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起草是否包含实习协议?

在加喜财税的十年企业服务生涯里,我见过太多因为“劳动合同”和“实习协议”傻傻分不清而踩坑的案例。去年夏天,一家科技初创公司找到我们,他们招了三个暑期实习生,直接套用了劳动合同模板,结果实习生以“未缴纳社保”为由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企业老板一脸懵:“明明是实习,怎么就成了劳动关系?”这事儿在咱们企业服务圈里太常见了——很多企业以为“签个协议就行”,却忽略了劳动合同和实习协议在法律性质、主体资格、权利义务上的根本差异。随着灵活用工成为趋势,实习生规模逐年扩大,2023年某招聘平台数据显示,全国实习岗位同比增长23%,但实习协议引发的劳动纠纷同比上升了31%。搞清楚“劳动合同起草是否包含实习协议”,不仅关系到企业合规,更直接影响用工成本和风险控制。今天,我就结合十年实战经验,掰开揉碎了聊聊这个问题。

劳动合同起草是否包含实习协议? ##

法律本质辨析

劳动合同和实习协议,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法律性质完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凭证,受《劳动合同法》调整,核心是“从属劳动”——劳动者要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企业则需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保。而实习协议,本质上是民事合同中的劳务合同或服务合同,受《民法典》调整,双方地位相对平等,更多是“实践性学习”的约定。举个我亲身经历的例子:2020年,一家餐饮企业招了“后厨帮工”,签的是“实习协议”,但实习生每天按点打卡、接受厨师长排班、领取固定月薪(每月4000元),还参与了企业的“五一促销活动”。后来实习生离职时要求支付加班费,企业觉得“签的是实习协议,不认”,结果劳动仲裁直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不仅补缴了社保,还赔了2万元加班费。这就是典型的“名不副实”——明明是劳动关系,却用了实习协议的壳,法律可不认这个“套路”。

从立法目的看,劳动合同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比如规定了最低工资、工时限制、解雇保护等强制性条款;而实习协议侧重规范实践学习过程

还有个关键点:劳动合同必须书面签订,《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面临双倍工资风险;而实习协议并非强制书面,但实践中强烈建议书面签订——口头约定说不清楚,一旦实习生受伤、企业拖欠补贴,扯皮起来谁都没证据。记得2019年,一家广告公司招了个实习生,口头说“补贴2000元/月”,没签协议,结果实习生干了半个月觉得“太累”不干了,反过来告公司“拖欠工资”。因为没有书面协议,公司无法证明补贴标准,最后只能“私了”赔了5000元。所以说,“白纸黑字”不是形式主义,是保护双方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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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界定

劳动合同和实习协议的主体资格要求天差地别。劳动合同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具备劳动能力(在校学生若已毕业,也可作为劳动者)。但实习协议的一方,通常是在校学生,且实习必须与“学习目的”相关——比如大学生利用寒暑假到企业实习,中职生到对口企业顶岗实习。这里有个常见误区:很多人以为“只要没毕业就能签实习协议”,其实不对!比如研究生已经完成学业,但还没拿到毕业证,此时到企业工作,就不能算“实习”,而应签劳动合同——因为其已脱离“学习阶段”,不再是“在校学生”身份。

企业的用工主体资格也有讲究。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必须依法注册、具备用工资质;而签实习协议的企业,除了普通资质,如果是涉及特殊行业的实习(如医疗、建筑),还需有相应的实习培训条件——比如医院接收医学生实习,必须配备带教老师,提供安全的实习环境。去年我们给一家医院做合规审查,他们招了临床专业实习生,但没安排带教老师,让学生独立接诊,结果发生医疗纠纷,医院被认定为“未尽实习安全管理义务”,赔偿了15万元。这就是“主体资格不匹配”的代价:企业不仅要“有资质”,还要“会带教”,不然实习协议签了也是白签。

还有一个特殊主体:学校在实习协议中的角色。很多实习协议是“三方协议”,即学生、学校、企业三方共同签订。学校作为“管理者”,主要负责实习监督、学分认定,比如《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要求学校“跟踪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的问题”。去年帮一家职业院校合作企业起草协议时,我们特意加入了“学校知情条款”——企业需定期向学校反馈实习表现,学生若擅自离职,学校要配合企业办理手续。这样既能规范学生行为,也能降低企业的“跑单”风险。所以说,实习协议不是“企业和学生两个人的事”,学校有时候是“关键的第三方”,忽略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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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设计逻辑

劳动合同和实习协议的核心条款设计逻辑完全不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7条)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这些条款是“强制性”的,少了任何一项都可能影响合同效力。而实习协议的核心条款,则围绕“实习目的”和“风险防范”展开:实习内容(需与专业相关)、实习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顶岗实习不超过6个月)、实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部分地方有特殊规定)、安全责任(企业是否提供培训、防护设备)、保密条款(实习生接触商业秘密的约束)、解除条件(双方提前通知的期限)等。去年给一家互联网公司起草实习协议时,他们想直接套用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条款,我赶紧拦住了——实习生不用缴社保,但企业要买“实习责任险”,这才是关键!后来我们加了“企业为实习生购买XX保险公司实习责任险,保额50万元”的条款,结果后来实习生操作设备时轻微受伤,保险直接赔了医药费,企业没花一分钱。

劳动报酬条款的设计差异更大。劳动合同的“工资”是劳动对价生活补助

保密和知识产权条款的设计,也要区分“实习”和“劳动”。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针对的是“在职期间接触的商业秘密”;而实习协议的保密条款,还要额外约定“实习结束后”的保密义务**——因为实习生流动性大,容易泄露企业信息。去年帮一家生物科技公司起草协议时,他们担心实习生把实验数据带走,我们在条款里加了“实习结束后2年内,不得泄露或使用实习期间接触的技术秘密,违约金5万元”。另外,知识产权归属也要明确:如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创造了成果,比如设计了logo、写了代码,劳动合同里一般约定“职务成果归企业所有”;实习协议则需要单独约定“实习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企业可无偿使用,但署名权归实习生”,这样既保护企业利益,也尊重实习生权益。我常说:“条款不是越多越好,而是‘精准’——每个条款都要解决一个具体问题,别留模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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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责任分配

劳动合同和实习协议的风险责任分配逻辑,简直是“两个世界”。劳动合同中,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不管企业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除非员工故意犯罪、醉酒等情形)。但实习协议中,企业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只有当企业未提供安全实习环境、未进行安全培训、或者存在其他过错时,才对实习生的伤害负责。去年我们处理过一个案子:某建筑公司招了土木工程专业实习生,安排他到脚手架旁“观摩学习”,但没给他安全帽,结果被高空坠物砸伤。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承担70%责任,因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实习生自己也要担30%责任,因为“未按规定佩戴防护设备”。这就是“过错责任”的体现——不是“只要出事企业就赔”,而是看“谁没尽到义务”。

还有一个重大差异:社会保险的缴纳责任。劳动合同中,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这是法定义务;而实习协议中,企业无需为实习生缴纳社保**,但必须购买“实习责任险”或“意外伤害险”——这是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硬性要求。去年给一家物流公司做合规培训时,他们问:“实习生能不能自己缴社保?”我直接否定了——在校学生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社保,企业也不能“代缴”,否则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所以,企业最好的做法是“买保险+签协议”,双管齐下。记得2017年,一家餐饮公司的实习生在送餐时发生交通事故,企业没买保险,最后赔了8万元医疗费,还赔了误工费、护理费——如果当时买了实习责任险,最多赔2万元,剩下的保险公司全包了,企业能省一大笔钱。

企业最怕的“连带责任”**,在实习协议中也更容易出现。比如,如果学校未履行实习管理责任,或者学生未遵守实习纪律,导致第三人受损,企业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去年帮一家教育机构处理纠纷时,他们招了师范专业实习生“代课”,结果实习生教学方法不当,把孩子胳膊弄骨折了。家长同时起诉教育机构和学校,法院判决教育机构承担70%责任(因为“选任不当”),学校承担30%责任(因为“未尽监督义务”)。所以,企业在签实习协议时,一定要加入“学生责任条款”——比如“因学生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或第三人损失的,由学生承担责任,企业承担赔偿后可向学生追偿”。另外,企业还要保留“实习考核记录”,比如定期评价实习生表现,一旦发现实习生“不靠谱”,及时终止实习,避免风险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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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路径

劳动合同和实习协议的争议解决机制,简直是“两条赛道”。劳动合同纠纷,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仲裁前置”),仲裁和诉讼都不收费(部分案件可能收10元受理费)。而实习协议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调解或仲裁(如果协议约定了仲裁条款),诉讼费用按标的额收取(比如1万元以下案件,诉讼费50元)。去年我们帮一家科技公司处理实习纠纷:实习生以“拖欠补贴”为由起诉,公司觉得“协议里写了补贴按出勤天数计算,实习生旷工3天,不该给”,结果直接去法院起诉,用了简易程序,3个月就结案,只花了50元诉讼费。如果这是劳动合同纠纷,得先仲裁,仲裁可能1-3个月,不服起诉再等3-6个月,时间和成本都高得多。

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完全不同。劳动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比如企业主张“员工严重违纪解除合同”,需要提供员工违纪的证据(考勤记录、规章制度、违纪说明等);而实习协议纠纷中,举证责任在主张权利的一方**——比如实习生主张“企业未支付补贴”,需要提供实习协议、考勤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去年我们代理一家企业应诉:实习生说“企业承诺补贴3000元/月”,但企业没签书面协议,只有微信聊天记录。我们调取了聊天记录,发现实习生说“能不能多给点”,企业回复“按学校标准,2000元/月”,最后法院驳回了实习生的请求。这就是“口头协议”的风险——企业如果没保留证据,很难证明“约定内容”。所以说,实习协议一定要“书面化”,关键条款(补贴、工作时间、安全责任)最好“白纸黑字+双方签字”,避免“扯皮”。

还有一个常见误区:“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哪个对企业更有利?”** 其实没有绝对答案,要看案件性质。如果是简单的“补贴拖欠”,诉讼更快、成本更低;如果是“工伤赔偿”这类复杂案件,劳动仲裁的专业性更强(仲裁员熟悉劳动法规),对企业可能更有利。去年帮一家制造业企业处理工伤纠纷:实习生操作机器时受伤,企业觉得“实习生违规操作,自己有责任”,结果劳动仲裁认定“企业未进行安全培训,承担主要责任”,企业不服起诉,法院维持了仲裁结果。所以说,企业要根据案件类型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别盲目“挑赛道”。我常说:“争议解决不是‘打官司’,而是‘解决问题’——能协商解决的,别走到仲裁或诉讼,毕竟时间和成本都是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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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操误区

在服务企业的过程中,我发现“把实习协议当劳动合同签”**,是最常见的误区。很多企业觉得“实习生签劳动合同,能更稳定”,殊不知这是“引火烧身”。去年我们给一家初创公司做合规审查,他们招了5个实习生,签的都是劳动合同,每月工资5000元,还缴了社保。结果其中一个实习生“骑驴找马”,找到全职工作后直接离职,公司想扣他1个月工资(劳动合同里约定“提前离职扣1个月工资”),实习生直接投诉劳动仲裁,仲裁认定“劳动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无效”,公司不仅没扣工资,还被罚了5000元(因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就是“张冠李戴”的后果——劳动合同的“违约条款”受《劳动合同法》限制,企业不能随便约定“提前离职扣工资”;而实习协议可以约定“提前解除需提前7天通知”,否则扣部分补贴,这是合法的。

第二个误区:“不签协议,口头约定”**。很多中小企业觉得“实习生干几个月就走,签协议麻烦”,结果出了问题才发现“没协议等于没证据”。2019年,一家电商公司招了个实习生,口头说“补贴2500元/月,包午餐”,干了1个月后实习生不干了,反过来告公司“拖欠工资”。公司想证明“补贴是2500元”,但微信聊天记录被实习生删了,银行流水也只有“转账2000元”的记录(公司说“另外500元是现金补贴,没走账”),最后法院只能按“最低工资标准”判公司补足。我常说:“口头约定就像‘走钢丝’,看着省事,其实随时会掉下来。哪怕再忙,也要花10分钟签个协议——这10分钟,可能省掉10万元的麻烦。”

第三个误区:“混淆实习生和兼职人员”**。兼职人员(如退休返聘、非全日制用工)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双方可以签“劳务协议”;但实习生必须是“在校学生”,且实习目的要明确。去年我们给一家超市处理纠纷:他们招了个“兼职促销员”,签的是“实习协议”,结果促销员说“我是兼职,不是实习生,要求按小时计薪”,超市觉得“签的是实习协议,按天计薪”,最后劳动仲裁认定“双方是劳务关系,协议名称不影响性质”,超市按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补了差额。所以说,“协议名称要和实际关系匹配”——兼职人员就签“劳务协议”,实习生就签“实习协议”,别搞“混搭”,不然法律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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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趋势前瞻

随着实习规模的扩大和劳动纠纷的增多,实习协议的立法规范**正在加速。目前,关于实习的专门立法还比较少,主要是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人社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但各地已经开始出台地方规定。比如《北京市实习劳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实习协议必须包括实习内容、期限、补贴、安全责任等条款”,还要求“企业为实习生购买意外伤害险,保额不低于50万元”;《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企业未尽实习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实习生受伤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些地方性规定,正在为全国统一立法积累经验。我预测,未来3-5年,可能会出台《实习条例》,明确实习协议的法律地位、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等,让企业“有法可依”,也让实习生“有章可循”。

另一个趋势是“灵活用工与实习的边界界定”**。现在很多企业用“实习”名义招“灵活用工人员”,比如让自由职业者以“实习生”身份参与项目,逃避社保和最低工资责任。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未来会被严格规制。去年某互联网公司就因为“用实习协议招灵活用工人员”,被劳动监察部门查处,补缴了200万元社保。未来立法可能会明确“实习”的“教学属性”——比如要求实习内容必须与专业相关,实习时间不能超过总学时的30%,企业必须提供“带教老师”等,避免企业滥用“实习”名义。我常说:“合规不是‘枷锁’,是‘护身符’——企业越早规范用工,越能避免未来的法律风险。”

## 总结与建议

劳动合同和实习协议,本质上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前者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后者受《民法典》调整。企业在起草协议时,必须先明确“用工性质”——如果是“在校学生实习”,且目的是“学习实践”,就签实习协议;如果是“已毕业人员”或“非在校学生”,且接受企业管理、提供劳动,就必须签劳动合同。协议条款设计要“精准”,实习协议重点约定“实习内容、补贴、安全责任”,劳动合同重点约定“工作内容、工资、社保”。风险分配上,企业要牢记“实习协议≠劳动合同”,不用缴社保,但要买实习责任险,避免“无过错责任”的坑。

作为加喜财税的企业服务专家,我见过太多因为“协议混淆”而吃大亏的案例。其实,区分劳动合同和实习协议并不难,关键是要“尊重法律、尊重事实”。企业在招人前,先问自己:“这个人是不是在校学生?实习目的是不是学习?是不是接受企业管理?”想清楚这三个问题,就知道该签什么协议了。记住:协议不是“应付检查的工具”,而是“明确权利义务的合同”。签对协议,不仅能降低法律风险,还能让企业“招得安心、用得放心”。

加喜财税在劳动合同与实习协议起草服务中,始终坚持“合规优先、定制化”原则。我们会根据企业行业特点、用工需求,结合最新法律法规,为企业设计“精准化”协议模板——比如制造业企业,重点强化“安全责任条款”;互联网企业,重点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学校合作企业,加入“三方监管条款”。同时,我们提供“协议审查+风险预警”服务,帮助企业提前识别“协议漏洞”,避免“踩坑”。在灵活用工日益普及的今天,加喜财税愿做企业的“合规管家”,让每一份协议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让每一份用工都安心无忧。