时清算组的成立和职责是什么?

清算组成立条件

清算组的成立不是“想成立就能成立”,它得有“触发点”。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除了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其他解散情形(比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都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这个“15日”可不是摆设,我见过太多老板觉得“公司都散了,不着急”,结果拖了几个月甚至半年,期间公司还在产生税费、场地租赁等费用,最后清算成本翻倍,甚至被债权人起诉。比如去年给一家餐饮公司做注销,老板觉得“反正没生意了,放着不管就行”,结果半年后收到法院传票——供应商货款没结清,直接把他和另外两个股东告了,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说白了,解散事由出现后,清算组成立得越早,风险越可控。

那要是公司没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会咋样?《公司法》明确说了,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公司注销的主动权可能就从股东手里转到法院手里了。我处理过一个案例,某科技公司股东闹矛盾,谁都不愿意牵头清算,结果债权人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由律师、会计师组成,不仅清算费用比股东自己组队高(毕竟专业人士要收费),而且股东想“藏点私房钱”基本不可能——法院对清算组的监督可比股东内部严格多了。所以说,“15日”是底线,别等别人“替你清算”才着急。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且债权人未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的,公司股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这条其实是给股东留了“自救”的后路。比如小股东大股东互相推诿,债权人又不知道公司解散了,这时候小股东为了止损,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不过实践中,这种“股东主动申请”的情况很少见,多数还是被债权人逼到墙角才行动。但不管咋说,记住一点:解散事由出现后,15天内必须启动清算组成立程序,这是法定义务,躲不掉。

清算组成员选任

清算组不是随便凑几个人就行,成员选任直接关系到清算效率与风险。根据《公司法》,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经股东会决议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通常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这里有个细节: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比如股东是公司,那可以指派代表)。不过,实践中很多小公司股东就几个人,大家一起干就行;但如果是股东较多的公司,最好在股东会决议中明确哪些人担任清算组成员,避免后续扯皮。

但股东也不是谁都能当清算组成员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禁止“失信股东”担任清算组成员,但清算组成员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专业能力。比如,公司负债较多、清算复杂的,最好有懂财务、法律的人参与;要是股东里全是“门外汉”,强行清算很容易出错。我见过一个极端案例:某贸易公司股东三人,一个是退休教师,一个是司机,一个是个体户,三人自己组清算组,结果连“债权申报期”都搞错了,没通知到重要客户,导致客户起诉公司要求赔偿,最后股东不得不自掏腰包补窟窿。所以啊,别觉得“清算就是算算账”,这里面门道多着呢,不行就找专业机构“搭把手”。

除了股东,公司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清算。实践中,很多公司会选择“股东+专业机构”的组合模式——股东负责决策和对接,专业机构负责具体执行(比如审计资产、处理债权债务)。这种模式的好处是“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清算效率高、风险低。我服务过一家制造业公司,资产有厂房、设备、应收账款,还有一堆未了结的合同,股东自己搞不定,就请了律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律所负责处理诉讼和合同解除,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和税务清算,最后两个月就完成了所有清算工作,股东省心,债权人也没意见。当然,请专业机构是要花钱的,但和“因清算不当导致赔偿”比起来,这笔钱花得值。

清算组核心职责

清算组的职责,简单说就是“收摊子”——把公司剩下的财产、债权、债务都梳理清楚,然后按规矩分配。具体来说,第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这里的“财产”可不止银行存款、固定资产,还包括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比如专利、商标)、甚至公司还没履行的合同权利。我处理过一个案例,某科技公司清算时,股东只盯着账上的200万现金,忽略了公司手里还有3个未到期的软件著作权,最后清算组通过评估、转让,又卖了80万,多出来的钱全还了债权人。所以说,“清理财产”不是简单“点钱”,而是要把公司所有的“家底”都翻出来,一个都不能少。

清理完财产,接下来就是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这是清算组最容易出错的环节之一。《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这里有两个关键点:“通知已知债权人”不能只发个短信或口头说,最好用书面形式(比如邮寄《债权申报通知书》),并保留好邮寄凭证;“报纸公告”得在全国性或公司注册地的省级报纸上登,不能只在本地小报发个“豆腐块”。我见过一个老板觉得“反正大债主都知道,公告随便发发”,结果登了本地生活服务类报纸,有个外地小债权人没看到,等半年后发现公司注销了,直接把股东告上法庭,法院判股东在未受清偿债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得不偿失。

债权登记后,清算组还要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和清偿债务。“未了结业务”就是公司还没履行完的合同,比如还没交货的采购合同、没提供服务的服务合同。清算组得决定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如果继续履行,得用公司剩余财产支付;如果解除,可能要承担违约赔偿。而“清偿债务”则必须严格按照法定顺序:支付清算费用(比如清算组报酬、审计费)、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这个顺序不能乱!我处理过一个装修公司清算,股东觉得“反正都是欠,先还大债主的吧”,就把剩下的100万优先还了供应商货款,结果没给员工发工资,员工集体仲裁,最后法院判决股东在未支付工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记住:职工工资和税款是“优先债”,必须先于普通债务清偿,这是法律给劳动者的“保护伞”,动不得。

清算组法律地位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到底是什么“身份”?它既不是公司的“原班人马”,也不是独立的“第三方”,而是清算期间公司的执行机构

清算组的这种“代表权”是有边界的——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活动。比如,清算组不能以公司名义去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比如签新的销售合同),也不能随意处置与清算无关的财产(比如股东个人借公司的钱,清算组不能直接“抵债”)。我见过一个老板想“钻空子”,让清算组把公司的一辆豪车“低价卖”给自己亲戚,结果被债权人发现,法院认定该行为无效,要求重新拍卖车辆,清算组成员还因“损害债权人利益”被罚款。所以说,清算组的权力是“有限权力”,只能在清算范围内“干活”,别想着“顺手牵羊”。

清算组的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也就是说,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如果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清算组成员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清算组漏报了一笔债务,导致公司财产被债权人申请执行,那么漏报的清算组成员就要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有个“专业术语”叫“清算组成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要求清算组不能谋取私利,勤勉义务要求清算组要像管理自己家财产一样认真负责。我处理过一个案例,清算组负责人是公司大股东,他把公司的一套优质房产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自己控制的其他公司,被小股东举报后,法院判决该交易无效,大股东还得赔偿公司损失。所以说,清算组不是“法外之地”,成员的一举一动都在法律和“债权人眼睛”的监督下。

清算组工作流程

清算组成立后,工作不能“东一榔头西一棒子”,得按流程一步步来。第一步是接管公司财产和印章。清算组成立后,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管理层就不能再代表公司行为了,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营业执照正副本、银行账户资料、财务账册、重要合同等,都得移交给清算组。这里有个常见问题:原管理层不配合怎么办?比如老板觉得“账本是我的私人东西,不给”。这时候清算组可以依据股东会决议,要求其配合;拒不配合的,可以报警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处理过一个制造业公司,原财务经理带着账本“躲猫猫”,清算组最后是通过法院搜查令才拿回账本,多花了半个月时间和几千块诉讼费,你说冤不冤?

接管完财产和印章,第二步就是全面审计和资产评估。如果公司账目复杂,或者有大量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清算组最好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审计主要是查清楚公司到底有多少资产、多少负债,有没有“账外账”或“小金库”;评估则是把非货币资产(比如设备、房产、专利)按市场价折算成现金,方便后续分配。这里有个细节: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是清算组编制《清算方案》的重要依据,必须真实、准确。我见过一个老板为了让公司“看起来有剩余财产”,让会计师事务所“做高”资产价值,结果被债权人发现后,清算组被处罚,老板还涉嫌提供虚假财务材料,差点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步是编制清算方案并提交股东会确认。清算方案是清算组的“工作大纲”,内容包括:公司财产状况、债权债务清单、财产分配方案、清算费用预算等。这个方案不是清算组自己说了算,必须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开会时,债权人也可以列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内容提出异议。我服务过一家食品公司,清算方案里把“职工安置费用”定得比较低,职工代表列席股东会时当场反对,要求增加补偿,最后股东会不得不修改方案,多花了20多万安置职工。所以说,清算方案要“兼顾各方利益”,别想着“只顾股东不顾职工”。

方案通过后,就进入最关键的执行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环节。清偿完所有债务(包括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税款、普通债务)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就要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分配给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是“按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是“按持股比例分配”,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这里有个“坑”: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清算组就要立即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这时候就不能再分配剩余财产了——因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股东的“有限责任”也到头了,剩下的债务只能“一笔勾销”。我见过一个老板以为“公司没钱就行,反正债务不用我还”,结果清算组发现他个人有“抽逃出资”行为,法院判决他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房子都被法院拍卖了。

最后一步是编制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组要出具《清算报告》,内容包括:清算组组成情况、清算工作过程、财产处置情况、债务清偿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然后拿着《清算报告》、股东会决议、注销申请书等材料,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拿到注销通知书后,公司才算“正式死亡”。这里有个细节:办理注销登记前,必须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不然市场监督管理局不给注销。我见过一个老板把注销流程想得太简单,以为“交了材料就行”,结果因为公司还有一笔几千元的印花税没交,税务部门不给清税证明,注销卡了一个月,期间每天都要交滞纳金,你说烦不烦?

清算组责任承担

清算组成员不是“干完活就没事”,如果清算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清算组漏报了一笔100万的债务,导致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那么清算组成员就要共同赔偿这100万。这里有个“举证责任”问题:债权人要证明清算组“故意或重大过失”,比较难,但只要能证明清算组“未履行法定义务”(比如没通知债权人、没编制财产清单),法院通常会推定其存在“重大过失”。

行政责任主要是“罚款”和“资格限制”: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担任其他公司的高管。我处理过一个案例,清算组负责人是公司财务总监,他把公司的一批原材料“低价卖”给自己亲戚,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后,不仅被罚款5万,还被“禁业”5年——5年内不能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对他的职业生涯打击可不小。

刑事责任主要是“妨害清算罪”:如果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可能构成“妨害清算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我见过一个极端案例,某公司清算组为了“让股东多分点钱”,把公司账上的一套价值300万的房产“隐匿”起来,没纳入清算财产,结果被债权人发现后,清算组负责人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其他成员也都被判了缓刑。所以说,清算组的“权力”和“责任”是挂钩的,别为了“帮股东”把自己搭进去。

清算组常见问题

清算过程中,老板们和清算组成员最容易遇到的问题之一就是“债权人申报债权怎么办”。有些债权人会“狮子大开口”,把一些不合理的债权(比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没有证据的债务)也报上来;有些债权人则会“赖账”,明明欠公司钱,却说“不用还了”。这时候清算组得“擦亮眼睛”:对债权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看看债权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对有争议的债权,可以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据,甚至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我处理过一个案例,某供应商申报了一笔50万的货款,但合同上没有盖章,只有老板个人签字,清算组要求供应商提供付款凭证和送货单,供应商拿不出来,最后这笔债权被认定为“不成立”,供应商气得直跳脚,但也没办法——法律讲证据,不是“你说有就有”。

第二个常见问题是“公司资不抵债怎么办”。如果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产不够清偿所有债务,就不能再“硬着头皮”清算下去了,必须立即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和普通清算不一样,它会引入“破产管理人”,所有债权人按“法定顺序”公平受偿,股东一分钱都拿不到。这时候有些股东会“想不通”:我投了100万,现在公司倒了,我连本金都拿不回来?但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有限责任”的前提是“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如果公司资不抵债,股东的责任也就“有限责任”到头了。我服务过一家贸易公司,清算时发现资产300万,负债500万,清算组及时向法院申请破产,最后债权人按比例清偿了60%的债务,股东虽然没拿到钱,但也避免了“被追责”的风险——要是没申请破产,股东可能还要“连带清偿”剩余的200万债务。

第三个常见问题是“职工安置怎么处理”。职工安置是清算中的“老大难”问题,尤其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比如工厂、餐饮公司。职工最关心的就是“工资能不能结清”“社保有没有补缴”“经济补偿金有没有给”。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是“优先债权”,必须在清偿普通债务前支付;如果公司经营困难,还可以和职工协商“分期支付”或“以物抵债”。我处理过一个服装厂清算,厂里有50个工人,工资和社保拖欠了3个月,总共80多万。清算组先和工人代表沟通,说明公司确实没钱,然后通过变卖设备、库存,优先支付了60%的工资,剩下的40%打了欠条,约定3个月内付清。工人虽然不满意,但也接受了——毕竟“拿总比拿不到强”。这里有个“个人感悟”:职工安置“沟通”比“对抗”重要,别把工人当“敌人”,他们也是“弱势群体”,好好说,多数人都能理解。

清算组风险防范

清算有风险,操作需谨慎。对清算组成员来说,要想避免“踩坑”,首先要“学法懂法”。《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企业破产法》这些法律法规,清算组必须“门儿清”。比如“债权申报期”是60天,“清偿顺序”是先清算费用再职工工资再税款再普通债务,这些都不能记错。我见过一个清算组成员是“半路出家”的股东,觉得“法条太复杂,看不懂”,结果把“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的顺序搞反了,被债权人起诉后,不仅赔了钱,还被其他股东埋怨。所以说,“不懂法”不是借口,清算前最好找专业律师“把把关”,花点小钱,省大麻烦。

其次要“保留证据”。清算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有书面记录和凭证。比如《股东会决议》要写清楚清算组成员是谁、职责是什么;《债权申报通知书》要邮寄凭证和回执;《清算方案》要股东会签字确认;《清偿债务的银行流水》要保留好。这些证据既是“工作记录”,也是“护身符”——万一将来有纠纷,可以证明清算组“按规矩办事”。我处理过一个案例,清算组被债权人指控“没通知我申报债权”,但清算组提供了邮寄《债权申报通知书》的快递单和签收记录,法院认定债权人“已收到通知”,驳回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所以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清算工作一定要“留痕”。

最后要“接受监督”。清算组不是“独立王国”,它的行为要接受股东、债权人、法院的监督。股东可以随时要求清算组汇报清算进展;债权人可以对清算方案提出异议;如果清算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相关行为。我见过一个清算组想“偷偷”把公司的一套厂房“低价转让”给股东亲戚,结果债权人发现后,立即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交易”,法院支持了债权人的请求,厂房被重新拍卖。所以说,清算组别想着“暗箱操作”,阳光底下没有“秘密”,老老实实接受监督,才能“平安落地”。

总结与前瞻

聊了这么多,其实核心就一句话:公司注销时的清算组,不是“可有可无”的“临时机构”,而是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的“关键执行者”。它的成立条件、成员选任、核心职责、法律地位,每一步都有法律“红线”;工作流程、责任承担、常见问题、风险防范,每个环节都有“坑”要填。对创业者来说,与其等到“清算出问题”才后悔,不如提前了解规则、规范操作——毕竟,企业注销的“终点”,不是“甩掉包袱”,而是“体面收场”,留下的是“商业信誉”,而不是“法律纠纷”。

未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化,公司注销的流程可能会更简化(比如“一网通办”“容缺受理”),但清算的“核心逻辑”不会变:**“公平清偿、保护债权人、规范退出”**。比如现在有些地方试点“智能清算系统”,通过大数据比对、区块链存证,提高清算效率和透明度;还有的地方鼓励“清算服务市场化”,让专业机构更多参与,降低股东“不懂清算”的风险。但这些趋势背后,对清算组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要求会更高——毕竟,技术可以“提效”,但“合规”和“诚信”只能靠人。

最后想对所有创业者说:企业经营有“始”,也要有“终”。清算就像“送孩子上学”,虽然过程繁琐,但只要“用心规划、按规矩办事”,就能让孩子(企业)“体面毕业”,留下一个好名声。记住:**“好的清算,是对过去的交代,也是对未来的负责”**。

加喜财税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10年的企业服务经验中,公司注销清算是最易踩坑的环节之一。清算组的成立需严格遵循法定时限与程序,成员选任应兼顾专业性与独立性;核心职责中,债权通知与清偿顺序是“高压线”,任何操作不当都可能引发股东连带责任。我们建议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立即启动清算,聘请专业机构“保驾护航”,全程保留书面证据,主动接受债权人监督。唯有将合规意识贯穿清算始终,才能实现“零风险、高效率”注销,为企业画上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