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定和审查标准?
## 引言:关联交易——企业治理中的“双刃剑”
说实话,在企业服务这行待了十年,见过太多因关联交易“翻车”的案例:有的企业因为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掏空公司,小股东血本无归;有的因为关联交易定价不公,被税务机关稽查补税罚款;还有的因为决策程序不规范,关联交易被法院判无效,公司利益严重受损。关联交易,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用不好,就可能变成利益输送的“温床”,成为公司治理的“雷区”。
那么,到底什么是关联交易?公司法对它有哪些“红线”规定?审查时又该盯着哪些关键点?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作为在加喜财税服务了十年企业的“老炮儿”,我结合实务中的案例和经验,带大家从头到尾捋清楚,帮企业把关联交易的“风险关”守好。毕竟,合规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出了问题,哭都来不及!
## 关联交易界定:谁是“自己人”,谁是“外人”?
要谈关联交易,首先得搞清楚:到底哪些交易算“关联交易”?哪些交易方算“关联方”?这可不是拍脑袋就能决定的,得看法律怎么“画线”。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联方可不是随便认定的,法律列了“硬杠杠”: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他们的近亲属(比如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他们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简单说,只要和公司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都属于关联方。比如,老板的亲弟弟开的公司,虽然是“外人”,但因为和老板有亲属关系,也算关联方;再比如,公司持股51%的子公司,那更是“亲儿子”,肯定是关联方。
这里有个常见的“坑”:很多企业以为只有“直接”关联才算,其实“间接”关联也得算。我曾经服务过一家制造业企业,他们老板的表姐夫在另一家公司当高管,这家公司和该企业签了个采购合同,价格比市场价高20%。老板觉得“都是亲戚,没关系”,结果后来小股东不干了,告到法院,法院认定这家公司属于“间接关联方”,交易价格不公,最终判决合同无效,老板还得赔偿公司损失。所以说,“自己人”的范围可不能自己说了算,得严格按法律来。
另外,关联交易的形式也五花八门,不光是买卖东西,比如提供或者接受资金、担保、租赁、许可协议、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甚至共同投资新项目,都算关联交易。有个客户之前给关联方“免费”提供办公楼,没签任何合同,结果被税务局认定为“视同销售”,得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就是典型的“没意识到关联交易的存在”。所以,企业得先建个“关联方清单”,把所有可能沾边儿的都列进去,别等出了问题才想起来“哦,原来这也是关联交易”。
## 决策程序:关联交易不能“一人说了算”
关联交易最大的风险是什么?是“利益输送”——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把公司利益往自己口袋里塞。怎么防止这种情况?法律给“决策程序”上了好几道“锁”,核心就一个:关联方得“回避”,少数股东得“说话”。
首先,普通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的决策机构不一样。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也就是说,如果董事会上讨论的是关联交易,有利益关系的董事得“躲开”,剩下的“干净”董事才能投票。比如,某个董事的亲戚是交易对方,这个董事就得回避,剩下的7个无关联董事,至少4个人同意才行。
对于非上市公司,虽然没有这么细的规定,但《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果关联交易损害了公司利益,关联方得赔偿。所以,非上市公司也得“照着办”,最好在公司章程里明确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比如“关联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这里有个真实的案例:之前有个客户是家族企业,老板娘兼任财务总监,公司要向老板娘弟弟的公司采购一批设备,价格比市场价高30万。老板娘直接在董事会上拍板通过了,其他董事碍于情面没说话。后来公司效益下滑,小股东才发现这事儿,一查才知道关联交易没回避,也没走股东大会程序,直接把老板娘和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判决该交易无效,老板娘还得赔偿公司损失30万。所以说,决策程序不是“走过场”,出了问题就是“救命稻草”。
另外,重大关联交易还得“留痕”。比如,关联交易合同得写清楚定价依据(是成本加成、市场价还是协议价?)、交易金额、付款方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得记录清楚哪些人回避了,哪些人投了票,结果是什么。我之前帮客户整理关联交易档案时,发现好多企业连会议纪要都没有,或者纪要里没写关联方回避情况,这种“证据缺失”一旦被查,风险极大。
## 信息披露:关联交易不能“藏着掖着”
关联交易为什么容易出问题?因为“不透明”。小股东不知道公司跟“自己人”做了什么交易,价格怎么样,有没有吃亏。所以,法律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特别严,核心就一个:让所有人都知道这笔交易是怎么回事。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信息披露更是“重头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得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得包括:交易对方、交易金额、定价政策、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等。如果是重大关联交易(比如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还得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证明交易价格公允。我之前服务过一家上市公司,他们要向控股股东出售一套房产,价格比市场价低10%,结果公告一出,股价直接跌停,证监会也介入调查,最后因为“信息披露不实”被处罚。所以说,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差一分钱都可能引发“地震”。
非上市公司虽然不用公开披露,但得对股东“透明”。《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如果关联交易没告诉股东,股东有权要求赔偿。有个客户之前给关联方提供了500万的担保,没告诉其他股东,后来关联方还不上钱,公司得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股东知道后直接起诉,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相关董事追偿。
信息披露还得“及时”。不能等交易做完了才想起来“哦,得告诉股东”,得在决策前就把相关信息提供给股东、董事、监事。比如,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得提前通知所有股东,并把关联交易合同、定价依据等材料发给他们。我见过有个企业,开股东大会前一天才把关联交易材料塞给股东,股东根本没时间看,结果投票时稀里糊涂通过了,后来小股东以“程序不合法”为由起诉,法院判决该决议无效。
## 独立董事监督:关联交易的“守门人”
说到关联交易监督,不得不提“独立董事”——这个制度设计就是为了制衡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得“独立”,既不能是公司员工,也不能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往来,这样才能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是“必选项”。意见得明确是“同意”“反对”还是“弃权”,并说明理由。如果独立董事认为关联交易不公允,可以要求公司补充披露,或者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我之前服务过一家上市公司,他们要和关联方做一笔1.2亿的资产置换,独立董事发现置换资产的评估值明显偏离市场价,直接投了反对票,还向证监会发了举报信,最后交易被叫停,避免了公司损失。
非上市公司虽然没强制要求设独立董事,但如果公司有独立董事,他们的监督作用也不能忽视。比如,可以在公司章程里规定“关联交易必须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董事有权对关联交易进行专项审计”。有个客户虽然是非上市公司,但主动聘请了独立董事,结果独立董事发现他们和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利率明显高于市场水平,及时提出异议,公司赶紧调整了利率,避免了多支付几百万利息。
当然,独立董事也不能“挂名”。有些企业的独立董事就是“花瓶”,既不参加董事会,也不发表意见,出了问题照样要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独立董事既然拿了这份钱,就得尽这份责,该说的话得说,该反对的得反对。
## 法律责任:违规关联交易的“代价”
前面说了这么多规定,那如果企业没遵守,关联交易出了问题,会怎么样?答案是:法律责任——轻则交易无效,重则赔偿损失,甚至可能坐牢。
最常见的是“民事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关联交易损害了公司利益,关联方得把“不当得利”吐出来,赔偿公司的损失。比如,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低价买走了公司的优质资产,公司可以起诉大股东,要求把资产拿回来,或者赔偿相应的价值。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某公司的总经理把公司的核心专利技术以“白菜价”转让给自己控制的公司,公司起诉后,法院判决技术转让合同无效,总经理还得赔偿公司损失2000多万。
其次是“行政责任”。如果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比如,某上市公司因为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被证监会处以60万元罚款,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别被处以30万元罚款。
最严重的是“刑事责任”。如果关联交易涉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比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前有个案例,某上市公司董事长通过关联交易挪用上市公司资金2个亿,最后被判了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万元。所以说,关联交易不是“小事”,出了问题就是“大事”,企业千万别抱有侥幸心理。
## 公司章程:个性化关联交易规则的“防火墙”
前面说的都是《公司法》的“通用规定”,但每个企业情况不一样,家族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的关联交易风险点也不同。这时候,“公司章程”就派上用场了——它就像企业的“小宪法”,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更细、更严的关联交易规则,成为防范风险的“防火墙”。
比如,可以设定“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分级”。《公司法》只规定了重大关联交易要股东大会审议,但什么是“重大”?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标准不一样。可以在公司章程里写清楚:“单笔关联交易金额低于100万(含),由总经理审批;100万-500万(含),由董事会审批;500万以上,由股东大会审批。”这样层层把关,避免大股东“一言堂”。
再比如,可以约定“关联交易定价的特殊原则”。对于经常性的关联交易(比如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可以在章程里规定“必须采用市场价,如果没有市场价,得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我之前服务过一家外贸企业,他们在章程里明确规定“和关联方的商品交易,以同期同行业同类商品的平均市场价格为基准,上下浮动不超过5%”,这样既保证了交易公允,又避免了定价争议。
还可以增加“关联股东、关联董事的表决权限制”。比如,“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该项关联交易不得行使表决权,该部分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对该项关联交易不得行使表决权,董事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而非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有个客户是家族企业,他们在章程里加了这么一条:“关联交易必须经全体股东(包括关联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这样既保护了小股东利益,又避免了关联股东“一票否决”导致交易无法进行。
## 总结:合规是底线,风控是关键
聊了这么多,其实核心就一句话:关联交易不可怕,可怕的是“不合规”。界定清楚关联方、规范决策程序、充分披露信息、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严守法律责任、用好公司章程——这“六步走”做好了,就能把关联交易的风险降到最低。
作为在企业服务一线摸爬滚打了十年的“老兵”,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关联交易“栽跟头”,也见过很多企业通过合规的关联交易实现资源优化。其实,合规不是企业的“负担”,而是“护身符”。把关联交易规则建起来、用起来,既能避免法律风险,又能让股东之间“心里有底”,企业才能走得更稳、更远。
未来的商业环境会越来越规范,关联交易的审查标准也会越来越严。企业得提前布局,把关联交易合规纳入公司治理的核心,别等出了问题才想起“亡羊补牢”。毕竟,在法律面前,任何“侥幸心理”都是要付出代价的。
## 加喜财税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深耕企业服务十年,深知关联交易合规是公司治理的“生命线”。我们帮助企业从关联方界定、决策程序梳理、信息披露规范到独立董事履职支持,提供全流程风控方案。实践中,许多企业因关联交易“程序瑕疵”或“定价不公”引发纠纷,加喜财税通过定制化章程设计、交易结构优化及合规审查,成功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保障中小股东权益。我们认为,合规的关联交易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