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效力认定:合法与违法的“红线”
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是整个问题的“根”。根据《民法典》第143条和《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原则上,股权代持协议只要满足“当事人意思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这三个条件,就是有效的。说白了,只要代持双方是你情我愿的“成年人游戏”,且没踩法律红线,协议本身就能站住脚。比如我们2020年接手的制造业企业案例,股东张三因移民想退出,但担心影响公司稳定,找了信任的高管李四代持,双方签了详细的代持协议,明确出资额、分红比例、退出机制,后来李四想违约“独吞”,法院最终依据协议判决股权归张三。这说明,只要协议“有理有据”,法律是支持实际出资人权利的。
但“有效”不代表“万能”。法律划了三条“红线”: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公务员持股,《公务员法》明确禁止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如果公务员让他人代持公司股权,这种协议绝对无效——我们2018年遇到过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让亲戚代持餐饮公司股权,结果被举报后,股权被认定为非法所得,代持协议直接作废。二是违反“公序良俗”,比如为了逃避债务让他人代持股权,损害债权人利益,这种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无效。三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限制。根据《外商投资法》,如果外资企业股权代持涉及未报批的产业准入(比如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协议也会无效。去年我们服务的一家外资咨询公司,就因为外方股东通过内地朋友代持教育类股权,被商务部门认定“规避外资准入限制”,最终代持协议无效,股权被强制转让。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公司章程对股权代持的限制。如果公司章程明确“禁止股权代持”,且实际出资人签署过章程,那么代持协议可能因“违反公司自治”而无效。比如2021年一家科技公司的章程规定“股东必须实名持股”,后来创始人为激励核心员工,让员工通过朋友代持,结果其他股东起诉“违反章程”,法院判决代持协议对公司不生效——虽然协议在双方间有效,但员工无法主张股东权利。所以,签代持协议前,一定要先看看公司章程“有没有坑”。
名义股东风险:“背锅侠”的无奈
名义股东,就是股权登记在工商名下、实际由他人出资的“代持人”。很多人觉得“挂个名而已,没啥风险”,其实不然——名义股东就像“股权代持的替罪羊”,稍不注意就可能“背锅”。最大的风险,是“被要求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28条,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实际出资人没出钱,债权人或公司起诉名义股东补足出资,名义股东只能先“掏腰包”,再回头找实际出资人追偿——但如果实际出资人没钱或“跑路”,名义股东就得自己扛。我们2022年处理过一个案子:名义股东赵某代持朋友10%股权(认缴100万),朋友承诺出资,但到期后一直没给。公司经营不善,债权人起诉要求赵某补足出资,赵某只能先还了100万,后来朋友失联,这笔钱成了“坏账”。赵某后来跟我们说:“早知道这么麻烦,当初打死都不代持!”
第二个风险,是“股权被擅自处置”。股权是名义股东的“名义财产”,如果名义股东自己欠债、离婚,或者偷偷把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实际出资人往往只能“干瞪眼”。比如2017年我们服务的餐饮企业,名义股东王某代持老板20%股权,后来王某因赌博欠下高利贷,偷偷把股权质押给债主。老板发现时,股权已被法院冻结,最后只能高价“赎回”股权,损失了30多万。更麻烦的是,如果名义股东把股权卖给善意第三人(不知道代持关系),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第三人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的,股权归第三人所有,实际出资人只能找名义索赔——这时候,钱可能打了水漂,股权也没了。
第三个风险,是“被卷入公司纠纷”。名义股东虽然不参与经营,但工商登记上他是“股东”,公司出了事,他可能被牵连。比如公司对外负债,债权人把名义股东列为被告;或者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名义股东可能被刑事调查。去年我们遇到一个极端案例:名义股东李某代持亲戚的P2P公司股权,结果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李某被列为“共犯”,虽然最后证明他没参与经营,但被羁押了3个月,生意也黄了。所以,名义股东一定要想清楚:挂个名,可能把自己“搭进去”。
实际出资人风险:“隐形人”的困境
实际出资人,就是出钱但没登记在股东名下的“幕后老板”。他们最大的风险,是“无法显名化”。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实际出资人想成为“正式股东”,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或者名义股东不配合,实际出资人只能“望股权兴叹”。比如2020年我们服务的一家建筑公司,实际出资人张某让朋友代持30%股权,后来张某想自己当股东,结果其他股东以“张某不懂行业”“担心控制权分散”为由不同意,张某只能继续“隐形”,连参加股东会的资格都没有——名义股东每次开会都“代投”,张某的意见根本传不进去。
第二个风险,是“名义股东违约”。实际出资人最大的“心病”,就是名义股东“反水”。比如名义股东突然要求提高“代持费”,或者直接否认代持关系,拒绝配合办理股权变更。去年我们处理过一个案子:实际出资人陈某让同事王某代持10%股权,口头说好“免费代持”,后来王某突然要求“分30%分红”,陈某不答应,王某就把股权转让给自己老婆,还伪造“股权转让协议”。陈某只能起诉,但因为当初没签书面协议,打官司花了1年多,最后虽然赢了股权,但公司错失了融资窗口,损失惨重。所以,实际出资人一定要记住:口头承诺“靠不住”,白纸黑字才是“定心丸”。
第三个风险,是“股权价值变动争议”。股权的价值会随着公司经营变化而波动,如果名义股东不配合评估、分红,实际出资人可能“吃了亏”。比如某科技公司实际出资人李某让代持人持有15%股权,后来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购,每股作价50元,代持人却说“当初代持没约定分红比例”,只愿意返还10元/股,李某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耗时半年才拿到钱。更麻烦的是,如果公司增资,实际出资人的“优先认购权”可能被名义股东忽略——名义股东自己决定增资,稀释了实际出资人的股权比例,实际出资人往往事后才发现“被稀释”了。
公司内部效力:其他股东的“话语权”
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在公司内部要“看人下菜碟”。这里的“内部”,指的是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本身。根据“股权公示公信原则”,工商登记的股东信息是“对外”的权威,但对内(公司内部),其他股东是否知情、同意,直接影响代持协议的“公司内效力”。如果其他股东知道代持关系且没有反对,那么实际出资人可以主张股东权利(比如分红、表决);如果其他股东不知道,或者公司章程禁止代持,代持协议可能对公司“无效”。比如2019年我们服务的一家制造企业,实际出资人王某让朋友代持20%股权,其他股东都不知道。后来王某想参与公司决策,其他股东以“不认识王某”“股东名册没有他”为由拒绝,王某只能通过名义股东“传话”,结果信息传递失真,公司差点错过一个重要订单。
另一个关键点是“公司章程的约束力”。如果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必须实名持股,禁止代持”,那么即使代持协议有效,实际出资人也很难对抗公司章程。比如2021年一家互联网公司的章程规定“所有股东必须签署《股权代持声明书》”,后来创始人为激励员工,让员工通过朋友代持,结果其他股东以“违反章程”为由,拒绝承认代持关系,员工无法获得分红,最后只能起诉公司和名义股东,耗时8个月才拿到补偿。所以,实际出资人想“隐形”,一定要先看看公司章程“允不允许”。
还有“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如果公司做出涉及股权的决议(比如增资、减资、合并),名义股东没有征求实际出资人意见,直接投了票,这个决议可能对实际出资人不生效。比如某科技公司名义股东代持15%股权,在股东会上一人同意了“低价向关联方转让股权”的决议,实际出资人发现后起诉,法院判决“决议对实际出资人不生效”,因为名义股东没有履行“忠实义务”,损害了实际出资人利益。这说明,名义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必须“听实际出资人的”,否则可能“好心办坏事”。
外部债权人风险:登记公信的“陷阱”
股权代持最大的“外部风险”,来自债权人。这里的“外部”,指的是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比如公司债权人、名义股东债权人、实际出资人债权人)。根据《民法典》第659条和《公司法》第3条,股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债权人基于工商登记信任名义股东,法律会优先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名义股东欠债,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其名下的股权(即使股权是代持的),实际出资人只能事后找名义股东索赔——这时候,股权可能被“强制执行”,实际出资人“竹篮打水一场空”。比如2018年我们处理过一个案子:名义股东张某代持朋友20%股权,后来张某自己欠了500万债务,债权人申请执行张某的股权,法院查封了股权,实际出资人只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因为无法提供“代持协议已履行完毕”的证据,最后股权被拍卖,损失了近200万。
反过来,如果实际出资人欠债,债权人能否直接执行代持的股权?这要看债权人是否“知道”代持关系。如果债权人不知道代持,只能执行名义股东的股权;如果债权人知道(比如实际出资人主动告知),债权人可以要求执行实际出资人的“股权财产权益”。比如2020年某实际出资人李某欠债,债权人通过李某的银行流水发现他“有出资记录”,起诉要求确认股权归属并执行,法院判决“股权归李某所有,债权人可申请拍卖”。这说明,实际出资人想“隐形”,千万别在债权人面前“暴露身份”,否则可能“引火烧身”。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风险:公司债权人的“刺破面纱”权。如果公司人格混同(比如实际出资人控制公司财产、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比如2022年我们服务的一家破产清算企业,实际出资人王某通过代持控制公司,后来公司欠了供应商1000万,供应商发现王某“实际控制公司财产”,起诉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王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某后来跟我们说:“以为代持就能‘躲债务’,结果把自己‘搭进去了’。”所以,股权代持不是“避债神器”,法律上“刺破面纱”的“大刀”随时可能落下。
风险防范建议:未雨绸缪的“智慧”
说了这么多风险,是不是股权代持就“不能碰”?也不是。在商业实践中,股权代持有其合理性(比如规避身份限制、员工激励、家族安排),只要“防患于未然”,就能把风险降到最低。第一招,是“协议精细化”。代持协议一定要“写清楚”,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股权比例、分红方式、显名条件、违约责任(比如名义股东违约要赔偿实际出资人全部损失)、争议解决方式(最好约定仲裁,效率更高)。我们2021年服务的一家新能源企业,代持协议写了23条,连“名义股东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都约定了,后来名义股东离婚,配偶想分股权,法院直接按协议判决“股权归名义所有,配偶无权分割”,避免了纠纷。
第二招,是“名义股东选对人”。名义股东不是“随便找个朋友就行”,要选“靠谱、有实力、无负债”的人。最好找配偶、父母、子女等“利益绑定”的亲属,或者有稳定工作、无不良记录的朋友。我们2019年建议一个客户让弟弟代持,弟弟是公务员,虽然不能持股,但因为“亲属关系+稳定职业”,最终没出问题。另外,名义股东要“签《确认函》”,明确“代持关系”,最好去公证处公证,增加证据效力。去年我们处理的一个案子,名义股东反悔,但因为代持协议和《确认函》都经过公证,法院很快判决实际出资人胜诉。
第三招,是“公司内部留痕”。如果公司其他股东知道代持,最好让他们出具《同意函》,明确“认可实际出资人股东身份”。这样,实际出资人想显名时,其他股东就无法“反悔”。另外,实际出资人要保留“出资凭证”(比如银行转账记录、验资报告),证明自己是“实际出资人”。我们2020年服务的一家餐饮企业,实际出资人保留了10年的转账记录(备注“代持出资”),后来名义股东想违约,法院直接依据转账记录确认了股权归属。
第四招,是“定期对账”。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要“定期沟通”,比如每季度核对一次股权变动、分红情况,最好有书面记录(比如《对账函》)。这样,名义股东想“偷偷处置股权”,实际出资人能及时发现。我们2022年建议一个客户,每季度让名义股东发“股权状况说明”,后来名义股东想偷偷质押股权,实际出资人立刻发现了,及时阻止了损失。
最后,是“提前规划退出路径”。代持不是“永久”的,最好在协议中约定“显名时间”(比如公司上市后3年内、实际出资人符合股东条件时),以及“退出方式”(比如名义股东配合办理变更登记,费用由实际出资人承担)。这样,一旦条件成熟,就能“平稳过渡”,避免“扯皮”。我们2021年服务的一家拟上市企业,代持协议约定“上市前6个月完成显名”,后来顺利上市,实际出资人成功“浮出水面”,没有任何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