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请看这篇以“加喜财税”十年资深企业服务专业人士口吻撰写的文章。

章程中解散条款制定?一份来自企业服务老兵的深度复盘与指南

在加喜财税这十年,我见过太多“蜜月期”的创业团队,他们眼里的光,比深圳湾的夜景还璀璨。大家谈起未来、融资、上市,眉飞色舞,恨不得把所有精力都投入到产品的研发和市场的开拓中去。但每当我在创始人会议上,小心翼翼地提起“我们是不是应该在章程里,把‘散伙’的事儿先说清楚”时,空气总会瞬间安静下来。有人会觉得我晦气,有人会认为这是不信任的开始。说实话,我特别理解这种心态。谁不想“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呢?但商业世界,远比爱情故事复杂。今天,我想以一个资深“企业陪跑员”的身份,和大家聊聊这个不那么讨喜,却至关重要的主题——章程中解散条款的制定。这可不是一份“分手协议”,而是一份“终极保险”,是你在阳光灿烂时修好的屋顶,为你和你的伙伴们遮蔽未来的风雨。这篇文章,不求面面俱到,但求句句肺腑,希望能给正在创业路上的你,一些实在的启发。

章程中解散条款制定?

法律框架下的底线

首先,我们必须得明白,公司章程不是可以天马行空创作的“文学作品”,它本质上是一份“法律契约”,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框架内进行。这就好比建房子,你不能随便乱盖,得有承重墙,得符合建筑规范。公司法关于解散的规定,就是那个最核心的“承重墙”。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解散的几种法定情形,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以及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这是底线,是任何公司章程都不能逾越的红线。我们在为客户设计条款时,首先要做的就是确保这些法定情形在章程中得到明确或呼应,不能与之相抵触。比如说,有些老板想搞特殊,规定“即使公司被吊销执照,只要全体股东同意,就继续经营”,这显然是违法且无效的。

然而,仅仅复述法条是远远不够的。公司法提供的是一个普适性的、最低限度的指引,它无法考虑到每一家公司的独特性。比如说,一家科技创业公司和一家传统的餐饮企业,它们的生命周期、风险点、股东构成天差地别,解散的触发条件和后续流程自然也应该有所不同。我们作为企业服务顾问的价值,就在于在这个法律的“底线”之上,为客户量身定制一套既合法又实用的“上层建筑”。我记得有一个案例,两位技术大牛合伙开了一家AI公司,章程里关于解散的条款就简单引用了公司法。后来因为市场风向突变,产品迟迟无法商业化,两位创始人在“继续烧钱还是关门大吉”的问题上产生了巨大分歧。一位想撤,另一位坚信未来可期,双方陷入僵局,公司既无法有效决策,也无法启动合法的解散程序,最终对簿公堂,两败俱伤。如果当初他们在章程里,针对“连续两年未获得新的融资且主营业务收入低于某个数值”这种情况,设定一个自动触发解散议事的机制,或许就能避免这场耗时耗力的内耗。所以说,理解法律的底线,是为了更好地在框架内进行创新和个性化设计,而不是把它当作一个束缚手脚的笼子。

解散的触发条件

聊完了法律框架,我们就来谈谈最核心、也最考验智慧的部分——解散的触发条件。这就像一个“熔断机制”,设计得好,可以在危机爆发前,有序地切断风险;设计得不好,就可能成为内部斗争的“导火索”。法定的触发条件是基础,但真正能保护公司的,往往是那些“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这部分的设计,需要创始团队坐下来,进行一次甚至多次深入的、坦诚的“压力测试”。我们要问自己一个终极问题:在什么情况下,我们公司就不应该再存在下去了? 这个问题的答案,就是构成我们自定义解散事由的基石。

通常来说,我们可以从几个维度来构建这些触发条件。第一个是“经营失败”维度。比如,可以约定“公司连续三年亏损,且累计亏损金额超过注册资本的50%时”,或“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低于某个预设的警戒线”,股东会必须审议是否解散。这种量化指标的好处在于客观、透明,可以避免出现“我觉得不行了”和“我觉得还行”这种主观意志的对抗。我服务过一家消费品牌,他们在章程里就设置了这样的条款。前两年因为疫情冲击,确实触发了预警,但股东会基于品牌价值和长期布局,投票决定继续支持。但这个条款的存在,本身就给所有股东提供了一个定期审视公司健康状况的“闹钟”,让大家不至于温水煮青蛙,最后无可救药。第二个是“核心要素丧失”维度。对于很多技术驱动或强依赖个人IP的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或创始人的退出,可能就是毁灭性打击。因此,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如创始人A或核心技术B因故离职、丧失行为能力或去世,且在90日内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人选,则公司应启动解散程序”。这听起来很残酷,但却是对其他股东和投资人利益的负责任保护,避免了公司变成一个没有灵魂的空壳。

第三个,也是最敏感的,就是“股东关系破裂”维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僵局”。当股东之间势同水火,导致股东会或董事会长期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时,公司的运营实际上已经瘫痪。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提供了司法解散的途径,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打官司成本高、周期长、不确定性大。聪明的做法是在章程里就预先设置一个“院内解决”的机制。比如,可以约定“若连续两次股东会就同一事项无法通过决议,则任一方股东有权向另一方发出‘解散通知’”。收到通知后,双方可以尝试在第三方调解下进行“股权买卖谈判”,由一方收购另一方的股权;如果谈判失败,则正式启动解散清算程序。这种机制,把对公司命运的裁决权,从不确定的法庭拉回到了股东自己手中,无疑是一种更具性价比和效率的安排。说白了,就是先礼后兵,给体面退出的机会,实在不行再“同归于尽”,总比互相消耗、拖垮公司要好。

清算流程的核心要点

一旦解散决议被通过,或者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就正式进入了“清算程序”。这可不是简单地关门大吉,把东西一卖了之,而是一个严谨的、环环相扣的法律流程。章程里关于清算条款的设计,核心目标是确保这个过程公平、透明、高效,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债权人以及所有股东的利益。如果这个环节处理不当,轻则导致股东间产生新的纠纷,重则可能让创始人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在我处理的一个案例中,一家小型贸易公司决定解散,股东们嫌麻烦,图省事,自己分了剩下的货物和现金就完事了,忘了去走正式的注销流程。结果两年后,公司的一个供应商因为一笔陈年旧账起诉,发现公司主体还在,法院最后判决那几位自行分配财产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因此,一份完善的清算条款,必须清晰地规定几个关键步骤。首先是清算组的成立。章程应明确清算组由哪些人组成,通常包括股东代表、董事,必要时还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会计师加入。清算组的职权是什么?接管公司财产、了结未了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等,都需要在条款中一一列明。其次是通知和公告债权人。这是法定义务,也是最重要的一环。条款应规定,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全国性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这个程序看似简单,但很多细节容易被忽视,比如“已知债权人”的范围如何界定?通知的方式如何确保有效送达?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仔细操作。接下来是财产清偿顺序。这是清算的核心。顺序是法定的: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最后才是分配剩余财产给股东。章程里必须重申这个顺序,绝不能允许股东自行约定改变。否则,那个约定就是无效的。

最后,是剩余财产的分配。这通常是股东们最关心的部分。原则上,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应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这里有一个常见的“坑”,就是涉及到技术股、人力股等非货币出资的情况。比如,A出钱,B出技术,约定股权各占50%。公司解散时,如果还有100万剩余财产,是直接一人分50万吗?可能没那么简单。当初B的技术估值,是建立在公司能持续运营、产生价值的预期之上的。如果公司提前解散,B的“技术投入”实际上并未完全转化为商业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章程没有预先设定一个特别的分配机制,比如在清算时,首先返还所有股东的实缴货币出资,剩余部分再按比例分配,就容易引发争议。我们当时帮一家设计公司处理解散时,就遇到了类似问题。最后还是通过清算组评估,大家各退一步,达成了一个折中方案。所以,在设计解散条款时,就要考虑到未来剩余财产分配可能出现的复杂性,并预设解决方案。这玩意儿就像婚前财产协议,平时看着没用,真到那一天,能省去无数口水官司。

股东权益的平衡艺术

解散条款的制定,本质上是一场利益的博弈和平衡。它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堆砌,更是对人性、对商业逻辑的深刻洞察。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平衡大股东与小股东、创始股东与财务投资人、出局股东与留守股东之间的权益,是一门真正的艺术。很多人在设计公司治理结构时,往往只想着如何“集权”,如何提高决策效率,却忽略了在“分家”时如何“公平”。这种不平衡,往往是日后矛盾的根源。我见过太多例子,大股东利用其表决权优势,强行通过解散决议,然后通过操纵清算过程,侵占小股东的利益。也见过小股东“绑架”公司,以不同意解散为要挟,索取远超其股权价值的“分手费”。

要避免这些情况,章程的解散条款中必须嵌入一些“保护性”和“制衡性”的设计。对于小股东而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保护机制。比如,章程可以约定,在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控股股东以“公平价格”回购其全部股权。这个“公平价格”如何确定?可以约定以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或者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这给了小股东一个“用脚投票”的退路,避免其被迫参与一场自己不看好、且可能利益受损的清算。对于财务投资人而言,他们通常会在投资协议中就约定“清算优先权”,即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优先于创始股东等普通股股东,收回其投资本金及一定的回报。虽然这种权利主要依据股东协议,但在章程中予以确认,会使其效力更加稳固。

而对于创始团队内部的平衡,则更为微妙。比如,可以引入“领售权”与“拖售权”的变体应用。在解散场景下,可以设计一个“多数决强制收购”机制: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定解散时,他们有权以公允价格强制收购少数异议股东的股权。这可以防止个别股东的“非理性”阻碍,确保公司能够顺利走向终点。反之,为了保护少数股东,也可以设定一个“少数决触发清算”的机制,比如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在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或治理僵局时,有权直接提议召开股东会审议解散事项。这些条款的设计,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答案,需要根据公司具体的股权结构、股东背景和战略目标来“私人订制”。这就像调一杯鸡尾酒,基酒、辅料、比例,稍有不同,味道就千差万别。我们作为顾问,就是那个经验丰富的调酒师,帮助客户找到最适合他们的那杯“风味独特的平衡之酒”。

破解公司治理僵局

在之前的章节里,我们多次提到了“公司僵局”,这几乎是所有创业公司都可能遇到的噩梦。它就像人体血液的凝固,让公司失去生命力。当股东或董事之间因立场对立,导致权力机构无法做出任何有效决策时,公司就陷入了“不死不活”的状态。虽然司法解散是最终的解决方案,但正如我前面所说,那是一个高成本的“核武器选项”。因此,在章程的解散条款中,设计一套行之有效的“僵局破解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这套机制的目的,不是为了立即解散公司,而是为了在“散伙”之前,提供一套最后的“体外循环”或“休克疗法”方案,看能否挽救公司,或者至少让公司体面地死去。

一种常见的破解机制是“第三方调解与仲裁”。章程可以约定,当出现股东会或董事会连续无法表决的僵局时,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双方共同信任的第三方机构(如行业协会、知名律师事务所)进行调解。调解方案对双方没有强制约束力,但提供了一个冷静沟通的桥梁。如果调解失败,可以转入仲裁程序,由仲裁庭就公司是否应当解散、或者某一方是否应以何种价格退出等核心争议问题,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相比于诉讼,仲裁通常更保密、更快捷。我们当时给一个做连锁品牌的客户设计章程时,就嵌入了这样的条款。后来两位股东因为扩张策略问题闹僵,多亏了这个条款,他们在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的介入下,最终达成了收购协议,公司品牌得以保留,其中一个股东顺利退出,避免了品牌和价值的双重毁灭。

另一种更激进、也更直接的机制,被业界形象地称为“德州枪战条款”或“俄罗斯轮盘条款”。这是一种博弈论在公司治理中的应用。简单来说,条款可以约定:当僵局出现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时,一方股东可以向另一方发出报价,声明以某个价格(比如“X元”)购买对方全部股权,或者以同样价格将自己的全部股权卖给对方。收到报价的一方,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只有一个选择:要么接受,卖出股权;要么拒绝,并以同样的价格买下对方的股权。这个机制的精妙之处在于,它迫使报价方必须提出一个“公允”的价格。如果你报价太低,对方肯定会选择买下你的股权,你就吃亏了;如果你报价太高,对方会选择卖给你,你也吃亏了。这种“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威慑,能极大地促使双方在僵局初期就保持理性,积极寻求妥协,而不是把事情逼到这一步。当然,这种条款非常“猛”,只适用于股权结构简单(比如50/50)的公司,且需要在律师的严密设计下才能使用。但它确实为破解僵局提供了一种终极的、市场化的解决方案。真正的智慧,不是回避冲突,而是设计一套能够驾驭冲突的规则

总结:未雨绸缪的远见

洋洋洒洒写了这么多,回到最初的问题:章程中的解散条款,到底要不要制定?我的答案是,不仅要,而且要投入与制定“盈利模式”同等的精力去精心设计。它不是诅咒,不是对未来的悲观预期,恰恰相反,它是一种基于理性、饱含远见的战略布局。一份周全的解散条款,就像商业航海中的救生艇和救生筏,它存在的意义,不是为了让你去使用它,而是为了让你在面对不可预测的风暴时,拥有选择的权利和从容应对的底气。它保护了股东的投资,保护了员工的生计,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最终也保护了创始团队能够“好聚好散”,保留东山再起的尊严和资源。

从今天的市场环境来看,商业模式迭代加速,资本环境风云变幻,企业的生命周期被大大压缩。今天的“独角兽”,明天可能就成为“昨日黄花”。在这种背景下,一个清晰的、可执行的退出和解散机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未来的公司章程设计,可能会更加模块化、更加动态化。比如,我们或许会看到针对不同融资阶段、不同业务线的“分层解散条款”,或者引入更多技术手段,如利用区块链来确保清算过程的透明和不可篡改。这些前瞻性的思考,都指向一个核心:公司的治理结构必须与时俱进,而解散条款,正是这个结构中不可或缺的“安全阀”。作为从业者,我深感欣慰的是,越来越多的创始人开始意识到这一点。他们不再谈“散”色变,而是把它看作是公司治理成熟度的标志。这,或许就是我们这个行业,带给创业者最宝贵的价值之一:不仅帮你诞生,更教你如何善终。

加喜财税关于章程中解散条款制定的见解总结

在加喜财税的长期实践中,我们深刻认识到,公司章程中的解散条款绝非可有可无的“后门”,而是企业风险管理和治理体系中的关键一环。它是一份战略性的“保险单”,体现了创始团队的成熟与远见。我们主张,解散条款的制定必须超越法律条文的简单复制,应当深度结合公司的行业特性、股权结构和发展阶段,进行个性化、精细化的设计。核心在于预设清晰的“触发条件”,建立高效的“僵局破解”机制,并明确公平的“清算与分配”流程。我们通过引入“德州枪战条款”、“异议股东回购权”等高级工具,并借助第三方调解、评估机构,为客户构建起一套既能防范风险、又能保障权益的闭环系统。我们的目标是,确保每一家服务的企业,无论在顺境还是逆境,都能拥有清晰的行为准则和退出路径,让商业合作始于信任,终于体面,真正做到运筹帷幄,决胜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